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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錄|北朝公主死胎案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澎湃新聞·私家歷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北朝公主死胎一案,如今在法史學界仍有較大的影響力。程樹德在《九朝律考》中,曾將本案作為“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一條的背書;沈家本也曾在《歷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以學斷的形式收錄了本案。近年來對此案最為著名的研究,當屬臺灣地區(qū)學者李貞德的著作《公主之死》,該書的序言中對此案這樣描述:“她因妒忌而施暴,又因駙馬外遇而受暴;結婚十年好不容易懷孕,卻在丈夫的踐踏下流產、傷逝。”那么,案件具體是怎樣發(fā)生的?看似簡單的案情背后,又隱藏著怎樣的禮法問題?
各就各位,審判開始
故事的背景是在北魏神龜年間(大約518-520年),首先對即將登場的幾位主人公進行介紹:
蘭陵長公主,北魏宣武帝二姊,孝明帝姑母,皇室成員,身份尊貴。駙馬都尉劉輝,乃是劉昶(南朝宋國劉義隆第九子)次子。父親去世后劉輝作為世子承襲爵位,也算是世家子弟,地位顯赫。這位公主并不屬于賢妻良母類型,脾氣暴躁且善妒,還十分殘忍無道。劉輝曾和長公主的婢女通奸致使其懷孕,公主知道后將此女剖腹取嬰,用稻草填充了她的腹部扔在劉輝面前。
劉輝是名副其實的“官二代”加“富二代”,紈绔子弟一枚,沒什么才華,能力也不出眾,唯對女色情有獨鐘。長公主殘忍地殺死婢女之后,劉輝就一直對公主有所不滿,夫婦常有不和睦。二人還曾經離婚過一段時間,后來在公主的堅持之下又恢復了婚姻關系。
其余幾位分別是陳慧猛、張容妃及二人的兄長智壽與慶和,史書對他們的記載僅僅限于死胎案的案件經過。他們沒有任何特殊身份,只是河陰縣的普通百姓。
還有一位重磅人物,雖然并沒有直接登臺,但卻始終站在幕后操控著整場演出——胡靈太后。北魏王朝初期,道武帝曾效仿漢武帝立劉弗陵為太子而處死鉤弋夫人這一舉措,規(guī)定一旦立太子,就要處死生母,避免子幼母強干預朝政,明元帝、太武帝、文成帝之母均被處死。胡靈太后之前的兩任太后——太武帝時期的竇太后與文成帝時期的太后均是從皇帝乳母一躍成為太后。道武帝時的這一規(guī)定到宣武帝時仍有影響力,但胡靈太后不僅沒有被先帝處死,最終還順利成為太后,掌握了朝政大權。
案件的經過其實非常簡單:駙馬都尉劉輝與陳慧猛、張容妃二女通奸,不料被其妻蘭陵長公主得知。公主對此憤怒不已,于是二人發(fā)生了爭執(zhí)。在推搡打斗的過程中,劉輝將當時已經身懷六甲的公主推到地上拳打腳踢,導致公主流產而后薨逝。劉輝、陳張二女及其兄長是否應當定罪?該如何定罪?此案一出,便引起了門下省與尚書省雙方之間的爭議。門下省堅決維護蘭陵長公主,尚書省則全權為劉輝辯護。
越俎代庖,濫用職權?
先是門下省對此給出了判決。這一判,也引出了雙方爭議的第一個問題:門下省是否具有審判權?
