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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礦區爆破事故致3死調查報告公布,竟由違規使用微信群引發
2023年11月14日12時52分左右,廣西盛天舜興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興礦業”)廣西扶綏縣龍頭鄉肖漢西高峰山礦區石灰巖礦(以下簡稱“高峰山礦區”)采礦權范圍內發生一起較大爆破事故,造成3人死亡,1輛皮卡車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420萬元。
日前,廣西崇左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爆破事故,事故等級為較大事故,屬于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11月13日,承擔高峰山礦區爆破作業的廣西舜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拓公司”)在未制定此次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情況下,安排安全員俸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爆信息系統網絡服務平臺申請購買電子雷管169發、炸藥8016公斤,并向扶綏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申請開具《民爆物品購買許可證》及《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用于2023年11月14日的高峰山礦區爆破作業。計劃起爆次序為一期150平臺深孔、二期山頭西面淺孔、二期山頭東面淺孔、一期165平臺深孔。
參與爆破作業人員共10人,其中:爆破技術員蔣永春、蔣永東,安全員劉剛、袁金亮、俸健,爆破員黃志佳、林學飛、俞日良、韋宏丹,保管員林敏(女)。
2023年11月14日9時50分,在一期150平臺深孔爆破完成后,爆破技術員蔣永春、蔣永東,安全員劉剛、袁金亮,爆破員黃志佳、林學飛、俞日良、韋宏丹,保管員林敏(女)共9人到一期165平臺爆破作業點。
10時20分,作業點炸藥分發到位后,蔣永東、袁金亮、黃志佳、林學飛、俞日良、林敏共6人繼續留在一期165平臺作業,蔣永春、劉剛、韋宏丹共3人前往二期爆破作業點。
11時左右,舜拓公司安全員俸健到達作業現場,加入二期山頭蔣永春一組。
12時20分左右,二期山頭西面淺孔爆破完成后,蔣永春帶劉剛、韋宏丹、俸健三人前往二期山頭東面淺孔作業點。
12時40分左右,二期山頭東面淺孔裝藥完畢。由于二期山頭東面淺孔爆破區域警戒范圍較大,蔣永春安排俸健、劉剛、韋宏丹叫上一期165平臺作業面的袁金亮共同進行二期東面山頭的警戒。
12時40分左右,一期165平臺深孔裝藥、填塞完畢,由黃志佳、俞日良、林敏、林學飛、蔣永東5人在一期165平臺作業面做收尾工作,其中:黃志佳在捆綁紙皮,俞日良搬運紙皮到邊坡丟下山,林學飛、林敏、蔣永東連接引線,連線完畢后,蔣永東拉起爆母線前往鉆機后方安全區域,林學飛則在收拾測量炮棍,放至安全地帶。
二期山頭東面警戒期間,蔣永春在微信群里講:“對講機沒電了”“誰在后山”,俸健在核對二期山頭東面各個警戒區域完成警戒后,在微信群里回復:“充電了”“速度”,蔣永春也在微信群回復:“好”(具體見下圖)。在一期165平臺的蔣永東看到手機微信群里的信息后,以為是一期165平臺已做好警戒,也在微信群回復:“充電”。于是蔣永東在未得到一期165平臺完成警戒的信息的情況下于12時52分實施起爆,約20秒后,二期山頭東面淺孔由蔣永春實施起爆。
微信群聊天記錄,以上的“充電”是給起爆器充電
13時左右,爆破后林學飛檢查一期165平臺深孔爆堆,發現爆堆里掩埋著一輛皮卡車,意識到事情不對,遂一邊電話向蔣永春匯報,一邊跑步下山到礦山辦公室通知舜興礦業人員。接到爆破異常訊息后,舜拓公司現場爆破作業人員和舜興礦業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現現場舜拓公司一臺皮卡車被掩埋二分之一,隨即清點現場作業人員,發現少了俞日良、林敏、黃志佳3人,推斷被埋在爆堆中。
事故發生地點示意圖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高峰山礦區一期165平臺爆破作業面技術員蔣永東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進行文字溝通,在未得到警戒完成指令的情況下,違規履行本該由爆破員履行的起爆職責,按動起爆按鈕,導致事故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1.舜拓公司爆破現場管理混亂,職責不清。公司任命的現場爆破人員與現場實際爆破作業人員不符,公司任命的爆破作業主管人員俞日良未履行現場起爆作業的職責,而由爆破技術員蔣永春、蔣永東實施了現場起爆作業。
2.舜拓公司未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規定對每次爆破作業進行單獨的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設立指揮組或指揮人,落實現場實際爆破作業負責人員及具體人數,現場爆破作業隨意性大。
3.舜拓公司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操作意識淡薄。現場作業人員對崗位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未按照《廣西盛天舜興礦業有限公司廣西扶綏縣龍頭鄉肖漢西高峰山礦區石灰巖礦爆破專項設計方案》(以下簡稱《爆破設計方案》)操作,未按規定使用對講機進行通訊,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群進行爆破作業溝通聯絡,未進行爆破指令再確認,未使用爆破預警、起爆及解除信號。
4.舜拓公司在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上不認真、不扎實,未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開展各環節的風險隱患大排查,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爆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5.舜興礦業對舜拓公司爆破作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舜興礦業對外包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不重視,在爆破作業情況監督檢查、協調管理上存在缺失,對于爆破作業人員的違規操作,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在外包爆破工程管理上漏管失控。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的人員
1.蔣永東,舜拓公司爆破技術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2.蔣永春,舜拓公司爆破技術員、現場爆破作業技術負責人,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管理和指揮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黃新忠,舜拓公司經理,受舜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春委托負責舜拓公司的全面工作。
景富波,舜拓公司爆破技術負責人,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并指導實施。
俸健、劉剛、袁金亮,舜拓公司爆破安全員,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檢查及警戒工作。
李林春,任舜興礦業副總經理,負責舜興礦業全面工作。
(原標題:《3人死亡!這起事故,竟由違規使用微信群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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