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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懷疑被竊聽殺害鄰居案二審,殺人后自捅兩刀偽裝防衛
2月1日,上游新聞記者從被害人張某津的家屬處獲悉,林某光殺害鄰居張某津一案,在福建省高院二審開庭。此前,鑒于林某光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性障礙,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去年10月漳州中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某光死緩,并限制減刑。
張某津的妻子吳女士認為,林某光作案手法殘忍,心思縝密,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和痛苦。“一直以來,我們的訴求就是要求兇手死刑。”目前該案二審庭審已結束,將擇期宣判。
二審開庭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一審:林某光判死緩限制減刑
漳州中院審理查明,受害人張某津生前在漳州市平和縣文峰鎮經營一家廣告店,店鋪隔壁就是林某光經營的小吃店。林某光日常居住在小吃店樓上,懷疑張某津在打印店安裝竊聽器對自己長期竊聽,并造成不良影響,于是心懷怨恨。2021年8月,林某光借口丈量自家二樓電視背景墻,將張某津誘騙至家中并將門反鎖,手持開山刀追砍張某津,造成張某津當場死亡。
漳州中院認為,林某光持刀連續砍捅被害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林某光誘騙被害人張某津到家中,持砍刀連續砍捅被害人頭面部、頸部、胸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造成全身60處砍創傷,頭面部及雙上肢的創口多深達骨骼,造成左橈動脈離斷以及左枕骨等多處骨折,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鑒于林某光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性障礙,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根據林某光的犯罪手段、人身危險性等情況,依法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漳州中院一審判決林某光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沒收作案工具,并向受害人家屬進行民事賠償。
案發店鋪所在街道。 受訪者供圖
法院:兇手自捅兩刀偽裝防衛
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顯示,林某光曾表示,因張某津制造假煙害怕被舉報,先持刀對他捅刺,自己才拿刀進行防衛。經現場勘查和相關人員詢問,未發現林某光所說的竊聽器及相關設備,也未發現林某光提及的相關人員涉及制造假煙的情況。
法院查明,林某光和張某津平時并無糾葛,案發當日也無矛盾糾紛。張某津受林某光聯系,到其家中客廳測量制作背景墻,林某光提出張某津無故持水果刀先捅刺自己,不符合常理。
林某光到案后多次供述連續亂砍張某津致其倒地,后為了制造正當防衛的假象,逃避法律追究,林某光自己左手持刀捅刺右胸口兩次,張某津從未拿過或使用過那把水果刀。
吳女士稱,一審后提出抗訴申請被駁回,而林某光一方提出上訴,才有如今的二審。在二審開庭中,林某光仍表示不服判決,自己屬于正當防衛。“他親口承認與我丈夫無任何矛盾,在一審和今天二審開庭期間,林某光都是安靜聆聽,只有聽到對自己不利的地方才暴躁反駁。”
吳女士希望福建高院不采納前述林某光的法鑒定意見,她認為兇手從誘騙理由,準備工具,現場的布置及事后的偽裝,環環相扣,完全足夠證明林某光對其行為性質和后果認識充分,意識清晰,對自身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障礙。
吳女士表示,即使林某光被鑒定為“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性障礙”,也不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他給我們一家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和痛苦,一直以來我們的訴求就是要求兇手死刑。”
鄰居:受害人生前為人和善
事發當天,親友打來電話給吳女士,說林某光告知與張某津打架,兩人傷得都很重。吳女士便急忙帶著家人趕到案發地。彼時警方已到場,吳女士說,自己只看到小吃店樓上客廳地面有大量血跡,隨后看到林某光被送上救護車,而自己被勸離現場。
受害人(左上)一家四口。 受訪者供圖
吳女士對丈夫突然打架的事感到疑惑。張某津為人和善,生意做得也不錯,平常沒有和鄰居產生過什么矛盾沖突。張某津的朋友林先生表示:“平常連牌都不會打的老實人,還做得一手好菜。”
據了解,張某津有兩個女兒,案發前幾天剛剛給大女兒過了7周歲生日,小女兒當時還不到3歲。“我們好好一個家,就這樣沒有了。我和我丈夫都是獨生子女,孩子還那么小。過去了910天,家里大人都是背著孩子偷偷的哭,都瘦了一大圈。”吳女士哽咽著表示,案發后林某光及其家屬并未表達歉意。
上游新聞記者從上述兩家店面的鄰居、當地一位村干部處確認,張某津為人老實、正直。“平常跟人說話斯斯文文的,沒見過他大聲說過話,也沒見他同別人沖突過,是個公認的好人。”有人稱,林某光在當地名聲一般,離過兩次婚,也同鄰里間發生過糾紛。“現在說他是精神病,可他一直都獨立經營著小吃店,平常也看不出來有啥問題。我和這兩個人都是鄰居……我就是實話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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