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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買賣合同糾紛裁判要旨匯編(50則)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一、買賣合同訂立的審查(2則)
1. 僅有雙方口頭約定亦可成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參考案例 姆某某訴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0-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新民申2087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我國加入該公約時聲明“不受公約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2013年1月,我國政府撤回了這一保留,該撤回已經正式生效。因此,當事人以未簽訂書面合同為由,主張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合同雖未按約定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但該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且對方接受的,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成立
參考案例 山東某商貿公司訴武漢某貿易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8-2-084-007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8.21 / (2021)魯01民終6235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締約的過程而達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現行法律認可的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簽字并蓋章并非法律對合同生效要件作出的特殊要求。當事人可以約定生效要件,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下,亦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對合同的約定進行修改與補正。
二、買賣合同效力的審查(6則)
1. 干細胞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及法律適用
參考案例 吳某某訴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84-060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滬01民終4321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干細胞來源于人體,基于獨特的生物屬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為交易標的物。干細胞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的生物治療技術,相關的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應面向醫療衛生需求,因此,與干細胞相關的管理規范具有公共利益屬性。干細胞買賣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2. 買賣微信賬號行為的效力問題
參考案例 程某訴趙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84-06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0)蘇0281民初7297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微信賬號不僅綁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號等信息,還以微信頭像、朋友圈、微信運動等形式記載了自然人的個人特征、社會關系、行蹤信息等,這些信息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屬于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到法律保護。買賣微信賬號行為的實質是買賣微信好友的個人信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3. 依據仲裁地法律,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也具有合法效力
參考案例 北京某巡洋公司訴某外國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0-2-084-006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津03民終1986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涉外仲裁協議的認定,首先應先行確定仲裁協議效力應適用的法律,進而判斷仲裁協議的效力。而適用法律的甄別與選取,優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疇下的協議選擇,其次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均無約定則考慮適用我國法律。
4. “礦機”買賣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參考案例 王某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1-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3.06.18 / (2023)魯14民終2174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挖礦”(挖“比特幣”)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的帶動作用有限,不僅滋生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嚴重污染環境。當事人以從事“挖礦”活動為目的從事“礦機”交易,有悖公序良俗,違反綠色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取得、占有對方的財產無合法根據,應當予以返還。
5. 非法獲取不特定人的個人信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買賣合同無效
參考案例 成都某實業公司訴天津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2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津01民終3291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個人信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地位日益凸顯。同時,竊取、濫用個人信息的現象隨之出現,公民私人生活安寧頻繁被垃圾短信和營銷電話侵擾,社會公共秩序也受到一定影響。個人信息的保護,既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又關系到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和國家安全。國家打擊非法搜集個人信息行為的態度非常堅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人格權編中專門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規定,加大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彰顯了法律對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構筑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防火墻”。
2.案涉招財寶產品為央視“3·15”晚會曝光的“探針盒子”,該產品具有未經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機MAC地址的功能,與其他信息結合可以獲取手機用戶電話號碼,經第三方平臺匹配后可進行廣告精準投放。因雙方合同標的“探針盒子”非法獲取用戶個人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法院依法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并收繳了案涉產品及雙方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該判決充分發揮了司法審判的引導示范作用,既否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又明示了交易各方均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表明國家依法打擊非法搜集個人信息行為的鮮明態度,為大數據時代下作為新型人格權利益的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生動的詮釋。
6. 人防車位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參考案例 曾某某訴江西某實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84-063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贛07民終886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的人防車位使用權,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轉讓或租賃,轉讓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賃期限的限制。
三、買賣合同內容的確定(2則)
1. 對英文擔保函條款是否構成定金發生爭議時解釋規則的運用
參考案例 Z公司訴邢臺某自行車公司、天津某進出口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0-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14.12.15 / (2014)津高民四終字第79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英文函件中條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時,可參照合同解釋方法,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并兼顧合同正義,運用文義解釋規則確定理解起點,運用整體解釋規則探究合意形成過程,并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正確認定是否構成定金。
2.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交易習慣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適用
