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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衛生院院長因詐騙、貪污被判刑17年,處罰金125萬
浙江麗水慶元縣某衛生院院長葉某因犯詐騙罪、貪污罪,一審被判十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25萬元。葉某犯詐騙罪的情節包括騙取醫保基金和他人錢財等。
1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審判決書,披露了該案詳情。
判決書顯示,慶元縣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葉某利用擔任某衛生院院長兼住院醫師的便利,虛構用藥需求并向住院患者隱瞞開藥事實,使用46名住院患者的醫保賬戶虛開藥品,墊付部分自費金額,將上述藥品用于替換某衛生院藥房內即將過期的藥品,共造成醫保統籌基金損失156609.57元以上。
此外,2019年4月1日,葉某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以周轉為由向范某借款92000元,造成范某損失92000元。2019年4月25日,葉某又以同樣理由向周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時支付利息18000元,造成周某損失282000元。
葉某騙取醫保基金和他人財物共計530609.57元以上。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葉某刑事責任。此外,葉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法實行數罪并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慶元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葉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與已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本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慶元縣法院判決,被告人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與前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50000元。
責令被告人葉某退賠某醫療保障局醫保基金共計人民幣156609.57元,退賠被害人范某經濟損失人民幣92000元,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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