北魏朝廷的中央機構設置由于孝文帝的漢化改革,自太和二十三年(499年)開始發(fā)生變化,在中央設置尚書、中書與門下三省,作為行政管理、中樞決策機構,這一設置也為此后隋唐的三省六部制奠定了基礎。
關于門下省的職權,《魏書·穆崇傳》中記載“太宗即位,為左衛(wèi)將軍,綰門下中書,出納詔命”;尚書省大臣反駁時也認為“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可見當時的門下省其實就是皇室秘書機構,主要職責是內侍侍奉左右,輔助皇帝決策,負責詔敕的審核與發(fā)出。雖然享有一定的封駁權,但對刑獄案件無權發(fā)表意見。其最高長官稱為侍中,一般由皇室子嗣或是皇帝的寵臣擔任,在當時的朝綱中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力。蘭陵公主案件發(fā)生時,正由權傾一時的清河王元懌擔任門下省侍中一職。元懌,乃宣武皇帝異母弟,孝明帝的皇叔,也是蘭陵公主的兄弟。這應當也是門下省極力維護公主權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尚書省下設諸尚書(曹),每尚書(曹)下亦設若干分曹機構,為具體的行政執(zhí)行機構,審判案件的權力應當歸尚書省所有。參與本案的官員包括尚書令(北魏時期官職名,尚書省長官)元脩義、尚書三公郎中(北魏時期官職名,官職位于尚書令、尚書仆射、諸曹尚書之下。太和十七年改制后,屬于三十六曹,現可考共有三十四曹,尚書郎官之一)崔纂,以及尚書右仆射(北魏時期官職名,官職位于尚書令之下)游肇。
元脩義,汝陰王拓拔天賜第五子,北魏宗室大臣。其余的兩位官員也都是來自著名的法學世家。崔纂,出身于法學世家博陵崔氏。可能是耳濡目染的緣故,他自二十歲左右做官以來,能力就很出眾,斷案很有主見。但他的官運卻不是很好,一直到四十歲時自己上書求封,才得以出任尚書三郎中一職。游肇,游明根之子,“肇”之名為高祖親賜。其父親、堂伯父都曾在朝中擔任法律方面的官職,游肇在宣武帝年間曾擔任廷尉少卿一職,孝明帝即位之后升任為尚書右仆射。素日處事嚴謹,剛正不阿,為人所尊崇。
如此豪華的辯護陣容,從專業(yè)角度來說,劉輝是勝券在握,但事情的走向卻并非如此。由于案件一方涉及到皇室公主,已經不再是簡單的夫殺妻案,而上升到了政治層面。皇帝(實則背后的實際掌權者是胡靈太后)將此事交門下省,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審判權的歸屬,而是為了向自己的秘書處尋求政治決策意見。尚書省官員指責門下省僭越職權,但他們何嘗不知自漢代以來,朝廷就已經有了外朝和內廷之區(qū)別,門下省的秘書性質決定了它的另一項重要職責——協(xié)助皇權制約以尚書省為首的外朝。所以,與其說是尚書省一干官員不認可門下省的審判權,倒不如說這些儒家士大夫是反感太后干預政事和司法,畢竟東漢傾覆已是前車之鑒。
針鋒相對,各執(zhí)一詞
門下省第一次給出的判決如下:“各入死刑,智壽、慶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對參與通奸的劉輝、張容妃、陳慧猛直接判處死刑,對張陳二人的兄長張智壽、陳慶和連坐流刑。后由胡靈太后授意又對這一判決進行了修改,“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余如奏”,使得張陳二女得以免死。很明顯,這一判決的完全傾向于蘭陵公主一方。尚書省對此立即提出了異議:
首先,劉輝毆打公主致其流產、身亡的行為究竟是單純的夫殺妻、父殺子,還是謀逆大罪。尚書省主張前者,公主縱然身份貴重,但已然下嫁,其首要身份就不再是皇族公主而是劉輝之妻,腹中之子不是皇族血脈而是劉輝的孩子。劉輝毆打妻子致使其流產死亡,連帶殺害了自己的孩子誠然屬于犯罪,但“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說,祖父母、父母殺子孫最高只是判處徒刑,因此,捉拿劉輝的懸賞金額有不妥之處,即“案輝無判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劉輝并非是反賊,但是捉拿他的懸賞金額卻與反賊劉宣明一樣。
其次,主犯劉輝尚未歸案,應不應該先對張陳二女及其兄長定罪。崔纂認為,應當先定主犯之罪,劉輝既然尚在逃亡,就應該對其進行缺席判決,而不能先對從犯張陳二女及其兄長科以刑罰,正所謂“諸刑判定,皆首罪判定,后決從者”。胡靈太后為了給自己的小姑報仇,謀一己之私先定從犯,如此判決不符合審判先例。
再次,劉輝與張陳二女通奸的行為,是否應當連坐至二女的兄長。元脩義提出,張陳二女均已出嫁,從律法上看,出嫁女通奸之罪沒有連坐兄弟之審判先例;從禮法上看,出嫁女對母家的責任減弱,此事應從夫家之罰,通奸這類家事不可能讓自己的兄弟去做證明,其兄長不應當被連坐。“若私門失度,其罪在夫,而非兄長。”
總而言之,尚書省一方認為門下省做出的判決過重,不符合律文規(guī)定,有為公主謀私之嫌疑。《魏書·刑罰志》原文這樣記載:“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提出應當重新按照律文規(guī)定定罪科刑,不能僅僅為了給公主報仇而濫用刑罰。
但隨后發(fā)出的詔令則肯定了門下省的判決,將尚書省幾位官員的異議一一駁回:
第一,解釋了將捉拿劉輝的懸賞與謀反大罪等同的原因。一方面,公主雖已下嫁劉輝,但仍然是皇室公主,其腹中的孩兒就是皇室血脈。劉輝殺死皇室成員罪不容誅。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鼓勵盡快抓到劉輝。
第二,解釋了先將張陳二女及其兄長定罪以及連坐二女兄長的原因。容妃、慧猛與劉輝私通,有互相引誘的行為,故而二女并非是無辜受害之人。智壽慶和作為兄長明知自己的妹妹通奸還放任不管,實屬傷風敗俗,因此也應當一并處罰。四人的行徑十分惡劣,所以必須要從重處罰,否則難以整肅社會風氣。
詔令還指出,對于有些案件是可以有特別的處理辦法的,不一定非要拘泥于律法條文,有時也需要考量倫理風化、仁義道德層面的問題。最終,朝廷免去了崔纂郎官之職,元脩義與游肇罰俸一季。
追根溯源,禮法孰先
本案的種種爭議,實則是圍繞婚姻、家庭倫理而展開。
首先是男女通奸問題,這是本案最為關鍵的問題。對于劉輝與張陳二女通奸的行為,按照律法應當予以什么樣的處罰呢?
