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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分立、轉讓、破產……特殊情況下工傷怎么辦?
職工發生工傷后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那么,您知道
借調工作、單位分立、破產……
這些特殊情況下
發生工傷該怎么辦嗎?
這篇帶您了解!
職工與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發生工傷由誰擔責?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為之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共享用工,發生工傷怎么辦?
原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共享用工,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原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但可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借調到別的單位工作,
工傷了原單位負責嗎?
職工被用人單位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原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但原用人單位可與借調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轉包分包情況下,工傷了怎么辦?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也就是說,施工單位是經過合法注冊的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施工單位沒有經過合法注冊,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
由誰來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單位破產了,
工傷職工權益如何保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具體來說,對于已參保的破產企業,按照條例規定應當由其向企業工傷職工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按期應繳納(躉繳)工傷保險費的費用,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對于未參保破產企業,條例規定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應當由企業負擔,并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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