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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贈與行為部分有效還是全部無效?最高檢做出解釋
男子婚內出軌向情人轉賬37萬被訴,因不滿二審判決原配申請檢察院監督。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本案贈與行為無效,應返還全部贈與財產。
針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贈與行為是部分有效還是全部無效。日前,最高檢發布典型案例,對相關類案做出解釋。
上述案情顯示,何某(男)與馮某(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兒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場所消費,結識了在沐足場所從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進而與李某產生婚外情,李某知曉何某有家室有兒女。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過銀行卡向李某轉賬14筆共計20余萬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為維系兩人關系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278筆共計17萬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過微信向何某轉賬共計9萬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費款5萬余元。
2020年1月,馮某以何某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侵害其財產權益為由,向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何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贈與財產及利息。宣漢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
馮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何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向李某轉款37萬余元,其財產處分行為未得到馮某追認,贈與行為無效。贈與款項中有50%份額屬于馮某,何某系無權處分。何某向李某贈與金額37萬元,在扣減李某向何某轉款金額14萬余元后,余下23萬余元。23萬余元的50%份額屬于馮某所有,李某應予以返還。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本案一審判決,李某返還馮某11萬余元并支付利息。馮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最高檢介紹,馮某不服二審判決,向達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本案贈與行為無效,應當返還全部贈與財產,據此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通過調閱原審卷宗、詢問雙方當事人等進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實。通過對相關案件裁判進行檢索梳理發現,對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贈與行為是部分有效還是全部無效問題,江蘇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區出臺了相關審判意見,但四川等地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處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檢察院與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溝通,了解法院審判思路后,綜合本案價值衡量和司法導向,進一步明確了本案法律適用和監督必要性。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認為:一是案涉贈與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應是返還全部財產,終審判決部分返還,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二是終審判決部分返還贈與財產,徑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越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三是終審判決變相認可違反善良風俗的贈與行為,損害了夫妻中非過錯一方的財產權益,與誠信、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李某返還馮某23萬余元(即轉賬贈與37萬余元扣減李某墊付款14萬余元)并支付利息。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于夫妻一方贈與行為應結合婚姻法關于財產平等處分權的規定、行為人主觀心態及公序良俗內涵等,綜合分析判定行為效力。目前我國立法對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的行為效力無明確規定,理論界與實務中亦存在爭議,其中原因之一為對“公序良俗”判定差異。《民法典》實施后,對“公序良俗”的認定亦采取概括式規定,部分條款存在較大的彈性解釋空間,表現為難以準確區分法律行為的不同因素違反公序良俗時,會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產生何種影響,司法實踐中也因此產生了贈與行為有效、贈與行為部分有效和贈與行為無效這三種判決。
最高檢認為,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糾紛不宜簡單定性,應根據具體案情分析,除了考慮“公序良俗”,還應綜合考察贈與人和受贈人的主觀心態等。本案中,何某贈與第三者李某財產,特別是“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款,顯然不屬于何某和馮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協商一致行為,故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關于夫妻財產平等處分權的規定。本案中,何某與李某的轉款與收款,目的是維系婚外情,兩人的婚外情及轉賬行為侵犯馮某作為配偶的合法權利,主觀上均非善意。綜合上述分析,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
此外,最高檢指出,檢察機關應當準確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過監督糾錯引導樹立良好家德家風。本案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贈與財產,若支持部分贈與款項有效,將會為夫妻一方通過贈與第三者財物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開辟合法路徑,與夫妻忠誠的價值取向相悖,有損婚姻關系及婚姻財產秩序之維護。檢察機關通過抗訴監督,對第三者插足婚姻并從中牟利行為給予否定評判,引導社會形成正確的婚姻觀、金錢觀、家庭觀,促進社會養成良好家德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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