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交易所最新內部文件關注IPO定價合理性,強調前募超五年變更需披露
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通報最新發行上市工作情況。
4月1日,澎湃新聞記者獲悉,深交所近日下發了《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4年第2期(總第44期)》(簡稱“《審核動態》”),通報了深市發審總體情況、政策動態、監管動態、現場督導案例以及常見問題解答等情況。
其中,發行上市監管方面,2月,深交所對2家創業板首發項目承銷商采取出具《問詢函》的工作措施,問詢發行定價過程及審慎合理性。值得關注的是,上交所近日下發的《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4年第2期(總第21期)》中,同樣聚焦在詢價定價等問題。
在該份《審核動態》中,深交所也重點“警示”并以匿名的方式公布了一起在此前的上市審核過程中發被予以現場督導的典型帶病闖關IPO的案例。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該項目為蘇州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維嘉科技”)。深交所發現,發行人原股東兩次向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低價轉讓發行人股權的合理性、真實性存疑,最終該IPO項目終止。
此外,針對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審核動態》強調了對于前次募集資金變更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核查要求,如果超過五年的前次募集資金存在變更情況,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相關募集資金使用的變更情況。
前兩月深交所無新增受理首發申請
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深交所無新增受理首發申請;再融資申請11家,其中主板受理5家,創業板受理6家(2月創業板受理1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1家,其中創業板受理1家(2月無新增受理)。
上市委/并購重組委會議概況及終止審核方面,1月1日至2月29日,深交所共召開6次上市委/并購重組委會議,審議通過首發6家,再融資1家;否決再融資1家;2家首發企業申請取消審議。其中,2月,深交所召開2次上市委/并購重組委會議,審議通過首發2家;否決再融資1家;1家首發企業申請取消審議。此外,1月1日至2月29日,深交所終止審核首發16家、再融資7家。其中,深交所2月終止審核首發8家、再融資3家。
注冊方面,1月1日至2月29日,深交所報會注冊首發5家,再融資16家,重大資產重組1家。注冊生效首發8家,再融資14家,重大資產重組1家。2月,深交所報會注冊首發1家,再融資5家。注冊生效首發3家,再融資9家,重大資產重組1家。
發行上市方面,1月1日至2月29日,深交所共有7家公司完成發行上市,其中主板2家、創業板5家,融資金額46.04億元。發行市盈率中位數和平均數均為25倍。
關注機構詢價定價問題
發行上市監管方面,2月,深交所對2家創業板首發項目承銷商采取出具《問詢函》的工作措施,問詢發行定價過程及審慎合理性。
值得關注的是,上交所近日下發的《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4年第2期(總第21期)》中,同樣聚焦在詢價定價等問題。發行承銷監管方面,2024年1-2月,上交所針對發行承銷業務新股破發、詢價定價等問題,共發送風險提示函、問詢函8份。針對證券公司發行承銷業務專項檢查中,部分機構存在內部制度建設不完備、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投價報告出具審慎性和規范性不足、底稿材料保存不完整等違規行為,上交所采取口頭警示1次,發送監管工作函3份,涉及4家證券公司。
此外,因在IPO網下詢價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上交所對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發證券”,000776)開出罰單。據上交所3月22日發布的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明,廣發證券在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詢價過程中,存在內部研究報告撰寫不規范,未體現出在充分研究基礎上理性報價,以及詢價流程不規范,相關內部控制存在缺失等違規行為,上交所決定對廣發證券予以監管警示。
揭開維嘉科技IPO被否內幕
現場督導案例方面,深交所對某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實施保薦業務現場督導。聚焦審核重點關注事項,現場督導主要發現發行人股權清晰性存疑。深交所發現,發行人原股東兩次向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低價轉讓發行人股權的合理性、真實性存疑,最終該IPO項目終止。
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該項目為蘇州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維嘉科技”)。2021年9月,維嘉科技向創業板遞交了招股書,2022年9月上會被否。
澎湃新聞注意到,不論是問詢函、上會現場,監管部門曾多次問詢,維嘉科技股東胡澤洪(由他人代持)向實際控制人邱四軍的兩次股權轉讓是否為真實交易。
前募超過五年變更用途需披露
此外,針對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審核動態》強調了對于前次募集資金變更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核查要求。
《審核動態》通過問答形式明確到,《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存在“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情形的不得發行證券。為強化對前次募集資金的信息披露方便投資者決策,對于超過五年的前次募集資金(含IPO及以后的歷次融資)用途存在變更的,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所履行的程序,中介機構應當在《發行保薦書》等申報文件中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前募資金變更的相關要求發表明確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下發的《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4年第2期(總第21期)》中,也強調了相關披露的要求。
上交所表示,對于超過五年的前次募集資金的變更情況,中介機構也應當進行核查,并在《發行保薦書》等申報文件中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前募資金變更的相關監管要求發表明確意見。
同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0號、第61號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五年內募集資金運用的基本情況,包括實際募集資金金額、募投項目及其變更情況、資金投入進度及效益等。如果超過五年的前次募集資金存在變更情況,發行人也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相關募集資金使用的變更情況。
上述“最近五年內募集資金”,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7號》的要求,包括前次募集資金到賬時間距今未滿五個會計年度的歷次募集資金。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