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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騎”撞“違停”受傷致殘,“違停”車輛是否擔責?
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步成為社會共識。然而,還有一些人認為電動自行車不算機動車,醉酒騎行問題不大,22歲的沈某就是因為這種僥幸心理釀成了大禍。
2022年7月18日,在某混行路段,沈某酒后騎著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與路邊停放的一輛中型普通客車后部相撞,沈某受傷嚴重。交警認定,沈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且駕駛非機動車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客車車主朱某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經查,朱某的中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因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沈某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主張醫療費、后續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50余萬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朱某承擔賠償責任,減去保險公司已賠付的20余萬元后共計70余萬元。
朱某辯稱,沈某存在改裝電動車、酒駕、邊喝酒邊駕駛電動車的情形。朱某在停車位合理停車,案涉事故與朱某沒有關系。
保險公司辯稱,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0,屬于醉駕,且其駕駛的電動車亦不符合非機動車的特點;朱某車輛正常停留道邊,并無任何過錯。
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載明,沈某顱腦損傷后遺左側肢體偏癱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四級;輕度智能減退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開顱術后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累計傷殘賠償指數80%,目前需要部分護理依賴。
西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次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沈某負主要責任,朱某負次要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事故發生時,朱某的車輛已處于長時間的停止狀態,朱某本人亦不在車上。本案中,朱某相對而言對事故的發生未有任何主動參與的情形,其過錯程度較為輕微;沈某在醉酒后駕駛電動車,致使車輛失控撞上停在路邊的車輛,其本身的行為是導致案涉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本身過錯程度明顯較大。
據此,對于沈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法院酌情確定沈某自行承擔80%,朱某承擔20%,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沈某各項損失共計39萬余元,朱某賠償沈某鑒定費。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同樣違法
法官庭后表示,酒后駕駛機動車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構成危險駕駛罪,除了按照日常經驗可分辨出的機動車外,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也屬于機動車。
非機動車并非“法外之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醉酒駕駛,因此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同樣違法。本案中沈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存在危險,卻自認能夠避免,放任其人身安全處于高度危險狀態,故其對損害的發生過錯程度明顯較大。
酒后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意識模糊,不僅把握不住方向,而且判斷力和注意力都會下降,一旦遇到突發情況,反應不及時就會引發交通事故。此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幾乎沒有任何保護,致傷致死風險會大幅增加,在給家庭帶來悲痛的同時,還要面臨高昂的經濟負擔。本案中,沈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情嚴重,僅前期醫療費就花費了30余萬元,還有后續的康復治療、護理依賴、誤工等費用,一個普通家庭很難承受這樣的損失。
社會大眾應對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嚴重危害性保持清晰的認知和高度的重視,切忌因貪圖方便、疏忽大意而抱有僥幸心理,放任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危險發生,更不要因為逞一時之快造成終生遺憾,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切不可酒駕上路。
對于違停車輛是否要擔責的問題,法官表示,違法停車,這一行車陋習,不僅會受到扣分、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樣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車輛隨意停放極有可能引發一場事故。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存在“只要我的車停著不動就不用承擔事故責任”的誤區,但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是根據違法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當事人所需承擔的責任。
違停是交通違法行為,駕駛人雖未駕駛車輛,但在停車時妨礙了其他人的通行,主觀上存在過錯,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對因機動車違法停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可能會認定違法停車當事人也應負一定責任。另外,如果車主違法將車停在消防通道上,妨礙消防車通行,延誤火災救援導致火災損害擴大的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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