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女兒病中將母親推下樓致死,外婆訴請取消其繼承權,法院調解
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兒在發病時將母親推下樓墜亡,其還能繼承母親的遺產嗎?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外婆狀告外孫女的特殊遺產繼承糾紛,該案最終以外婆吳某同意外孫女邵某分得其母三成存款結案。
顧某的女兒邵某2016年被診斷出精神分裂癥并長期服藥。2023年3月的一天凌晨,邵某因瑣事與顧某發生口角并毆打顧某。后邵某將顧某從七樓陽臺推下,導致顧某墜樓死亡。事發后,崇川區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書,確認邵某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對邵某進行強制醫療。
顧某的母親吳某與邵某都是顧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因顧某生前未設立遺囑,吳某訴至法院,請求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顧某40萬元的銀行存款。吳某認為,邵某故意殺害顧某,根據法律規定其已喪失繼承權,無權分割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痛失愛女、白發人送黑發人,其作為老年弱勢群體的利益應該得到保障和維護。而邵某雖是將母親推下樓摔死的罪魁禍首,但其行為本質并非法律所規定的“故意殺害”,邵某系精神病患者,和顧某相伴多年,生活一直倚賴顧某照料,邵某本人也無任何生活來源和生存技能,其亦屬于法律所應保護的弱勢群體。原告失去了女兒,被告也失去了母親,這是雙方都不愿看到的結局,原、被告亦均為法律應該考慮并保障相關權益的對象。
據此,承辦法官從法理、情理角度出發,分別做雙方思想工作。最終,經法院調解,這起極其特殊的遺產繼承糾紛最終以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該案承辦法官陳將華介紹說,所謂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剝奪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取消繼承人原有的繼承權。根據本條規定,只有在發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有某種犯罪行為或者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法定事由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才會被依法剝奪。而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直接危害被繼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種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因此,不論繼承人出于何種原因,只要實施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行為的,都將喪失繼承權。本案如果嚴格依照該條的規定來處理,將會導致被告邵某喪失對其母親顧某遺產的繼承權。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將母親推下樓時系精神病發作,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此時應對上述法律規定作變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殺害被繼承人顧某的故意,同時生效文書已確認邵某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殺害”,故其并不必然喪失繼承權。但鑒于其事實上導致了顧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嚴格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亦有失公允。
(原標題:《女兒病中將母親推下樓致死,外婆訴請取消其繼承權 南通市崇川區法院以患病女兒繼承三成遺產調解此案》)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