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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出臺新規明確:網約車司機上崗前須通過治安背景審查
11月27日,由江蘇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聯合制定的《江蘇省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治安防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注意到,《規定》要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單位的駕駛員須通過公安機關背景核查,符合條件后才能從事經營服務。
由于受到技術條件等方面限制,江蘇目前對客運出租汽車單位特別是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運營服務人員的背景,難以開展全面有效的核查,從而導致從業人員魚龍混雜,很容易埋下社會治安隱患。
近年來,全國一些地方相繼發生網約車駕駛員侵害乘車人的案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江蘇一些地區,接報涉客運出租汽車特別是網約車類治安警情糾紛也呈遞增態勢。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客運出租汽車治安防范工作,保障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乘客的合法權益,今年以來,江蘇省公安廳聯合省交通廳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并邀請法律專家斟酌的基礎上,起草了《江蘇省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治安防范管理規定》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改完善后正式出臺。
《規定》要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本單位治安防范工作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平臺公司區域負責人為本單位治安防范工作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本單位治安防范工作。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應當將治安防范工作納入單位管理目標,保障治安防范工作必需的經費和裝備;應當設置或明確治安保衛機構,配備與治安防范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治安保衛管理人員。
《規定》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開辟平臺用戶緊急報警通道,完善配合公安機關證據調取機制,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公共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規定》明確,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單位的駕駛員經公安機關背景核查,符合“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等其他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并按規定通過交通運輸部門考核發證后方可從事經營服務。
《規定》還明確,交通運輸部門對本地背景核查符合條件的駕駛員,應當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者核發從業資格證。對已經取得從業資格,經公安機關背景核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撤銷相關人員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
為了保障從業人員安全,《規定》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單位重要設施或部位的視頻監控安裝以及車輛內部技防設施都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乘客要求前往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治安檢查站辦理驗證登記,對不配合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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