參考案例 青島某某公司訴北美某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0-2-084-005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10.19 / (2020)魯02民初872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因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均位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公約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以確定合同價款、計算方式、違約責任等,可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第(1)項的規定,通過雙方的交易習慣確認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系的存在,并通過進一步調查取證,確定交易的數量及價格,作出公正裁判。
四、買賣合同的履行(10則)
1. 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分界定
參考案例 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訴某某輪胎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商貿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08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最高法民申1559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區分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可以從五個方面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1)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明確表示承擔全部債務;(2)債務人是否退出原債務;(3)第三人是否與債權人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4)第三人是否對新債務的履行方式作出具體承諾;(5)第三人是否對新債務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共同簽署《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后原債務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新《債務償還協議》并出具還款計劃的,即便原三方協議中有多處“代償還”之表述,其三方協議的性質仍應認定為債務轉移。債務轉移法律關系中,債權人在第三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請求原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及違約責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2. “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在質量瑕疵認定中的適用規則
參考案例 江西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訴東莞市某智能設備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84-06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靖安縣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贛0925民初647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1.在質量要求條款約定不明確又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時,對“非標設備”應采取“要素檢驗法”,通過設備樣品特性、生產效率要求、最長使用年限、調試維修次數等合同要素,確定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
2.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主張要求退貨退款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失大小應結合違約行為所致實際發生損失及合同雙方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
3. 債務承擔中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為關鍵判斷標準
參考案例 中國某某貿易開發總公司訴東莞某某木業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6-2-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11.09 / (2006)民二抗字第32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的資信情況直接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實現,為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另一方面,任何人不得為第三人設定債務,因此,在債務承擔中,須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擔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
4. 民事法律行為效果歸屬認定
參考案例 山東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訴濟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孔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8-2-084-003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魯0983民初4815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民事法律行為效果歸屬于非行為人時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2.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非行為人的委托授權;3.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4.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屬于無權代理,但事后得到非行為人的追認。
5. 買受人未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對商品質量提出異議的,視為標的物質量符合約定
參考案例 某電池公司訴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6-2-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最高法民申2163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買受人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屆滿后,主張產品質量瑕疵的,除非具備法定情形,不應排除該檢驗期間的約定。
6. 一般保證情形下債務承擔的認定
參考案例 嘉興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8-2-084-008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2.09.17 / (2012)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111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當事人承諾承擔他人還款義務,如果對于債務的加入具有自己直接的經濟利益的,應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2.保證應當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相關協議中無明確的保證意思表示的,應當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是否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
7. 違反進口“禁令”的食品為不安全食品
參考案例 覃某某訴喬某某(上海市長寧區某食品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8-2-084-009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 2015.03.04 / (2015)長民一(民)初字第96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1.進口食品安全標準的特殊性在于,其必須疊加適用“雙重標準”,即不僅要符合原產國有關食品安全的相應要求,同時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2.進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國家質檢總局“禁令”的性質。在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時,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所采取的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系國家質檢總局履行監管職能時的安全控制措施,應當遵守。二是食品流通各環節的程序要求。如食品經營者對于其產品來源不僅未能提供供貨者的證明文件,而且無法說明其確切來源。在購買半成品后,在不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對涉案食品進行加工和包裝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退一賠十”責任。
8. 經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的車輛是否構成商業欺詐的認定
參考案例 姜某訴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6-2-084-006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黑民再14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判斷經營者交易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應當以交易時的行為為準。交易完成后,經營者向消費者披露產品質量瑕疵的,不能據此否定此前已經存在的欺詐之事實。汽車銷售企業違反國家通告要求,不及時將召回車輛返廠修復,不向消費者告知真實情況,繼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故意隱瞞事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的商品信息,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欺詐,依法應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9. 訴訟中爭議債權轉讓的受讓人申請替代原債權人承擔訴訟的審查標準
