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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實施,相關人員答記者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從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負責人對該法實施的相關問題書面回答了記者。
1. 記者: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體現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執法司法中如何準確把握?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許永安:腐敗治理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關注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近些年不斷完善反腐敗刑事法律制度,加大懲處力度。關于腐敗治理和行賄犯罪,我們要深刻認識到,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行賄與受賄是一體兩面,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行賄不禁,受賄不止。當前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對于行賄犯罪的查處和打擊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犯罪作出修改完善,進一步織密法網、加大處罰力度。這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此次修改的總體精神和要求是,將黨中央從嚴懲治行賄的政策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進一步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列舉了嚴重行賄情形。具體包括七種情形: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明確規定對這七類行賄行為要從重處罰。從重處罰的精神不僅體現在司法適用中的量刑方面,也體現在監察執法環節查處方面。
二是調整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對單位行賄懲處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應修改。
三是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作出相應調整。我國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對象、行為等不同,規定了較多罪名,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作出調整后,為貫徹從嚴懲治的精神,相應地調整對單位行賄罪等其他賄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銜接和平衡。
2. 記者:人民法院如何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二),依法懲治行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馬巖: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抓住斬斷“圍獵”腐蝕、權錢交易利益鏈條的關鍵,對于鏟除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審判工作中,要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堅持依法懲處行賄犯罪。行賄不查,受賄不止。要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切實扭轉“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要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切實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
二是突出重點、精準有效懲治。對于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向多人行賄、危害一方政治生態的行賄人,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依法嚴懲不貸,保持零容忍震懾不變、高壓懲治力量常在。
三是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施治。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加大對行賄犯罪分子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決不讓其從中獲利。進一步推動完善對行賄人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合力懲戒行賄犯罪,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反腐敗斗爭。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制定《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規定、新要求,明確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刑法修正案(十二)得到全面、正確和有效的實施。
3. 記者:以往司法實踐中,一些執法辦案人員在查辦案件中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傾向。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高景峰:黨的二十大強調“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以往查處賄賂犯罪過程中,由于涉及人數多、查處難度大等因素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出現“重受賄、輕行賄”現象。近年來,檢察機關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辦案質量不斷提高,落實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顯。2022年12月,最高檢專門印發《關于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結合辦理行賄犯罪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各級檢察機關立足職能從嚴懲治行賄犯罪、提升辦案質效提供規范指引,助力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推動懲治腐敗問題標本兼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檢察機關將結合落實《關于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更新執法司法理念。深刻領會“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義,充分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堅決摒棄“重受賄輕行賄”的認識偏差,以“遏源”“斷流”的堅定決心和務實舉措,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第二,嚴格落實配合制約法定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受賄案件中行賄行為的審查,依法將行賄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同時跟蹤處置,確保依法追究落到實處。重點審查行賄案件量刑偏輕或不均衡等問題,綜合運用判決同步審查、抗訴、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依法進行審判監督。
第三,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對于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嚴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對于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建議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通過撤銷、變更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進一步做好源頭預防相關工作。繼續做好涉行賄犯罪企業合規工作,促進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充分運用辦案大數據,分析研判常見多發行賄犯罪的特點和背后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或專項報告,促進社會治理;結合辦案加強普法宣傳,解讀相關政策和法律,增強社會公眾對行賄犯罪的免疫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
4. 記者:公安機關將采取哪些措施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 孫萍: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體現了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的精神,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活動,從制度、機制和實踐各方面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規范。會同最高檢有關部門盡快研究起草《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為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等三個罪名的執法司法提供明確依據。
二是強化涉企案件執法監督。會同最高檢進一步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加強公安機關執法監督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的相互銜接,提升監督效能和辦案質效。進一步強化案件審核和執法全流程監督,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充分發揮“12389”企業訴求平臺作用,嚴肅處理公安機關違規受立案、插手干預經濟糾紛、違規收費處罰等損害企業利益問題。
三是推進羈押必要性評估工作。推動嚴格適用《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依法規范適用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在保障辦案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四是依法保障企業財產權益。持續整治逐利執法和超職權、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執法活動的頑瘴痼疾,集中排查糾正不規范凍結等執法問題,探索利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加強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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