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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就醫途中被堵截槍殺,潛逃30年落網主犯二審維持無期判決
31年前,廣東陽江市的鬧市區,被毆打后前往醫院就醫的陳某衛再被對方堵住,其后被鋼珠槍槍擊后死亡,5名案犯潛逃。2023年1月,潛逃30年的主犯蘇在強終于在貴州落網。之后,陽江市檢察院以蘇在強涉嫌故意傷害、重婚、詐騙三罪提起公訴。
2023年9月底,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蘇在強犯故意傷害罪、重婚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近日,廣東省高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1月,潛逃30年的蘇在強在貴州落網。 陽江公安微信公眾號 圖
對于二審判決結果,2024年3月14日,陳某衛的弟弟陳才良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表示,蘇在強等人當街持槍殺害陳某衛,性質惡劣。蘇在強是主犯,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責,判處其死刑。家屬無法接受二審判決結果,將會申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上述命案中,除了蘇在強,同案犯還有4人,其中梁某陽、黃某榮此前已分別被判刑,黃志威至今在逃,另一人多年前已去世。
受害人被槍擊中心臟死亡
陳某衛于1963年出生,是陽江市江城區崗列街道崗列村委會山后村人。據親屬介紹,生前,陳某衛育有兩女,靠做修理、泥水工等為生。1992年12月3日,蘇某竅等人毆打一名學生,陳才良和陳某李等學生去勸架。次日,蘇某竅等人和對方又發生了沖突,警方介入調查。之后,蘇某竅的叔叔蘇在強介入,誣陷稱陳才良及其哥陳某衛打傷了蘇某竅,糾集多人向他們索要醫療費。
案件材料顯示,當日,蘇在強糾集黃志威、黃某榮、梁某陽、王某贊去到陽江市江城區崗列山后村,向陳某衛索要醫藥費。在此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打斗。陳某衛在鄰居家中被蘇在強等人持水煙筒、方凳、竹棒打傷頭部出血,王某贊的額頭也在打斗中受傷出血,蘇在強等人隨即迅速逃離現場。陳某衛頭部受傷,便乘坐摩托車前往陽江市人民醫院治療。
1992年12月7日15時左右,陳某衛乘坐摩托車前往陽江市人民醫院包扎傷口,蘇在強等人在陽江市江城區一間私人診所等王某贊包扎傷口。蘇在強等人在診所剛好看見陳某衛搭乘摩托車路過,蘇在強即提議繼續追打陳某衛。隨后,蘇在強、黃志威、黃某榮、梁某陽、王某贊分乘兩輛摩托車追趕至江城區萬頭豬場路段將陳某衛搭乘的摩托車逼停,雙方再次發生爭執。蘇在強這方的人持鋼珠槍向陳某衛胸部開了一槍,致其受傷倒地,蘇在強等人迅速逃離現場,后陳某衛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陳某衛生前前額有鈍器創傷,其是被槍彈(鋼珠之類彈頭)擊中胸骨體下部后,損傷胸壁、心包膜和右心室壁后,導致急性心包腔填塞而死亡,屬于他殺。
案發后,蘇在強等人潛逃,沒有音訊。
主犯潛逃30年后落網
2013年2月,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梁某陽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4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000元。
相關判決書顯示,檢方指控稱,1989年,梁某陽同黃某榮等人在陽江盜竊5起。1992年12月,梁某陽參與毆打陳某衛。陽江市江城區法院審理認為,梁某陽在案發第一現場(即陳某衛的鄰居家)參與毆打陳某衛,陳某衛的損傷已構成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方指控梁某陽等人騎兩輛摩托車追趕并逼停陳某衛乘坐的摩托車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于2000年作出的一份判決書顯示,1999年,黃某榮被刑拘。2000年5月,江城區檢察院以黃某榮涉嫌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檢方指控稱,1988年至1989年,黃某榮同梁某陽等人先后盜竊10次。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榮盜竊作案10次,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份1999年9月的詢問筆錄中,黃某榮交待稱,1992年,他同梁某陽、蘇在強等人用一支鋼珠槍將一名男青年(即陳某衛)打死了,他因此事才被刑事拘留的。但直到10多年后的2013年,黃某榮才因上述命案被追究刑責。
2014年3月,江城區檢察院以黃某榮涉嫌故意傷害提起公訴。江城區法院一審認定黃某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9個月。黃某榮提起上訴。
2014年,陽江中院二審撤銷了江城區法院一審對黃某榮的量刑部分,減輕了黃某榮的刑期,判處黃某榮有期徒刑5年3個月。
案件材料還顯示,上述命案的另一名案犯王某贊已死亡。
由于多名案犯一直在逃,槍是誰的,又是誰開槍的,一直都難以確定。據黃某榮到案后的供述,當時開槍打陳某衛的是黃志威。
2020年,陽江警方對外發布《懸賞通告》,懸賞5萬元通緝在逃的蘇在強和黃志威。2022年7月,當地警方再發布《懸賞通告》,獎勵加至10萬元。。
2023年1月5日,專案組民警在貴州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將蘇在強抓獲。
蘇在強稱,潛逃期間,他曾在廣西河池靠著開理發店、賣早餐干了十幾年,后來又輾轉到貴陽做過泥水工,最后落腳在貴州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靠打零工來維持生活。30年來,為了逃避警方追查,他不敢去辦理身份證,沒有進過一次銀行,也不敢和人發生矛盾和沖突。
目前,此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黃志威依舊在逃。
是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陽江市檢察院以涉嫌犯故意傷害、重婚、詐騙罪,對蘇在強提起公訴。2023年8月30日、9日14日,此案在陽江中院兩次開庭。