參考案例 某汽車公司訴某科技公司買賣合同案
2023-08-2-084-025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京02民終1840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在訴訟過程中,爭議的債權發生轉移,受讓人申請替代債權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是,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存疑,且可能存在損害案外人利益的情況下,對于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
10. 以票據支付買賣合同貨款時票據關系對原因關系的影響
參考案例 深圳某科技公司訴某技術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29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京01民終3045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約定以票據支付買賣合同貨款,買受人的貨款支付義務并非于票據背書轉讓之時即完成,而于持票人實際獲得承兌后方才履行完畢。以票據支付貨款應推定為新債清償,出賣人將買受人用以支付貨款的票據背書轉讓后,票據兌付不能的,出賣人有權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請求買受人支付貨款。但是,為了防止買受人面臨雙重支付買賣合同貨款和票據款的風險,出賣人主張貨款前須成為票據合法持票人。
五、買賣合同的變更和轉讓(2則)
1. 違反合同約定后仍具有繼續履行的意愿和條件的,可以繼續履行
參考案例 某工程有限公司訴某貿易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2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 2010.11.22 / (2010)閔民二(商)初字第1216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1.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后,通過其單方的意思表示希望變更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接受,由此可以產生合同變更的法律后果,雙方應該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2.合同的實際履行是違約救濟的一種重要方式。當雙方具備繼續履行的主客觀條件,原告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訴請應予以支持。
3.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具有實踐性的特點,即以實際交付定金作為定金責任約定條款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當一方并未實際支付任何定金時,其提出的僅認可在定金法則內承擔責任的觀點不能成立。
2. 鑒于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已經發生變化,故僅以合同約定付款條件未成就為由拒絕支付貨款,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參考案例 北京某電力科技公司訴西北某電建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84-064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28 / (2022)最高法民終124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雖在采購合同中約定項目并網發電并穩定運行一個月內,且收到項目收購資金或融資資金后,才支付設備款。但認定是否具備付款條件應綜合考量未能并網發電的具體原因、設備交付情況、設備交付時間長短、設備的特性等因素。在部分設備已交付數年,且購買方與案外人已解除案涉項目,并明確函告賣方采購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購買方仍以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未成就為由拒絕支付設備款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六、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則)
1.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的適用
參考案例 西班牙EC公司訴南通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0-2-084-007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19)蘇06民初429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實質等同于我國法律中的合同解除制度。本案準確理解和適用公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一方面準確認定根本違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間,不允許隨意宣告合同全部無效,體現了公約基于誠信原則于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解約權限制性原則;另一方面根據合同貨物分批交付的特點,對符合規定的允許宣告合同部分無效,即予以部分解除,并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七、違約/賠償責任(13則)
1. 指導性案例17號: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3-18-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08.03.13 / (2008)二中民終字第00453號 / 二審
裁判要點
1.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
2.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后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4S店隱瞞車輛保險事故獲判車價三倍賠償
參考案例 羅某訴江門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6-2-084-005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9.27 / (2022)粵07民終4310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交易標的(小汽車)曾發生保險事故而銷售者未向消費者履行完善、充分的告知義務,并導致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銷售者的行為屬于消極隱瞞事實,構成欺詐消費者,消費者有權依法請求增加賠償三倍損失。
3. 4S店隱瞞汽車曾經銷售信息構成欺詐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參考案例 黃某某訴江蘇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6-2-084-007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蘇11民再98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經營者故意隱瞞商品重要信息,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行為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請求按照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江蘇某汽車銷售公司蓄意隱瞞涉案車輛曾經銷售、交付他人的事實,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欺詐,應當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4. 購買食品時故意分多次小額支付并主張每次結算賠償一千元的,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在付款總額內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
參考案例 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7-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3.24 / (2016)滬01民終10490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購買者故意在單次交易中進行數次或者數十次小額付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應按一千元計算的規定,請求每次結算賠償一千元,按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不符合消費者通常交易習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將購買人分次支付價款的總額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判決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5. 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
參考案例 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7-2-084-004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滬03民終86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時,應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相結合,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關于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6. 指導性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4-18-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 2012.09.10 / (2012)江寧開民初字第646號 / 一審
裁判要點
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7. 公司不具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身份,不可依據該法主張懲罰性賠償
