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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鋰企出海如何避險?李良彬建議:設立鋰電產業鏈組織,以集體形式開拓市場
全國人大代表、贛鋒鋰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李良彬
近年來,隨著全球能源轉型、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向縱深推進,鋰電產業競爭逐漸激烈,面臨地緣布局角力明顯、各方資本爭奪加劇、資源保護主義抬頭等新趨勢,使中國礦企的海外市場拓展及礦產資源投資布局存在諸多不利因素影響。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贛鋒鋰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李良彬帶來了四份建議,其重點關注了中國資源性企業在出海過程中遇到的風險,且針對性地提出了相關建議。
在《關于有效應對中資企業出海投資開發風險的建議》中,李良彬指出,中資企業海外市場拓展風險加大,主要是內外兩方面因素導致。
外部環境因素主要是國際局勢導致新能源產業競爭加劇,鋰電企業的全球化發展受到更多阻礙。近年來,海外國家開始大力發展新能源行業,并推出一系列以IRA法案為代表的舉措,使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出海面臨更多阻礙和不確定性。
內部競爭因素則是在中資企業集體出海的過程中,內部存在無序競爭的情況。隨著鋰電行業下游乃至其它領域企業著手鋰資源布局,中資企業在海外礦產領域競爭愈發激烈,甚至存在為奪得礦產資源,設置不合理合同條件的情況發生。長此以往,海外資源開發成本或將始終維持在合理的成本線之上,將為中資企業集體,帶來利益上的損害。
外加企業自身因素,源于企業對當地情況的認知不足,與當地產生矛盾或面臨突發風險時缺乏有效應對手段。當前,有部分中國企業在開展海外市場及境外礦產資源投資時,未對投資的國家和地區的政治局勢、法律政策、民俗宗教等方面進行深入調查。這使得企業在生產、運營過程中,容易在當地發生各類合規性、安全性等問題,嚴重的甚至會導致中資企業名譽受損。
為推動中資企業海外市場擴展及礦產資源投資開發的規范化、集群化發展,克服外部門檻、防止無序競爭、有效規避風險,李良彬建議:
一是促成新能源產業鏈聯合出海,并推動全面電動化,多舉措降低海外政策對中資企業的影響。
首先,希望面對海外各國政策時,我國能出具國家層面的應對策略,在保障中資企業發展的同時,防止全球供應鏈形成多套體系、規則延緩能源轉型進程。如號召設立鋰電產業鏈組織,以集體形式進行海外市場開拓,加大對友好國家或地區出口的政策扶持、鼓勵企業與當地共同投資建廠或運營,使雙方形成利益共同體,維持長期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同時,可以激勵企業挖掘更全面的鋰電應用場景,以補貼、稅收優惠等形式大力推動重卡、船舶、工業車輛等領域的動力電池發展;通過波峰波谷價差降本的形式,加快國內工商儲、家儲等產業鏈的成熟——多舉措并行,提前布局乘用車之外的海外鋰電市場,消弭海外貿易保護政策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二是加強外交合作,與當地國家或區域形成更多戰略合作關系,構建穩定高效的外部投資環境。
可通過在東道國建立礦業聯合會、加入更多區域經濟合作組織的形式,設立雙方政府與企業的長效溝通機制,并在三方協調、支持下,形成更緊密的合作關系;同時,國家可以設置以非洲、南美等資源密集國家為代表的區域性投資銀行,為企業對外礦產資源投資提供金融、信貸、風險投資、保險等服務;對“一帶一路”等重點區域,結合貨幣互換等政策,為中資企業的成長提供更多便利,從政治、經濟兩方面促進穩定境外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和格局。
三是加強引導或設置明確對外投資規則,以合作共贏替代無序競爭,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李良彬建議,希望在不影響海外投資市場活躍度的前提下,規范行業投資行為、明確競爭規則,并設立相應的市場監測與投資監管制度,通過信用體系或黑白名單的形式,對優質企業與投機企業進行劃分,防止過多投機者進入市場,抬高投資、生產成本,延誤項目開發時機。鼓勵企業之間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或聯盟、支持行業協會和專業組織發展,以促進企業間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推動行業自律和規范化管理,避免惡性競爭。
四是加大對民營企業海外投資、開發的支持力度,鼓勵形成配套產業,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希望進一步加快我國海外服務類資源的整合,充分發揮國家“一帶一路”、金磚國家、亞投行、進出口博覽會等國際合作形式,建立對外礦產資源投資行業協會,實現鋰電行業的投資分析、司法協助、國際商業糾紛解決、跨國金融保險、海外安保、風險預警、關系協調等一系列服務的產業化發展。
