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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AI“復活”逝者:是否涉嫌侵權?如何保護逝者權利?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發展,網絡上出現了AI“復活”逝者等現象,即通過AI技術手段再現逝者的聲音和形象。近日,有網友用AI“復活”李玟、高以翔等已故名人,引發熱議,登上微博熱搜榜。那么,用AI“復活”已故名人,是否涉嫌侵權?如何保護逝者的肖像權和名譽權?在人工智能快速發展的時代,AI技術服務提供者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孫明溪專委接受記者采訪,就大家關注的問題進行解讀。我們一起來看。
1. 用AI“復活”已故名人,是否涉嫌侵權?
AI生成或合成已故人物形象,確實是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下帶來的新問題,這里可能涉及到幾方面的權利或利益問題:
一是死者的人格權。根據《民法典》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死者的人格權受保護。那么,死者的人格權是否能及于以其為原型的AI形象或者虛擬形象呢?人民法院經通過司法實踐進行了探索。比如北京互聯網法院曾經審理的“AI陪伴軟件”侵害人格權案,明確了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及于其虛擬形象。那么,死者的人格權或者人格利益在虛擬空間也應該受到保護。
二是涉及死者近親屬利益保護的問題。死者的人格權受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死者的近親屬可能因為死者的人格權受侵害而受到侵害。比如我們在相關的報道中就看到有逝者的近親屬并不希望“復活”本人。
三是公共利益或者個人情感需求。一般來講,公眾人物的人格權會因涉及公共利益受到限制。《民法典》也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時,為個人藝術欣賞在必要范圍內使用已公開肖像,也是合理使用。有些“粉絲”“復活”名人,也是懷著美好的情感、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甚至還滿足了更廣泛的其他人追思名人的情感需求。“復活”革命英烈,也是滿足了個人以及公眾對于革命先輩偉大革命精神的懷念,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但是,新技術的應用確實可能產生很多新問題,需要做好多方利益平衡。首先是要充分尊重逝者本人的生前的意愿,也要充分考慮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的合法正當利益和感受,即死者和近親屬利益優先。因為“復活”后的影像通常并非逝者在生前真實從事過的活動,即使不存在盈利,公開傳播,也可能導致引發隱私、名譽等其他侵害,甚至還有傳播虛假信息的可能。以此博取“流量”的,也構成商業化使用,存在一定的侵權風險。
2. “復活”逝去親人,如何保護死者的肖像權、名譽權?
“復活”逝去親人一般是近親屬的情感需求。目前,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有關于近親屬行使對死者個人信息權利的規范,可以做一定的參考。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從這一規則來看,首先要尊重死者的安排,近親屬確有合法利益的,可以行使一定的對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
在人工智能時代,逝者可以被“復活”的時代,保護逝者的人格權益面臨新的挑戰。一方面,目前的立法主要針對死者的人格權益受到侵害后近親屬的權利,今后可能需要對于積極行使死者人格要素的權利主體、方式、限制條件方面有更明確的法律規范探索。另一方面,要特別加強對相關技術服務提供者在數據處理、侵權預防、平臺規則方面的監管。此外,技術不斷發展,人工智能可能成為每個人的工具,人人都有“復活”和“創造”一個人虛擬人的能力,每個人都要充分提高法律意識,避免利用AI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3. AI技術服務提供者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從廣義的人工智能治理領域,我國已經出臺了不少相關的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對于AI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做出了規定。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對相關技術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如在信息內容方面,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利用相關技術生成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不得侵害知識產權、人格權益,在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模型生成和優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歧視;在數據安全和技術安全方面,要加強訓練數據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訓練數據安全;要遵守《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于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要落實對于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生成內容進行標識的規定。在服務提供方面,要依法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特別要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權益的保護,依法依規對用戶的行為進行引導、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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