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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搶孩子也可申請保護令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發布,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其中,不少條文為目前司法實踐中所面臨的困難提供了法律依據,就比如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撫養權之間的交纏。
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往往是最為敏感和復雜的。有時候有些當事人在離婚的時候都想爭取撫養權,甚至為了搶奪撫養權不惜搶奪、隱匿孩子。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搶奪、隱匿孩子的做法不道德,但是有時候其做法確實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這就導致了另一方得不到公平的對待,甚至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
而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為破解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難題提供了可行路徑。
以往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針對的情形大多數都是家庭暴力等其他威脅個人安全的行為,對于搶奪、隱匿孩子的情形較少涉及,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肯定了隱匿、搶奪孩子對孩子的人身安全的危害,并且由最高法出手,積極干預,不允許將子女作為解決夫妻糾紛的籌碼,有助于減少家庭嚴重沖突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總的來說,《征求意見稿》的發布,進一步強調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明確了一方在離婚過程中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的法律后果,也意味著,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監護權問題時,法院將更加注重孩子的實際利益,而不是單純地根據父母的行為作出判決。但是律師認為還需要一個更為靈活的探望安排、建立更有效的監督和執行體系等。通過這些措施,確保離婚后雙方都能合理行使探望權,同時保護孩子免受不必要的干擾和傷害,讓孩子在一個安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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