通奸之罪自秦始便有規(guī)定,不論男女,不論是已婚還是未婚,通奸行為都會受到律法的規(guī)制。北方鮮卑族早期對于通奸這一行為有非常嚴厲的規(guī)制,一切不在婚姻范圍內的性行為都有可能面臨死刑處罰。但拓跋氏南征與統(tǒng)治中原期間曾經對律法進行了六次修改,到六世紀初胡靈太后的時代,對通奸行為的處罰已經逐漸減輕了。從現有的相關記載來看,整個魏晉南北朝時期都沒有男女因為通奸而被處以死刑的案例。
再來看律法中對于夫妻之間的毆殺問題,以及父母毆殺子女的問題是如何規(guī)定的。
由于魏晉南北朝時代有關婚姻暴力的法令大多亡佚,我們只能從與其有關聯的朝代尋找相應的律文來推斷。早在秦漢時期,律令對夫妻之間的毆殺行為就已經有所規(guī)定。《二年律令·賊律》記載:“妻悍而夫毆笞之,非以兵刃也,雖傷之,無罪。”由此可見,如果是夫犯妻,除非是“以兵刃”,否則一般情況下均以無罪論處。而妻殺夫則截然不同,“妻毆夫,耐為隸妾。”只要妻子敢動手,就處以隸妾。這些準則為后世所延續(xù),成為了歷代所共同遵守的法則。《唐律疏議·斗訟》中記載:“諸毆傷妻子者,減凡人二等。”“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北朝公主死胎案恰好發(fā)生在這兩個年代之間,再結合尚書省諸位官員的陳述,也可以對當時的律法規(guī)定進行推測。
根據《魏書·刑罰志》對《唐律疏議》的相關記載:“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就是說祖父母、父母殺子孫最高只是判處徒刑,如果是故意殺人的就在原有刑罰之上加重處罰一年。按照尚書省的主張,公主已為人妻,腹中之子并非是皇室血脈,而是劉輝之子。劉輝在打死公主的同時,變相殺害了自己的孩子。因過失毆殺自己的孩子,最多只能對他判處四年徒刑。
那么,禮與法究竟孰為先?諸位尚書省官員均受過儒家學說的熏陶,其思考問題、定罪量刑的方式都與儒家思想緊密相關。且通過上述律文的規(guī)定,我們不難看出法律所具有的種種儒家化傾向。
尚書省三位官員所依據的、與此三處爭議相關的律文規(guī)定,其實都緊緊圍繞著儒家傳統(tǒng)倫理中的五服制度而展開: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定親疏。這也就意味著本案中禮與法并不能完全割裂而論。反觀本案的最終判決結果,尚書省所提出的意見被全盤否決駁回,門下省所給出的判決又只是單純替公主鳴冤,既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又與儒家傳統(tǒng)倫理不符。
既如此,無論是主張禮為先還是法為先,均有強詞奪理的嫌疑。因此,這場演出最終的結局并非是單純的禮、法或是禮與法所能決定的,門下省取得最后的勝利意味著,那個站在幕后的胡靈太后以及以她為代表的統(tǒng)治階級,才是真正決定劇情走向的人。
誠然,禮、法以及禮法結合的發(fā)展均需要依靠皇權才能得以繼續(xù),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也需要這雙無形的手來推動。但是,當這些內容與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相背離,甚至威脅到統(tǒng)治者的利益之時,情況便大不相同了,法律不僅無法進步,反而會出現倒退的情況。正如此案的最終結果,無論尚書省官員的法律知識多么豐富,能力多么高超,辯護陣容多么豪華,僅憑他們試圖用已有的制度來限制皇權這一點,就只能是以失敗而告終,罷官、罰俸,如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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