參考案例 賈某訴北京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13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京02民終7119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主體,其行為能力應依據營業執照確定,即從事營業執照載明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存在生活消費需要,故公司不具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身份。公司要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三倍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案件一方當事人因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身份而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情況下,不排除其作為商品買受人、服務合同訂立人的身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其他法律的調整范圍下主張其權利。
8. 柜臺出租者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
參考案例 劉某訴北京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14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8)京02民終8350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租賃柜臺進行銷售的,在認定與消費者發生買賣合同關系的銷售者時,首先,應當依據交易時向消費者出具的書面憑證載明的或者蓋章的主體確定;其次,如果柜臺承租者交易時已經向消費者明示自己作為銷售者的身份,即便與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主體不一致,亦應確定柜臺承租者系銷售者;此外,對于名為租賃、實為掛靠經營的情況,應當認定柜臺出租者是銷售者。
2.柜臺出租者對承租柜臺的銷售者負有監督管理責任,銷售者在租賃期間違法損害消費者的權利,無論是違約損害還是侵權損害,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況下,消費者都有權要求柜臺出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柜臺出租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9. 違約方合同解除權之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的認定
參考案例 上海某水務設備有限公司訴宿遷市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8-2-084-006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滬01民終2526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一方在債權人于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違約方亦有權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合理期限的識別路徑為當事人事先約定、事后補充約定、按照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以及參照法律規定。合理期限應符合當事人的預期與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標準,綜合涉案合同的種類、標的、性質、目的、履行情況、交易習慣等因素,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確定。合理期限經過應導致違約方受保護法益處于無法實現的狀態、繼續履行對違約方明顯不公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之情形。
10. 未約定逾期付款責任,中小企業可請求大型企業按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參考案例 某物產(廣州)有限公司訴某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27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 2021.12.22 / (2021)滬0113民初13707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主張自身系中小企業,人民法院可參照國家工信部等部門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結合該企業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大型企業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合同款項,即便雙方未約定違約責任,也應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賠償標準可參照適用國務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相關規定,即大型企業在采購貨物時,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且未約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施行前產生的逾期利息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適用該條例中的計算標準;在該條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違約情形仍在持續,可適用條例中關于逾期利息的相關規定。
11. 參照CISG咨詢委員會第9號意見確定利息計算標準
參考案例 德國某醫療技術公司訴寧波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0-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2)浙民終1205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CISG第八十四條規定了賣方返還價款時應支付利息,但并未規定利率計算的標準,司法實踐的認定不盡一致。故在準確理解CISG相關條款時可以適當參考CISG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12. 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構成根本性違約的認定
參考案例 U公司訴滄州某制造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0-2-084-005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15.06.08 / (2015)津高民四終字第2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需實施法定檢驗的商品,如已按照國家規定完成檢驗手續,并不能當然認定為符合合同約定。
2.《銷售公約》對于貨物品質異議期限(即除斥期間)作了系統而周密的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方面,《公約》既沒有明文規定,又缺少填補這一法律漏洞的“一般原則”。填補該漏洞,只能根據《公約》第7條第2款的規定,借助于國際私法規定援引國內法。在判斷是否構成《銷售公約》項下根本違約時,還應注意對通知義務的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分。總體來說,當合同一方如依據《銷售公約》根本違約在我國起訴主張宣告合同無效時,須滿足兩個先決要件,否則會導致喪失訴訟或勝訴權:其一,按照《銷售公約》履行通知義務,通知義務的履行需在發現貨物與約定不符兩年內完成;其二,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國際買賣合同四年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
13. 指導性案例107號: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9-18-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06.30 / (2013)民四終字第35號 / 二審
裁判要點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各方所在國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應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公約沒有規定的內容,適用合同中約定適用的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明確排除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則不應適用該公約。
2.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的貨物雖然存在缺陷,但只要買方經過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貨物或轉售貨物,不應視為構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的情形。
八、特殊買賣合同(3則)
1. 質押權人未實質控制質押物不能認定享有質權
參考案例 上海某甲公司訴浙江某乙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滬民終54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在庫存貨物動態質押監管交易模式下,質權人或者監管人不僅應當在形式外觀上實際占有質押財產,而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質權人或者監管人對質押財產具有足夠的控制力,能夠排除他人特別是出質人對質押財產的隨意占有、支配和處分。當事人之間雖然有“交付”質押財產的外觀,但質押財產實際仍由出質人占有控制的,不能認定動產質權已經設立。
2. 出賣人以所有權保留為由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認定
參考案例 某某公司訴寧夏某機械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1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2021.10.15 / (2021)滬0115民初55963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42條規定了出賣人取回權的兩種實現方式,即取回標的物和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行使優先受償權。當出賣人主張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應審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買賣合同雙方應就所有權保留達成合意;第二,買受人出現法定或約定違約情形,對出賣人債權構成實質性損害;第三,標的物存在且所有權未發生轉移。
3. 存在真實貨物交易是支持貨款訴請的先行審查要件
參考案例 某公司福州分公司訴福州某公司及吳某某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23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2)閩民終162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是否屬于融資性買賣,需結合案件事實,包括當事人交易目的、交易主體是否構成閉環、貨物價款是否合理、貨物是否真實流轉等綜合判定。在案涉合同尚不足以認定系融資性買賣合同且融資性買賣合同亦不當然無效的情況下,應回歸買賣合同本源,因不存在真實貨物交易,對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九、訴訟程序(11則)
