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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于歡父母獲刑,不減懲罰分明的法治底色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消息,該院l14日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于歡父親獲刑4年、母親獲刑3年,并處不等罰金。
這起案件之所以如此令人關注,與那起激起公眾同情和憤慨的“于歡刺死辱母者”案不無關系。之前,于歡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在輿論的強烈反彈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雖然該案已經塵埃落定,但與之關聯的案件并未終了。
于歡憤而刺死討債的杜志浩,并刺傷多人,最初緣起家人牽涉經濟糾紛。據法庭查明,源大公司、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508.85萬元。根據我國刑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有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誠然,在不法討債團伙的暴力威逼之下,于歡還有他的家人都屬于受害者,他們不幸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于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視而不見,或者是“兩相抵消”。如果“網開一面”,既是對法治的破壞,也是一種司法上的不公。
其實,就于歡家人非法吸儲的數額看,情節不可不謂嚴重,而且于歡父母均被法庭認定為主犯,但具體到此案中,法庭綜合考量的還有其他犯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三年左右的量刑,并不出人意料,其他被告人的自首情節等也得到認定,與之前于歡刺死辱母者案一樣,司法判決體現了天理、國法和人情。
法網柔情固然是法治文明,懲罰分明同樣是法治精神。回看于歡案,在公眾輿論的高度關切下,從一審無期到二審輕判,從掃黑除惡、追責“保護傘”到審判非法吸儲案,給受害者以關護,對違法者以懲罰,于無形中彰顯了司法正義,也給公眾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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