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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歲退休年齡員工傷亡,雇主責任險要賠嗎?法院這樣判
兩位員工結伴上班途中不幸發生交通傷亡事故,一位得到正常賠付,另一位由公司對其先行賠付。公司雖然已投保雇主責任險,卻因該員工超齡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超齡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吳劍峰審理了這樣一起雇主責任險合同糾紛案。
事故發生在山東日照,2019年10月6日早上7點左右,老張駕駛著摩托車,帶著老王一起去上班。在一個丁字路口,不幸與案外人駕駛車輛發生碰撞。此前不久,兩人一同入職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工作內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鋼鐵廠從事清潔工作。
老張和老王兩人都不幸去世。然而,兩人去世后得到的賠付完全不同。老王有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的仲裁裁決書,被認定為工傷,拿到了工傷賠付。老張卻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原因是他是超過60周歲后再次被企業聘用的,一般不被認定為與企業之間構成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所以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規定。
雖然沒有拿到社會保障的工傷賠付,但雇傭方勞務公司還是給予了老張賠付。勞務公司之所以給予賠償,一方面,是因為公司與老張的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了對員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員傷亡負責;而另一方面,作為一家專業從事勞務工作的單位,公司還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
事后,勞務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60萬元的要求。可沒想到,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老張已經超過60歲的退休年齡,與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沒有勞動關系的員工在上下班期間傷亡的,企業并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雇主責任險就缺乏觸發的前提條件。
勞務公司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上訴人勞務公司在本案的相關事故當中,對于張某的死亡是否具有法定的賠償責任?而這個責任是否屬于被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范圍?
勞務公司指出,在他們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的條款里,明確規定涵蓋了上下班期間。
而保險公司提出,這個條目是有前提的,一個小前提是,應是從事與保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業務工作而遭受的意外;另外一個大前提是,需要符合相關的勞動合同。本案當中,老張實際上與用人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般的勞務關系,故而在上下班途中跟所從事的業務沒有關聯。
保險公司認定,因為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所以雇主方沒有賠償責任,從而保險公司也無需賠付雇主責任險。
勞務公司提出,老張其實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后來合同原件被弄丟了。為了證明此事,上訴方提交了同公司人員的7份勞動合同,還傳喚了幾位證人,包括老張的兒子、同事,以及派遣單位鋼鐵廠的管理人員。
對于該項約定,勞務公司還說明,這是根據當地情況而專門設立的條款,因為在當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特別多,并且上下班途中騎電動車和摩托車的人員也特別多,要是單位不對員工寫上這么一條,或者在入職時不對他們表明可以拿到這樣的一個條件,大多數員工可能不會來入職。
對于這一情況,派遣單位鋼鐵廠也在法庭上作了印證。
雖然勞動合同上有明確約定,可老張本人的合同卻丟失了;雖然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可老張與公司的用工關系卻頗有爭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對于員工的責任來源除了勞動關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體的合同約定。而涉案保險合同也認可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可以作為保險責任的來源之一。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保險公司需要進行賠付。
這起保險理賠案件就此結束,但也引發了法官們的思考。雇主責任險這一險種,與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存在較大重疊。在實際案例中,若是遇到意外,如果工傷保險賠了,雇主責任險也就不用賠;可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雇主責任險也很可能賠不上。事實上,上海金融法院近2年內涉及雇主責任險的案件有80件,其中有近一半涉及工傷保險有關問題。
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們認為,這個險種,應當起到更為積極的作用。他們專門走訪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并提出雇主責任險的條款規定可以更為靈活,以起到補充工傷保險職能的建議,得到了積極回應。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上海監管局表示,監管部門也會擇機出臺統一的、相對比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產生糾紛的示范性雇主責任險標準條款。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60歲以上的勞動者和新興產業的靈活就業勞動者越來越多,在我們基礎的社會保障之外,應當有更為靈活、有效的商業保險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本案的審理過程體現了司法審判工作對于社會治理的積極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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