1. 指導性案例167號: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訴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1-18-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最高法民終6號 / 二審
裁判要點
代位權訴訟執行中,因相對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債權人就未實際獲得清償的債權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合同約定的“收貨地”不宜當然視為“合同履行地”
參考案例 某機械公司訴某建設集團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魯0881民初3739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關于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應當是書面的、明確的約定。合同僅約定收貨地,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應視為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履行地的意義在于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地,表明雙方對管轄有預期,故應尊重當事人約定。從實體法角度看,合同中僅約定“收貨地”的,其目的在于指導合同當事人準確履行合同,該約定并不能當然反映當事人在管轄方面的意思表示,因而不能當然將“收貨地”直接認定為訴訟法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地”,并進而據此確定管轄法院。
3. 合同中關于“守約方所在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
參考案例 某昌公司訴某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陽谷縣人民法院 / 2022.03.16 / (2022)魯1521民初741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管轄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應當明確,在起訴時能夠據此確定管轄法院。由于合同雙方是否遵守合同約定,是否構成違約,需要通過實體審理認定,在立案受理階段難以確定,故當事人在合同中關于“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約定并不明確,無法依據該約定確認管轄法院,應認定該管轄約定無效。
4. 被告住所地發生變更的,仍應以合同簽訂時的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管轄權
參考案例 劉某某訴寧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寧夏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寧夏某某銷售有限公司、寧夏某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84-003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寧民轄35號 / 其他
裁判要旨
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約定合法有效的,被告住所地在管轄協議簽訂后發生變更,案件仍應按照合同簽訂時的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權。
5. 合同約定管轄的優先效力不因增加其他被告參與訴訟而改變
參考案例 王某某訴康某某、河南某商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8-2-084-024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安陽縣人民法院 / 2017.10.10 / (2017)豫0522民初4279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在合同對管轄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約定管轄,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變。
6. 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管轄條款的效力
參考案例 某甲公司訴某乙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1-2-084-004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魯民轄終51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管轄條款作為當事人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屬于“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其效力不受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解除、是否被撤銷等的影響。
7. 當事人互為原被告選擇向跨省級行政轄區法院起訴的合并審理
參考案例 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某風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1-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最高法民轄60號 / 其他
裁判要旨
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不同的法院起訴,為避免裁判之間的沖突,宜將多個案件交由同一個法院合并審理。如果其中一個法院立案后發現對于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合并審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后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審理。兩個以上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解決管轄爭議,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8. 當事人庭審中拒絕回答于己不利的詢問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參考案例 成某某訴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07-2-084-003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 2013.12.16 / (2013)都大民初字第0113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所反駁對方訴請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當事人在庭審中刻意隱瞞、回避于己不利的詢問,拒絕提供相應的證據,且對同一事實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陳述,致使案件事實難以查明,可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做出對其不利的認定。
9. 證據系復印件能否被采信
參考案例 莎車縣某五金機電建材店訴新疆兵團某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新疆兵團某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6-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兵03民終107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況下,復印件作為證據的條件為:一是應當由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復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符合這兩個條件中的其中一條,復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本案的主要證據證明一份雖為復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證據與復印件相互印證,能夠證實確有原件以及復印件的真實性,并且該案所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本案證明雖系復印件,最終作為證據材料使用。本案確定與某建材店發生買賣合同關系的相對方系周某某,周某某應當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10. 單方自行委托鑒定意見的效力認定
參考案例 安徽某甲(集團)有限公司訴某乙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4-10-2-084-002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最高法民申1039號 / 再審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單方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出具的書面意見,其性質僅是一份書面證據材料,并非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采用私文書證的審查認定規則,并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和其他證據進行審核判斷。對方當事人既未舉示足以反駁該意見內容和結論的證據,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該書面意見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1. 分別提起因采取替代措施導致的賠償損失之訴與繼續履行合同之訴是否違反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
參考案例 某進出口公司訴山西某食品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10-2-084-004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3.12.18 / (2013)二中民三初字第7號 / 一審
裁判要旨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提出同一的訴訟請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從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訴訟法理以及司法實踐出發,是否滿足一事不再理應當從三個方面同時考察:“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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