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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贈與行為部分有效還是全部無效?最高檢做出解釋
男子婚內出軌向情人轉賬37萬被訴,因不滿二審判決原配申請檢察院監(jiān)督。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本案贈與行為無效,應返還全部贈與財產(chǎn)。
針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贈與行為是部分有效還是全部無效。日前,最高檢發(fā)布典型案例,對相關類案做出解釋。
上述案情顯示,何某(男)與馮某(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兒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場所消費,結識了在沐足場所從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進而與李某產(chǎn)生婚外情,李某知曉何某有家室有兒女。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過銀行卡向李某轉賬14筆共計20余萬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為維系兩人關系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278筆共計17萬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過微信向何某轉賬共計9萬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費款5萬余元。
2020年1月,馮某以何某贈與李某財產(chǎn)的行為侵害其財產(chǎn)權益為由,向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何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贈與李某財產(chǎn)的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贈與財產(chǎn)及利息。宣漢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
馮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何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向李某轉款37萬余元,其財產(chǎn)處分行為未得到馮某追認,贈與行為無效。贈與款項中有50%份額屬于馮某,何某系無權處分。何某向李某贈與金額37萬元,在扣減李某向何某轉款金額14萬余元后,余下23萬余元。23萬余元的50%份額屬于馮某所有,李某應予以返還。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本案一審判決,李某返還馮某11萬余元并支付利息。馮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最高檢介紹,馮某不服二審判決,向達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本案贈與行為無效,應當返還全部贈與財產(chǎn),據(jù)此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通過調閱原審卷宗、詢問雙方當事人等進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實。通過對相關案件裁判進行檢索梳理發(fā)現(xiàn),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贈與行為是部分有效還是全部無效問題,江蘇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區(qū)出臺了相關審判意見,但四川等地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處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檢察院與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溝通,了解法院審判思路后,綜合本案價值衡量和司法導向,進一步明確了本案法律適用和監(jiān)督必要性。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認為:一是案涉贈與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應是返還全部財產(chǎn),終審判決部分返還,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二是終審判決部分返還贈與財產(chǎn),徑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超越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三是終審判決變相認可違反善良風俗的贈與行為,損害了夫妻中非過錯一方的財產(chǎn)權益,與誠信、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李某返還馮某23萬余元(即轉賬贈與37萬余元扣減李某墊付款14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于夫妻一方贈與行為應結合婚姻法關于財產(chǎn)平等處分權的規(guī)定、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及公序良俗內涵等,綜合分析判定行為效力。目前我國立法對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chǎn)的行為效力無明確規(guī)定,理論界與實務中亦存在爭議,其中原因之一為對“公序良俗”判定差異。《民法典》實施后,對“公序良俗”的認定亦采取概括式規(guī)定,部分條款存在較大的彈性解釋空間,表現(xiàn)為難以準確區(qū)分法律行為的不同因素違反公序良俗時,會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產(chǎn)生何種影響,司法實踐中也因此產(chǎn)生了贈與行為有效、贈與行為部分有效和贈與行為無效這三種判決。
最高檢認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贈與第三者的糾紛不宜簡單定性,應根據(jù)具體案情分析,除了考慮“公序良俗”,還應綜合考察贈與人和受贈人的主觀心態(tài)等。本案中,何某贈與第三者李某財產(chǎn),特別是“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款,顯然不屬于何某和馮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協(xié)商一致行為,故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關于夫妻財產(chǎn)平等處分權的規(guī)定。本案中,何某與李某的轉款與收款,目的是維系婚外情,兩人的婚外情及轉賬行為侵犯馮某作為配偶的合法權利,主觀上均非善意。綜合上述分析,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此外,最高檢指出,檢察機關應當準確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過監(jiān)督糾錯引導樹立良好家德家風。本案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贈與財產(chǎn),若支持部分贈與款項有效,將會為夫妻一方通過贈與第三者財物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ǎn)開辟合法路徑,與夫妻忠誠的價值取向相悖,有損婚姻關系及婚姻財產(chǎn)秩序之維護。檢察機關通過抗訴監(jiān)督,對第三者插足婚姻并從中牟利行為給予否定評判,引導社會形成正確的婚姻觀、金錢觀、家庭觀,促進社會養(yǎng)成良好家德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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