澎湃新聞注意到,公訴機關認為,蘇在強無視國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蘇在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蘇在強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蘇在強冒用他人身份詐騙醫保,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才良參加了兩次庭審,他告訴澎湃新聞,在庭審中,蘇在強當庭翻供,拒不認罪,自稱案發當天,在鄰居家毆打陳某衛以及當街槍殺陳某衛時,他都不在現場,均沒有參與。
澎湃新聞注意到,究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追究主犯蘇在強的刑責,是庭審的焦點問題。
陳才良表示,蘇在強等人當街持槍殺害陳某衛,性質惡劣。蘇在強是主犯,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蘇在強的刑事責任。陳才良的委托律師表示,蘇在強糾集5人以索賠醫藥費為由,意圖敲詐勒索分贓,在第一現場,經陳某衛及其家人多次解釋與其無關的情形下,仍用器械毆打陳某衛頭部等要害部位;在第二現場,在明知道或者授意黃志威帶槍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糾集眾人追擊逼停趕赴醫院治療的陳某衛,并向陳某衛開槍射擊,蘇在強第二次組織人員追擊的目的是出于報復,對造成陳某衛的死亡是出于一種間接故意,而非過失,因此對蘇在強的行為應認定故意(間接)殺人罪。
對此,陽江中院一審認為,蘇在強因其侄子被打而糾集同案人去找陳某衛,目的是要求賠償醫藥費,如果達不到要求則教訓一下陳某衛。在第一現場陳某衛的鄰居家中,蘇在強及其同案人與陳某衛相互打頭,雙方頭部都被打傷,蘇在強及其同案人當時可以用槍打擊陳某衛卻沒有使用,而是逃離現場;在第二現場,蘇在強一方與陳某衛一方持刀爭執對峙時,蘇在強一方開槍擊中陳某衛心臟導致陳某衛死亡。從案發的整個過程來看,蘇在強及其同案人與陳某衛之間的矛盾并未激化到蘇在強及其同案人非要殺死陳某衛方才罷休的地步,因而蘇在強方開槍擊中陳某衛是一種突發性行為,死亡的結果是出乎行為人意料之外的,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的主觀特征,故被告人蘇在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2023年9月底,陽江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蘇在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維持原判:犯故意傷害等三罪,判無期徒刑
廣東高院近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顯示,陳某衛家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蘇在強是明顯的故意殺人,一審法院認定蘇在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定罪錯誤,量刑存在錯誤,應判處其死刑。此外,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于2014年作出的判決中認定,陳某衛家屬的經濟損失為28460.46元,該賠償金額過低,請求判令蘇在強賠償喪葬費、撫養費等共計6415413元。
蘇在強上訴提出,其對一審認定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和賠償責任均有意見,他沒有糾集、指使同案人打人,不是主謀,當時其侄子被打,他只是和朋友一起找對方講道理。蘇在強的辯護人提出,蘇在強僅對故意傷害陳某衛致輕傷的案件負責,不應對其死亡案件負責;蘇在強在故意傷害陳某衛致輕傷的案件中,所起作用是次要、協助作用,理應認定為從犯。
廣東省高院二審認為,對陳某衛家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所提意見,經查,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已確認陳某衛因蘇在強等人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28460.46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蘇在強作為共同犯罪人,應對此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并無不當。陳某衛家屬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撫養費、贍養費等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此,陳某衛家屬對第一審判決中的刑事部分所提意見,不屬于其上訴范圍,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已予充分注意并予審查。
廣東高院表示,本案的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尸檢報告等證據足以認定蘇在強因其侄子蘇某竅被打之事在案發前糾集多名同案人上門索賠醫藥費,與陳某衛發生沖突,繼而伙同同案人共同毆打被害人陳某衛致其受傷。在離開行兇第一現場后發現陳某衛等人駕乘摩托車經過時,蘇在強又提議一起駕車追趕以繼續毆打陳某衛,追至第二現場將陳某衛乘坐的摩托車截停后,同案人持槍射擊陳某衛,致其當場死亡。現有證據雖無法認定蘇在強作案前明知同案人攜帶槍支及在現場指使同案人持槍射擊,但其是故意傷害犯罪的犯意提起者、糾集者,主觀上對故意犯罪的嚴重后果持放任、概括性故意,因此,其依法應對本案犯罪后果負責,原審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適用法律正確。
廣東省高院認為,蘇在強伙同多名同案人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其冒用他人身份騙取醫保基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蘇在強糾集、指使同案人作案,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蘇在強能如實供認重婚、詐騙犯罪事實,并退還詐騙資金,對其該兩起犯罪可以從輕處罰。蘇在強依法應當與同案人共同承擔因共同犯罪行為造成陳某衛家屬經濟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并負連帶責任,即對已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8460.4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廣東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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