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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不同的“提燈驗×”,相同的維權困境
據界面新聞4月13日報道,近日有游客在四川成都一公司租賃用車1天后,歸還驗車時發現車輛大燈有微小劃痕,商家不僅拒絕退還押金,堅持更換大燈,并要求游客承擔更換配件費、誤工費、折舊費等近7萬元。當地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后,對該商家做出了行政處罰,商家退還了消費者押金。
需要厘清的是,涉事公司被罰,并不僅僅因為“提燈驗車”,而是被查出有其他違法行為。此前的“提燈驗房”事件,其實也是如此。房東被行拘系因拿磚塊砸人,“依法依規處置”也是因其房屋存在違建。至于引發爭議的“提燈定損”,則以“經教育后退還賠償金”而告終。
現實生活中的不少糾紛,往往不會存在“提燈定損”之類的極端情節,但這些尋常普通的案件也常常很難引起輿論關注。如果再沒有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和司法,受害者很可能陷入維權無門的尷尬。從“提燈驗房”到“提燈驗車”,尋求法律的幫助為什么并不是當事人的首選?為什么維權者不拿起法律武器?
不同的“提燈驗×”可能有著相同的維權困境:一方面,對多數人而言,打官司的時間成本、誤工成本、交通成本等等,都是“不能承受之重”,甚至還可能產生不少“間接損失”。另一方面,還因為一些違法行為成本過低,而法律懲戒手段有限。一些維權方投入的各項成本加上消耗的公共資源,要遠遠超出敗訴方成本。
能否由敗訴方來承擔維權方必要的維權成本?這一解題路徑或許可以予以考慮。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有專業人士指出,可以考慮將維權方所投入的必要成本納入到賠償范疇里,因不法者而被過度占用、濫用的司法資源等公共資源,也應該由有關違法行為人合理分攤。
無論如何,糾紛案件在“調解”“教育”之外,要構建起更加通暢、精準、有力的維權渠道。讓守法的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讓作惡的人害怕登上被告席,個體權益才能得到更好保護。否則,按下葫蘆浮起瓢,收拾了“提燈驗車”,也難保還有下一個“提燈驗×”或其他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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