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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產擬被處以41.75億元罰款,律師解讀四大焦點問題
恒大地產 視覺中國 資料圖
3月18日,在中國恒大集團宣布該公司董事局主席許家印涉嫌違法犯罪,已被采取強制措施172天后,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大地產”)發布公告稱,其公司收到了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
《事先告知書》顯示,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且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時任公司董事長的許家印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時任中國恒大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的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兩人均屬“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被處以4700萬元和1500萬元的罰款,并被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恒大地產則被處以41.75億元罰款。
對此,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啟明律師表示,除了上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外,恒大地產及許家印等人還可能涉嫌刑法中的欺詐發行證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許家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從法律上來講,證監會針對恒大地產和許家印的罰款不會影響普通債權人的債務清償。
為何對許家印、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事先告知書》顯示,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恒大地產還涉嫌欺詐發行債券。2020年和2021年,恒大地產累計發行了208億元的公司債券,而在發行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里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此外,《事先告知書》顯示,恒大地產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及2022年年度報告;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產自2020年1月1日以來,共有1533筆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案金額5000萬元以上)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4312.59億元;自2021年1月1日以來,共有2983筆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2785.31億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針對恒大地產2019年和2020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年報業績,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中國恒大集團(以下簡稱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兩人的“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被處以4700萬元和1500萬元的罰款和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張啟明表示,目前,恒大地產涉嫌違法事項包括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證券法對這類行為規定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這幾種處罰手段,情節嚴重的,證監會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即一定期限或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不得擔任發行人的董監高,不得進行證券交易。
除許家印和夏海鈞外,恒大集團時任財務總監潘大榮、恒大地產時任總裁柯鵬、恒大地產時任副總裁錢程、恒大地產時任副總裁兼財務中心總經理、恒大汽車時任副總裁潘翰翎、恒大地產時任總裁甄立濤等人均屬“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被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
恒大高管會被追究刑責?
除了證監會已公布的行政處罰外,恒大高管會不會被追究刑責?對此,張啟明告訴記者,上述行政處罰是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作出的,但恒大地產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欺詐發行證券罪和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其中,欺詐發行證券罪是指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發行之后,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實施財務造假,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行為。
“恒大高管可能構成上述犯罪,面臨刑事追責。刑法對上述兩罪皆規定了罰金刑,這與行政處罰階段的罰款彼此獨立,但恒大及其高管在行政處罰階段已經交納的罰金可以折抵罰金刑。”張啟明說,至于恒大高管是否還涉及其他經濟犯罪,還須視偵查進展和官方披露信息而定。
華一律師事務所秦旭東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證券罪,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他還表示,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行政罰款會影響普通債權人的債務清償進度嗎?
公開資料顯示,這次罰款目前僅次于證監會2018年4月對北八道集團作出的沒一罰五的總計約56.7億元的罰沒款。
秦旭東認為,證監會此次對于恒大地產41.75億元的罰款,從行政執法角度而言,已經接近頂格處罰。
恒大交得起這筆錢嗎?會不會影響對其他債權人的還債?對此,秦旭東表示,依據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
“從法律角度來說,基本上不會對普通債權人有影響。從現實情況而言,目前恒大的財務狀況,清償普通債權人都很困難,只要有可執行的財產,法律都會優先支持償還普通債權人。”秦旭東說。
張啟明進一步解釋,對于證監會的罰款,如果恒大或許家印沒有可供處罰的資金,證監會可以查詢當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等信息,若當事人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的,證監會可以采取凍結、查封賬戶的方式進行追繳。恒大地產及許家印也可以申請暫緩或分期交納罰款。經批準暫緩、分期交納罰款,期限屆滿但仍未交納或未完全交納的,證監會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窮盡這些手段,仍無法全額追繳罰款,處罰將保持追及效力,但可能面臨在現實層面無法足額追繳的問題。
恒大的審計機構是否應該擔責?
公開資料顯示,恒大自2009年在香港上市以來,一直由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普華永道負責審計工作,其提供服務長達14年之久。恒大每年發財報均須取得普華永道的審計意見,而在恒大深陷財務危機之前,普華永道每年給恒大出具的都是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意為恒大的財務報表是真實、可信的。
普華永道是否該承擔責任?張啟明解釋,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提供的是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這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只要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工作,盡到審查義務,因審計中的固有限制而無法發現重大錯報的,無須承擔責任。因此,如果普華永道已經充分獲取審計證據、嚴格履行審計程序,則無須承擔法律責任,也不會受到處罰。
張啟明表示,如果普華永道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在明知或應當知道恒大虛假陳述而仍出具無保留意見時,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有三重:一是民事責任,視過錯程度可能與恒大構成共同侵權,根據現有判例,投資人可主張其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二是行政責任,作為證券服務機構,普華永道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普華永道可能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如果普華永道與恒大共謀實施財務造假行為,還有可能成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
(原標題:恒大地產擬被處以41.75億元罰款,律師解讀四大焦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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