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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抗訴后江西首例涉產權刑事申訴案改判,申訴人獲賠
日前,由江西省萍鄉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該省首例涉產權刑事申訴案件獲得改判,申訴人詠富公司(臺資企業)得以挽回經濟損失25萬元。改判后,萍鄉市中級法院要求該市法院系統今后對涉及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主文,都要寫明“追繳或退賠”的具體內容。詠富公司負責人表示,他們對在萍鄉投資發展更有信心了。
2008年起,詠富公司在萍鄉投資生產運動鞋等產品,出口日本、東南亞等國。原審被告人曾某系詠富公司原司機,他伙同其他4名司機,通過在私營加油站虛假簽單加油,兩年間侵占單位資金100余萬元,其中曾某分得贓款25萬余元。詠富公司報案后,曾某等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一審期間,因曾某退賠部分贓款,法院以“曾某系從犯、部分退贓”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一審判決生效后,詠富公司認為曾某未取得公司諒解,一審判決對其量刑畸輕,漠視臺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遂向檢察機關申訴,請求監督。今年4月,江西省檢察院對該案掛牌督辦,并先后5次對案件辦理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萍鄉市湘東區檢察院經立案復查,認為原判決未判決責令退賠,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原審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組織詠富公司與曾某調解未果,認為同案被告人高某和曾某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退贓,且被告人高某已獲得詠富公司的諒解,決定對本案不啟動再審程序。
湘東區檢察院提請萍鄉市檢察院抗訴。萍鄉市檢察院立即組建檢察官辦案組復查,充分聽取詠富公司負責人訴求,并重點針對曾某侵占公司財產及公司財產損失情況,走訪調查,細致核實。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萍鄉市檢察院認為,法院如果不判決責令曾某退賠,那么詠富公司既不能就其損失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利于保護詠富公司合法權益。萍鄉市檢察院在尊重并依法維護法院既判力的同時,選擇原審判決沒有責令被告人退還贓款不當作為“抗點”,提出了抗訴,獲得法院支持。今年下半年,萍鄉市中級法院指令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原審法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遺漏了對曾某違法所得的處理,應予補正,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予以采納。最終,以曾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時責令其退賠詠富公司損失25萬元。
經調解,曾某在再審期間退賠5萬元,并與詠富公司就剩余的20萬元達成了分期退賠的書面協議。
再審判決作出后,萍鄉市中級法院要求該市法院系統今后對涉及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主文,都要寫明“追繳或退賠”的具體內容。萍鄉市中級法院法官說:“檢察機關這起抗訴案件,促進了我們辦案的規范和理念的更新。”
( 原標題:檢察機關抗訴!江西首例涉產權刑事申訴案獲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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