加強中資企業ESG及社會責任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引導,促使中國企業更加注重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包括制定更為明確的ESG法規和監管框架、建立或支持獨立的ESG評級體系、建立白名單機制等,強化企業ESG理念,提升中資企業在國際的整體形象。
應對民營企業海外礦產合同履約風險,建議健全涉外法律服務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去年8月,墨西哥礦業總局向鋰電行業龍頭江西贛鋒鋰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墨西哥子公司發出了正式取消9個鋰礦特許權的決定通知。
隨后,贛鋒鋰業及墨西哥子公司向墨西哥經濟部針對上述決議提起行政復議。但經濟部仍維持原墨西哥礦業總局發出的取消礦產特許權的決定。贛鋒鋰業隨后表示,將通過其子公司根據墨西哥法或國際法尋求額外的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國際仲裁或行政訴訟。
因此,在《有效應對民營企業海外礦產合同履約的風險,關于健全涉外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議》中,李良彬則具體對健全涉外法律服務體系提出了建議。
李良彬認為,礦產資源開發是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重要領域,這類產業的投資風險常高于一般產業,不但投資金額巨大,且涉及相關利益主體眾多。企業不但要考慮產業、技術、金融、管理、法律等多方面風險因素,還面臨東道國以及其他國家的政治及社會風險的考驗。
為有效地保護民營企業在海外礦產投資的安全,我國有必要加強官方涉外法律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外國法查明機制以及涉外司法機制,同時幫助企業開展海外投資合規培訓,多措并舉。
因此,李良彬建議,一是健全涉外法律服務。
為了保護本國的民營企業在海外履行締結的礦產合同的安全與利益時,國家應當建立健全涉外工作法務制度。這是一項涉及外交機構和領事機構的法律制度,駐外法務參贊是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可以與東道國的司法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涉,搭建兩國司法合作的橋梁。
當民營企業在履行礦產合同時,遇到東道國以法律形式表現的政治風險,如國家安全審查、政府違約、國有化征收、匯兌轉移限制等,駐外法務參贊可以及時掌握情況進展,為受到風險的中資企業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務,代表中資企業與東道國政府溝通協調解決問題,監督東道國采取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進事態向更公平的方向發展。
二是健全域外法查明機制。
涉外法治工作、海外投資爭端解決過程中,企業往往難以全面地查詢到域外法。為此,建議國家相關部門為海外礦產投資企業提供更完備的的域外法查明服務,重點分析東道國與中國法律制度的差異。
同時,有必要建立并健全相應機制,用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導和規制域外法查明工作,幫助企業精準把握東道國的準入規則和經營規則,以預判風險指數和市場前景,提前準備預案或建立防控機制,避免因法律信息的缺失、不精準或不對稱而造成嚴重風險隱患。
三是完善涉外司法機制。
在機制方面,我們需要建立健全的國際商事法庭和聯合仲裁機制,為中國海外投資主體提供可信任、可依賴的爭端解決平臺,降低因爭端解決機制不公所導致的法律風險。通過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司法交流與合作,更好地了解國際司法趨勢和最佳實踐,不斷完善我國的涉外司法機制,為海外礦產投資企業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司法保障。
四是提高企業合規意識。
除了從國家層面對海外礦產投資的民營企業進行保護以外,企業同樣應當提高的自身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使投資和經營管理行為能夠嚴格在東道國的法律框架范圍內規范運轉。
建議企業出海投資前,組織由高校法學院及律所等法律服務提供機構的專家學者進行針對性的礦產投資法律培訓,甚至設立評分標準,避免因為忽視或不了解而觸犯東道國的勞工、環保等法律法規,防止中國企業國際聲譽受損的同時,也能更好地融入當地體系,加快項目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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