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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吧發帖、找券商發報告!私募聯合上市公司實控人操縱股價,遭罰沒6.6億
私募基金實控人、上市公司實控人及居間人共同操縱上市公司股價被罰沒6.61億元。
近日,證監會官網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君如資產”)董事長陳磊,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勁拓股份,300400)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吳限,以及深圳市匯海宏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匯海宏融”)董事長林建武以市值管理為名,合謀利用資金、信息優勢操縱公司股票。
該案中,上述3人一共操控了36個賬戶,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等方式非法獲利1.65億元,證監會沒收3人違法所得共計1.65億元,并處以4.96億元的罰款,合計罰沒6.61億元。同時,證監會還對陳磊和吳限分別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操縱股價獲利1.65億元
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陳磊、吳限、林建武3人籌劃、商議勁拓股份市值管理。
2017年6月,陳磊要求君如資產員工制作勁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擬聯系勁拓股份大股東合作進行市值管理。
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陳磊與林建武就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及雙方合作事宜多次溝通,并簽訂協議,約定由林建武幫助君如資產與吳限達成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陳磊承諾將相關收益分配給林建武作為回報。
彼時,陳磊與吳限并不認識,而林建武與吳限是朋友關系,兩人是長江商學院校友。林建武在其與陳磊溝通期間,介紹陳磊順利接洽吳限,三方合作開展勁拓股份市值管理項目。
2017年8月7日,君如資產員工將勁拓股份市值管理項目進展狀態更新為“完成簽約,募集資金中”。之后,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項目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陳磊、林建武和吳限三方緊密合作,為實施市值管理籌集資金、準備賬戶。其中,吳限通過1比2配資成立信托計劃,將產品賬戶交由投資顧問君如資產具體操作。陳磊通過多個平臺,發起設立數只私募基金產品,籌集大量資金,主要用于交易“勁拓股份”等由君如資產負責市值管理的股票。林建武亦參與了相關資金與賬戶的籌集活動。同時,陳磊、林建武、吳限等還使用多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勁拓股份”。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陳磊、吳限、林建武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以及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等方式,操縱“勁拓股份”交易價格。
操縱期間,“勁拓股份”股價上漲19.93%,同期創業板綜指下跌18.55%,偏離38.48個百分點。經計算,陳磊、吳限、林建武操縱行為獲利1.65億元。
在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方面,陳磊、吳限等人利用信息優勢地位,通過密集發布利好公告。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個交易日內,勁拓股份密集發布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購公告7份,5%以上股東君如資產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2份,中標及銷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機構調研11次。
不僅如此,券商分析師也參與其中。
吳限授意公司人員聯系聯系興業證券等機構的分析師,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頻繁發布關鍵事項點評、深度報告等,吸引投資者買入“勁拓股份”。陳磊則指使屬下員工在東方財富網的“勁拓股份”股吧發帖、評論,誘導投資者買入。
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勁拓股份”股價從14.85元漲到19.92元,上漲34.14%。期間,“勁拓股份”在2019年4月4日收盤價達25.19元,相比期初上漲69.63%。
沒一罰三
證監會認為,3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聽證期間,陳磊提出申辯意見稱,其從未主動牽頭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并未與吳限簽署過市值管理協議或相關文件,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吳陳二人合謀操縱勁拓股份股票。陳磊還表示,從未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一是其管理的君如系列產品賬戶交易“勁拓股份”合法合規,在舉牌成為勁拓股份的正式股東后,及時按規定披露基金資金持股情況,不存在利用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操縱的行為。
吳限在申辯意見中提出五點,主要表示自己不存在與陳磊、林建武合謀操縱的主觀意圖;不存在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的行為。吳限還申辯提出了違法所得計算錯誤。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在案證據顯示,陳磊、吳限、林建武具有操縱“勁拓股份”股價的故意;針對陳磊、吳限辯稱其未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證監會認為其申辯不能成立。
其一,陳磊作為君如資產的實際控制人,對君如資產增持“勁拓股份”及其信息披露有完全的主導權。君如資產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其增持1%,并承諾六個月內不減持。當天股價上漲7%。結合陳磊指示員工在“股吧”發帖誘導投資者,同時涉案相關賬戶大量賣出等事實,足以認定其利用增持公告影響股價。
其二,吳限作為勁拓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足以左右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對公司信息發布具有明顯優勢。相關信息披露形式上是否合規并非操縱與否的判定標準。
其三,根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回購股份提振股價系陳磊提議,且君如資產員工還參與了勁拓股份回購賬戶開立事宜。以上事實表明陳磊、吳限等人共同謀劃了回購事項。吳限提出的有關回購決策理由等申辯缺乏相應證據,其主張難以成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陳磊、吳限、林建武等人合謀操縱“勁拓股份”價格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65億元,并處以4.96億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6.61億元,由陳磊、吳限二人均分別承擔40%即2.64億元,林建武承擔20%即1.32億元。
同時,證監會還對陳磊和吳限分別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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