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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賺500卻被罰22萬,“小過重罰”癥結在哪?
營業才兩周的采耳店,收入2000元,獲利僅500元,卻被罰22萬元。數字之間的強烈對比,讓行政執法“小過重罰”的問題,再度引發輿論關注。
近日,四川宜賓一家耳部護理店,被當地衛生執法部門認定為“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2萬元。由于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按照日3%的幅度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所以才有最終22.4萬元罰款的數額。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加處罰款限制,這個數字恐怕還會繼續膨脹。
目前,國內一年期的LPR利率是3.45%,日3%的加處罰款幅度,換算成年利率就是1095%,比高利貸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所以說,當事人在遭遇行政處罰之后,如果不認可行政處罰的結果,就要積極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該提行政復議提行政復議,該提行政訴訟提行政訴訟,切莫棄之不理。
當然,解釋罰款的構成,并不是想說明當初11.2萬元罰款的數額就合理了,不管是11.2萬元還是22.4萬元,相比較于行政機關認定的2000元違法所得,都顯得過于嚴重。
這并不是第一起引發爭議的“小過重罰”事件了。此前,陜西榆林一個體戶因違規出售5斤芹菜被罰6.6萬元;福建閩侯老農售賣案值136.5元芹菜被罰5萬元,并加處罰款5萬元;黑龍江大慶一經營者進價1.2元/斤的土豆,售價從1.4元/斤漲至2元/斤,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30萬元……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行政處罰除了需要堅持合法性原則之外,還需要堅持合理性原則及比例原則,過罰相當。
這次,當地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但是行政處罰還需要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法》是設定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這意味著,其法律性質應當屬于行政處罰領域的“基本法”。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既然規定了“過罰相當”的原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的情形,行政部門在執法時就必須遵守。
有學者認為,“小過重罰”之所以成為一種現象,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執法,而在于立法。目前引發爭議的諸多“小過重罰”案例,幾乎都是因為專門法律當中設定的罰款數額起步非常高,而且這些專門法律大部分是涉及到重要民生領域的食品安全與醫療安全。
但即便是按照專門法律的要求,這些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也沒有體現出應有的合理原則。比如宜賓當地對采耳店的處罰,是根據《四川省規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規則》,按照一般情形的罰款,在1萬元的5倍與20倍幅度的40%到70%之間進行裁量,最終選了11萬元罰款。
但是,《行政處罰法》與專門法律當中相關的行政處罰規定,不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而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不能按照“特殊優于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認為專門法律當中規定了超高的罰款數額,就可以不遵守《行政處罰法》要求的合理原則。這并不是立法的問題,而是機械執法的問題。
前不久,最高法行政庭庭長耿寶建表示,少數執法機關錯誤認為“管理就是處罰,嚴管就是重罰”,導致“頂格處罰”和“小過重罰”不時發生,引發社會質疑。
對于這類問題,國務院今年2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設定罰款要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地方實際、主觀過錯、獲利情況、相似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確保有效遏制違法、激勵守法。
“行政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一頭連著政府,一頭連著群眾,直接關系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國務院的指導意見當中,如此解釋行政執法的影響。類似的“小過重罰”事件屢次出現,沖擊的恰是群眾對于法治的信心,影響的恰是群眾對于政府工作的信任。
行政執法工作,處罰并不是目的,糾正違法行為,引導企業和群眾依法經營、自覺守法才是重點。一次“小過重罰”確實能看出執法的雷霆手段,但是也會傷了“升斗小民”的心,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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