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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公司女高管違法開除員工事件:揭露員工離職真相
“我就違法了,怎么著?我就是違法解除,你去告我吧!我讓你兩年半找不到工作,我下個月有飯吃,你自己想想吧。”
公司女高管違法開除員工
近日,“公司女高管違法開除員工”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據了解,孫先生于2023年6月25日入職,并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為6個月。由于孫先生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工作,公司決定不予通過試用期。雙方于2023年12月1日協商一致簽署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公司在同年12月8日依法足額支付了11月份工資及離職補償金。
但是孫先生在表示,自己并非能力不足被辭退,發生沖突的原因是他反對盜版和芯片外包,被逼簽道歉函才給賠償。
更令人關注的是,孫先生表示自從被裁員后一直找不到工作,并懷疑公司在業內散布了不利于自己的消息,導致他無法找到新的就業機會。他稱有一家公司對他表示有意聘用,但最終因背調不通過而未能獲得offer。員工懷疑這是由于尼歐克斯公司向該公司提供了負面信息,對他進行了詆毀。
離職員工涉嫌學歷造假
那么,員工被辭退后,公司若是存在“潑臟水,散布對員工求職不利消息”的行為,是否涉及侵權?
如果該家公司存在“故意在行業內給孫先生潑臟水,散布對員工求職不利消息”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勞動法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若因為勞動者工作中的糾紛被企業惡意詆毀、造謠,造成勞動者社會評價降低、實際工作受到影響,企業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停止侵權行為,如果因此造成損失的,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所以李邁律師認為,我們應當高度重視,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同時,企業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員工的權益,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因為共享聲望,就是無論是公司,還是離職的員工,都能夠為同一個身份、同一段關系而自豪,都愿意把彼此放在自我介紹里。每個人都是這份聲望的貢獻者;每個人,也都是這份聲望的受益者。這就是共享聲望。
勞動合同法
作為一名資深律師,北京李邁律師認為,離職是檢驗公司最好的標準,哪怕是淘汰員工,也要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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