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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到底賠不賠?最高法發(fā)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購買者在兩天內兩次購買46枚過期咸鴨蛋,分46筆交易結算,起訴要求超市按照每筆交易1000元的賠償標準,共計賠償46000元——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中,提到這樣一起案件。
一直以來,社會對知假買假、職業(yè)打假爭議不斷,早期得到社會輿論支持的“打假斗士”也隨著打假的職業(yè)化、專業(yè)化發(fā)展逐漸飽受非議。反對者譴責知假買假者以牟利為目的,動機不純;支持者認為食品安全無小事,打假者客觀上起到了監(jiān)督食品安全的作用,應該譴責造假售假者……
知假買假是否影響消費者身份認定?要求十倍賠償到底該不該獲得支持?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牟利是否有違誠信原則?連續(xù)購買、反復索賠是否擾亂生產經營秩序?
“咸鴨蛋案”中的知假買假爭議
2016年2月,張某在某超市購買了6枚咸鴨蛋,隔天又再次購買相同批次的40枚咸鴨蛋,46枚咸鴨蛋按46筆訂單結算。
幾日后,張某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稱購買的咸鴨蛋過保質期。經調解未果,張某將超市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退一賠十”,賠償標準按46筆訂單每單最低1000元賠償,共計46000元。
而在庭審期間,張某還有數個案子在法院“掛著號”。
在另一個超市,張某亦先后多次分訂單購買香腸等散裝食品,并以散裝食品標簽不合格為由,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要求按多個訂單分別計算賠償款,索賠15000元。協(xié)商未果后,糾紛也進入了法院。
“我記得那一陣知假買假案件不少,案件上訴到中院,一查原告,都是有多個案子在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潘靜波對自己多年前審理的這起“咸鴨蛋案”記憶猶新,那時他在民事審判庭從事審判工作。
潘靜波介紹,“咸鴨蛋案”立案時,張某還按多筆交易提交了多份立案申請,后被一審法院合并立案。
在一審時,被告某超市以張某知假買假、分單結賬是惡意行為提出抗辯。
知假買假是否會影響消費者身份的認定?
浦東新區(qū)法院周浦人民法庭庭長吳軍介紹,根據2013年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食品藥品領域以知假買假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以知假買假為由提出抗辯與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納。
是否應該支持張某提出的十倍賠償?
“因為咸鴨蛋購買時已過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作為經營者應該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吳軍說道,“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標準。”
超市同意“賠十”,但反對按46單分別計算。
很明顯,張某購買時分46次結算的目的,正是因為其熟知法律,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賠償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賠償的規(guī)定,故意拆分訂單多次小額支付,以每單索賠1000元來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
司法裁判該按什么標準來計算賠償?46筆交易到底該視作一筆還是多筆?
支持分單計算,無異于鼓勵這種異化的打假行為;不支持分單計算,也需要作出合理準確的法律適用和解釋。
“原告分次結算的行為既不符合消費者日常交易習慣,也與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但原告購買咸鴨蛋仍屬于生活消費范圍,并且經營者確實有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應該視為一筆交易,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吳軍說道。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退還原告46枚咸鴨蛋購物款101.2元,賠償金按46筆訂單合并計算,按購物款十倍賠償1012元。
張某提出上訴,案件進入到上海一中院。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是為了更好地規(guī)范食品生產流通環(huán)節(jié)、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購買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主張懲罰性賠償,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應當得到支持。”潘靜波表示,“同時,也應該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分單結算分別提出十倍賠償不予支持。”
知假買假者,究竟能不能“訴”?
“‘知假買假’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來說,群眾把購買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并維權的行為稱為‘知假買假’。”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謝勇介紹,知假買假行為一直存在爭議,是因為各界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理解。
自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寫入懲罰性賠償條款后,社會出現(xiàn)了一批打假人士。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寫入“十倍賠償”條款,讓打假更加集中于食品領域。
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懲治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意義重大。通過依法讓違法生產經營者承擔多倍賠償,增加違法成本,也對潛在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最大程度抑制損害群眾生命健康的違法行為。
然而隨著知假買假索賠的增多,打假逐漸職業(yè)化、專業(yè)化和團隊化。潘靜波介紹,在司法訴訟中,相比普通群眾,職業(yè)打假者找問題更準,熟知法律規(guī)定,并且有很強的固定證據意識。
而普通群眾在生活中買到有問題的食品,只要商家退貨,一般也不會想到要求十倍賠償。不熟悉法律加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成本,多數人嫌麻煩,很少會通過向相關部門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權。
有的知假買假者在打擊假冒偽劣行為的同時,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一些不符合日常消費習慣的行為,更有甚者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陳福輝告訴記者,知假買假案件中,常常出現(xiàn)購買者大量囤貨,購買遠超出合理生活消費范圍的食品,增加消費基數來提高賠償總額;也有分多筆訂單結算小額交易,利用懲罰性賠償金標準最低為1000元的法律規(guī)定來獲得更多利益;還有一些案件,知假買假者緊盯產品標簽、說明書中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瑕疵,提起訴訟要求懲罰性賠償。
因此,社會上不乏反對知假買假的聲音,認為知假買假者的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為自身牟利,購買商品也不是為了生活消費,不應當將其視為消費者。
在司法實踐中,也會因為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適用不同,而產生對知假買假者是否是消費者的不同認定。如果認定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則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普通群眾很少用,知假買假者不能用。長此以往,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將會淪為“沉睡”的條款。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河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懲罰性賠償條款設立的初衷,正是為了把法律武器交給廣大消費者,鼓勵群眾打假和監(jiān)督。”
為更好發(fā)揮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凈化市場、保護食品安全的作用,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與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
“發(fā)布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就是為了統(tǒng)一裁判規(guī)則,更好地為全國法院提供審判指導。”謝勇介紹,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打擊和遏制食品領域違法行為,既需要發(fā)揮行政監(jiān)管和公益訴訟的作用,也需要發(fā)揮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作用。如果違法行為被追責概率低、違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負面激勵,將難以有效遏制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謝勇說道,“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保護食品安全,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退一賠十”,賠償標準該如何計算?
