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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夫妻關系名義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案件介紹
熊大與翠花經歷了兩次婚姻,中間穿插著一次離婚與復婚。在第二次離婚之后,兩人仍然選擇同居生活,并在此期間共同購買了一處房產(簡稱101房屋)。
之后,該房產因征收而獲得補償款650萬元。熊大主張,他們購買房產和同居并非出于真實感情,而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因此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視為共同共有。
此外,他還提出了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熊大與翠花同居關系的性質;二是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及債務的處理。
法律分析
關于同居關系:熊大與翠花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雖然他們之后選擇同居,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關于財產歸屬:在購買101房屋時,熊大與翠花之間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由于雙方同居期間對財產沒有明確的約定,因此應推定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自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權益。
關于債務處理:熊大所主張的共同債務,實際上是他在購買101房屋時的出資。這部分款項已經計入他的出資額中,因此他不能再要求翠花共同承擔。
案件結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翠花支付熊大案涉101房屋征收補償款的一部分,而共同債務則由熊大個人承擔。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李邁律師說法
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是禁止的,但同居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主要通過雙方的意思自治來解決。
如果同居雙方產生財產糾紛,可以通過民法規范來處理。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財產通常視為共同共有;如果不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為避免未來可能的糾紛,男女雙方在非婚同居時可以事先進行財產約定,特別是共同出資購買房產時,應簽訂詳細的財產協議。
本案提醒我們,在非婚同居關系中,明確財產歸屬和債務處理至關重要。通過合理的財產約定,可以保護雙方的權益,減少未來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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