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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泰禾債托管中履職盡責不到位,中金、東興、國泰君安3家券商遭警示
因作為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禾集團”或“發行人”)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過程中存在履職盡責不到位的情況,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金公司”,601995.SH,03908.HK)、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興證券”,601198)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君安”,601211.SH,02611.HK)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同時,證監會對泰禾集團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黃其森,采取了出具警示函及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日,泰禾集團股票收盤價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低于1元,觸及退市規則。2023年8月4日,泰禾集團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摘牌。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券商因債券項目受到處罰的情況已非個例。1月12日,因保薦公司在可轉債項目上市當年便出現業績變臉,證監會警示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600030.SH,06030.HK)、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德證券”)和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和證券”)。
3家券商被警示
1月16日,證監會官網公布的監管措施公告指出,經查,中金公司作為泰禾集團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間未嚴格遵守執業行為準則,存在未對發行人未披露相關重大債務逾期及訴訟事項保持必要關注、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相關重大事項等情形。
“中金公司在受托管理過程中存在履職盡責不到位的情況,未能督導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13號,下稱‘《管理辦法(2015)》’)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號,下稱‘《管理辦法(2021)》’)的規定。”證監會稱。
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東興證券方面,證監會指出,經查,東興證券作為泰禾集團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間未嚴格遵守執業行為準則,存在未對發行人未披露相關重大債務逾期及訴訟事項保持必要關注、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相關重大事項等情形。
“東興證券在受托管理過程中存在履職盡責不到位的情況,未能督導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東興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弊C監會進一步指出。
國泰君安證券方面,證監會表示,經查,國泰君安作為泰禾集團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間未嚴格遵守執業行為準則,存在未及時召集持有人會議、未對發行人未披露相關重大債務逾期及訴訟事項保持必要關注等情形。
“在受托管理過程中存在履職盡責不到位的情況,未能督導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國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弊C監會稱。
證監會強調,中金公司、東興證券、國泰君安等應引以為戒,恪守勤勉盡責義務,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加強業務質量控制,提升合規水平。
泰禾集團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也遭警示
證監會表示,經查,泰禾集團在信息披露和財務核算方面均存在問題。其中,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三方面問題。
一是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及相關訴訟事項。截至2023年9月,泰禾集團及合并范圍內子公司共有73筆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合計388億元)的債務逾期及相關訴訟事項未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二是未及時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截至2023年9月,泰禾集團及合并范圍內子公司存在4筆(合計60億元)債務逾期事項未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三是資產被查封未履行臨時報告及定期報告披露義務。泰禾集團價值56.07億元房地產資產自2020年5月19日起陸續被法院查封及輪候查封,占泰禾集團2019年末經審計凈資產16.61%。泰禾集團未就該情況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及此后的定期報告中披露。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財務核算方面,泰禾集團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應付利息計提不充分。泰禾集團2021年度少計提利息合計4.43億元,占2021年度經審計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11.03%;2022年度少計提利息合計4.34億元,占2022年度經審計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8.08%。
二是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計量不準確。“18泰禾01”募集說明書披露,福州東二環泰禾廣場購物中心期末公允價值48.60億元,其所依據的估值報告具體假設及參數取值與實際執行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不一致,低估收益法下運營費用,導致該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被高估。
官網資料顯示,泰禾集團從事住宅地產和商業地產開發,公司創建于1996年,2010年上市。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日,泰禾集團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收盤價均低于1元,觸及退市規則。2023年8月4日,泰禾集團被深交所摘牌。
多家券商因債券項目被罰
1月12日,包括中信證券在內的3家券商,同樣因債券項目被監管“點名”。
具體而言,證監會指出,經查,發現中信證券保薦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可轉債項目,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當年即虧損、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7號)(下稱“《保薦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中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中德證券方面,證監會表示,經查,發現中德證券保薦的山西永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可轉債項目,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相關規定,決定對中德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萬和證券方面,證監會稱,經查,發現萬和證券保薦的貴州永吉印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可轉債項目,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相關規定,決定對萬和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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