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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對在押人員索賄、詐騙用于吸毒賭博等,一審被判刑
湖北陽新縣看守所民警金道銅,以經濟困難、急需用錢等為由,向在押人員及其親屬索賄10.1萬元。此外,他還編造謊言,以找熟人為在押人員從輕量刑為由,詐騙在押人員2.3萬元。這些贓款被金道銅用于個人消費、吸毒、網絡賭博等。
陽新縣法院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該院于2024年1月17日一審判決金道銅犯受賄罪、詐騙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判決書顯示,生于1976年的金道銅原系湖北陽新縣看守所民警,其因吸食毒品,于2022年11月6日被陽新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17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陽新縣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間,被告人金道銅利用擔任陽新縣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的職務便利,以經濟困難、急需用錢等為由,向在押人員及其親屬索要人民幣共計10.1萬元。
其中,金道銅以借款為名或以其他名義向程某1索要5.5萬元。2021年5月,程某2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被羈押于陽新縣看守所,后與金道銅逐漸熟悉。程某2提出讓金道銅幫忙給其侄子程某1聯系下,讓程某1轉些錢給金道銅用于改善其生活,金道銅表示同意。后金道銅與程某1進行了聯系,程某1向金道銅轉賬1萬元用于給程某2改善生活。
此后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間,金道銅多次以經濟困難、急需資金、修理汽車為由向程某1索要錢款共計5.5萬元,程某1則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上述款項交由金道銅并請求其對程某2予以關照。
此外,金道銅還以借款為名向唐某索要3.9萬元,向潘某索要0.7萬元。
2021年6月,顧某因涉嫌犯非法采礦罪被羈押于陽新縣看守所,羈押期間認識了被告人金道銅。后金道銅應顧某要求與其妻子唐某進行聯系,讓唐轉錢給金道銅用于給顧某改善生活。此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間,金道銅多次以經濟困難、急需資金為由向唐某索要錢款共計3.9萬元,唐某則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上述款項交由金道銅并請求其對顧某予以關照。
2021年4月,被告人金道銅受在押人員楊某委托,到看守所門口領取楊某朋友潘某所送的生活用品,兩人見面后,潘某請金道銅關照楊某并互相留了微信。2022年4月15日,金道銅因網絡賭博輸錢,以經濟困難為由向潘某電話,提出借款1萬元,潘某在資金困難的情況下仍通過微信先后轉賬金道銅共計0.7萬元,并請求金道銅對楊某予以關照。
被告人金道銅收到上述10.1萬元后,將其用于個人日常開支償還信用卡、賭博等。
除了索賄,法院還審理查明,金道銅還存在詐騙的犯罪行為。
2022年6月,被告人金道銅在與陽新縣看守所在押人員湯某聊天時問其量刑建議情況,湯某稱檢察機關給自己的一年六個月量刑建議過重。金道銅聽后謊稱其在檢察院有熟人,可以到檢察院找關系為其從輕量刑,并且編造了托關系找人需要財物(購買價值19800元的筆記本電腦)打點的謊言,讓湯某給其轉款2萬元,湯某聽后信以為真當即表示可以支付3萬元,多出來的1萬元作為金道銅的辛苦費。
于是,湯某通過金道銅聯系其朋友馬某,讓馬某支付3萬元給金道銅。2022年6月至7月期間,馬某用其丈夫成某的微信及本人的微信分6次向金道銅的微信轉賬共計2.3萬元。金道銅將騙得的2.3萬元用于網絡賭博、購買毒品及個人花銷。
據程某1等人證言顯示,所謂的照顧,就是金道銅帶被害人出監室看電視、吹空調、幫忙傳遞消息等。
陽新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金道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詐騙罪。被告人犯有數罪,依法予以并罰。被告人金道銅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1月17日,陽新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金道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2萬元;對被告人金道銅違法所得人民幣10.1萬元予以追繳;責令被告人金道銅退賠被害人湯某人民幣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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