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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檢法統一認識,聯合發布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1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解讀《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發布會現場 “江蘇高院”微信公號 圖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發布會獲悉,這是國內首個省級公檢法機關就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統一認識、明確思路、細化規則、規范辦案的工作指引。
據介紹,因員工跳槽引發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不斷增多,辦案機關對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如商業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認定、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刑民銜接、立案與管轄等的認識不盡統一。對此,《指引》回應了此類案件辦理的最新發展需求,明確辦案總體要求,即堅持嚴格公正司法、保護激勵創新、實體程序并重。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應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創新程度高、對經濟社會發展有突破和推動作用、涉關鍵領域核心技術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以及情節惡劣的犯罪行為。同時,體現在刑事程序中保障各方當事人實體與程序權益的理念,既減輕權利人的維權成本、舉證負擔,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如在確立勞動關系之初,企業一般難以確定具體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內容,也難全面羅列,多數是在后續工作中明確。《指引》對概括性保密條款的認定采取了靈活、務實的態度,明確需保密的商業秘密內容原則上應具體明確,但對概括性保密條款不能一概否定,需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后是否實際知悉其接觸或獲取的信息為商業秘密、是否屬于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及相關信息是否實際泄露公開等綜合判斷。
圍繞“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的認定,《指引》明確,認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法律規定、職務職責或合同約定,合法掌握、知悉或持有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對雖未約定保密義務,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性質、目的、締約過程、交易習慣等,知道或應知道其接觸或獲取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主體,也應承擔保密義務,包括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交易相對人以及其他單位或自然人。《指引》還對實踐中的一些常見行為作了定性,如對于因工作便利能接觸權利人商業秘密,但通常并不需要知悉或掌握商業秘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主動搜集,獲取商業秘密的,應認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對程序問題,考慮到此類案件疑難復雜,辦理難度大,除依照《刑訴法》規定一般由基層公檢法機關辦理的外,重大、復雜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可由市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級管轄,并規定派出所不辦理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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