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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布詐騙罪“數額巨大”認定標準:由六萬調整為十萬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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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1月8日聯合印發《關于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對此前的標準予以修訂。
文件提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江蘇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標準: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另外,詐騙數額接近“數額較大”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物;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或使用詐騙的款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多次詐騙;曾因詐騙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此前,江蘇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五十萬元以上。
責任編輯:謝春雷
圖片編輯:朱偉輝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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