知假買假常出現(xiàn)大量購買、反復購買、連續(xù)購買等行為,在適用懲罰性賠償“退一賠十”時,賠償標準該如何計算?賠償基數如何認定?
司法裁判需要承擔起引領社會風尚的責任。既要讓懲罰性賠償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也要避免法條被利用成為牟取暴利的工具。
最高法發(fā)布典型案例時提出,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朱虎談到,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有的對超出生活消費大量購買、高額索賠行為全部支持,讓部分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有的對知假買假一律不支持,致違法生產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主要在‘罰’,應當堅持‘罰過相當’的原則。”朱虎表示,此次最高法發(fā)布典型案例提出以是否超出生活消費需要作為是否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標準,更有利于統(tǒng)一裁判標準。
四起典型案例除了“咸鴨蛋案”,其余三件案例也充分體現(xiàn)了法院對“合理生活消費”這一標準的遵循。
在郭某訴某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案中,郭某先后分兩次購買4件24瓶白酒,后發(fā)現(xiàn)白酒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起訴要求退還購酒款22097元,并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220970元。
在劉某訴某鹿業(y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劉某先后兩次在某鹿業(yè)公司購買了鹿胎膏和鹿鞭膏,后以產品標簽信息不全、無生產日期等信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貨款1068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106800元。
在這兩起典型案例中都涉及大額賠償,法院認定原告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均以消費者支付的全部價款為計算基數,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在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沙某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干”,付款516元。后分三次又購買了40盒、60盒、100盒餅干,四次總計付款4176元。沙某以產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為由起訴,要求退還價款4176元,支付十倍賠償金41760元。
法院審理認為,沙某首次購買的30盒餅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據此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對加購部分,認定超出生活消費范圍,未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最終判決支持沙某就首單購買餅干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具體該如何界定?比如20瓶酒與30瓶酒、30盒餅干與50盒餅干這種相差不大的數量該如何區(qū)分?
這正是現(xiàn)實中的難題,需要法官發(fā)揮審判智慧,行使好裁量權,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還是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具體考慮。”謝勇告訴記者。
“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既有利于打擊和遏制違法經營行為,起到對商家合法經營行為的督促,也能防止個體借維權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變相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謀取非法高利,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良好法治環(huán)境,充分體現(xiàn)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擔當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肯定道。
為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尺度,與典型案例同步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專門就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連續(xù)購買索賠、反復索賠等內容作出規(guī)范。此外,還對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小作坊等生產經營食品的責任、惡意索賠的懲治等問題予以明確。
最高法發(fā)布典型案例與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從客觀標準認定“消費者”范圍,在賠償范圍認定標準上予以明確,最大程度發(fā)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價值與功能,實現(xiàn)對社會的指引,形成良性監(jiān)督氛圍。同時,也對各級法院予以指導,實現(xiàn)良好的審判效果,這正是能動司法的生動體現(xiàn)。
下一步,最高法將在進一步發(fā)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xié)作、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合力等方面開展重點工作。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指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優(yōu)先發(fā)展的戰(zhàn)略位置。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法始終堅持落實“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四個最嚴”要求,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更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尺度,能夠向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發(fā)出清晰的穩(wěn)定的裁判信號,讓懲罰性賠償制度更好地發(fā)揮作用,制裁失信者、補償受害者、獎勵維權者,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法治環(huán)境。
(原標題:購買者分四十六單購買四十六枚過期咸鴨蛋,按每單一千元的標準索要十倍賠償共四萬六千元……知假買假索賠到底該不該支持?賠償標準又該如何計算?最高法發(fā)布典型案例,明確在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保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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