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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審判:朱令案走到這一步了么?
朱令
朱令案與投毒有關,又與投毒無關。它是法治缺失的悲劇,而不是法治的代價,更不是“無罪推定”惹的禍。為了說清楚這一點,我們就從普通的投毒案講起。
一、投毒案
投毒是一種古老的犯罪。19世紀之前,很多毒藥都無法檢測,也就是說,投毒者有機會逃脫法律的制裁。與此同時,也有無辜的人因為莫須有的投毒指控而含冤入獄。
在毒藥學、毒理學用于司法活動之前,有不少人就不明不白地死了,即使有所懷疑,也難以證明。我國古代的各種傳奇故事里都有砒霜殺人的情節,而17世紀的法國也把這種白色的粉末稱為“遺產粉末”,專門用于毒殺有錢的親戚。
有了科學檢測之后,投毒殺人案是不是變少了呢?從數據上看確實如此,砷的檢測成功使得歐洲的“遺產粉末”投毒案件大大降低。而質譜儀的發明使得更多的毒藥得以顯形,這會讓投毒者心存忌憚。以美國聯邦調查局的數據為例,在2004年發生的一萬四千多起殺人案中,只有十一起使用了投毒的方式。
可以說,科技產生的震懾力,保住了某些人的生命。但也有專家認為,現在的投毒者使用了更為隱蔽的毒藥,犯罪仍在發生,只是警方還沒有足夠的敏感和技術與之抗衡。
因此,發現被害人死于毒物,只是揭開黑暗謎底的第一步,法醫毒理學家還在持續努力。而現代的偵審,要解決的難題遠不止此。
二、投毒殺人案的偵審疑云
投毒殺人不同于一般殺人,行為人投毒和被害人中毒基本上是分離的,很難直接在被害人身上留下自身的痕跡物證;或者即使發生了接觸,但由于毒物作用機理的隱蔽性,也無法證明投毒殺人行為。
以持刀殺人案為例,兇器是很重要的證據,在兇器上有兇手的指紋、DNA 等,再結合尸檢報告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形成嚴密的證據鏈。反觀投毒,因為毒藥是一種種類物,無法進行同一認定,不管是砒霜、鉈還是鉛或者任何一種過量藥物。一旦這種毒藥不止一人能夠獲得,就很難證明在死者體內的毒藥就是兇手所投之物。原因就是,它并不同一,而只是同類。這比證明“死者身上的致命傷就是被告人買的那把美工刀留下的”難多了。
至于偵查實踐中常見的毒物和毒物包裝物已經滅失,既不知道來源也不知道去向,這就給證明留下極大的風險。另外,現場發現的指紋、足跡、DNA 等證據,對于與被害人熟悉甚至共同生活居住的被告人來說,證明價值也不大。
很多人會想到口供。投毒案經常會出現“成也口供,敗也口供”的局面。如果訊問不夠細致、準確,或不根據其供述認真收集固定證據,又或者為時已晚關鍵證據已經滅失或破壞,那么就會給行為人留下翻供余地。因此,口供肯定很重要,但如何做好防范翻供準備——即使對方翻供,在缺乏直接證據和核心間接證據導致無法證明投毒行為的情況下,意欲證明犯罪事實系由犯罪嫌疑人實施,這在目前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下,頗具挑戰。
投毒的證明難題之下,有成功的判例,也有失敗的。比如2020年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再審宣告被告人吳春紅無罪,和此前李錦蓮案、念斌案、柯長桂案等案件一樣,都是投毒案再審宣告無罪的。宣判投毒罪名成立,確實復雜、疑難,這些前車之鑒是提醒我們,必須更加司法公開,更加謹慎的適用法律,讓訴訟各方的權利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這樣才能得到一個經得起檢驗的結果。
三、朱令案走到這一步了么?
如前所述,投毒殺人的事實認定確有難度,但并不意味著刑法、刑訴法無能為力,它仍然可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從裁判文書網上的一些參考案件可以看到,警方的工作重點不在口供,而專注于毒物的來源與去向。這樣可以結合犯罪動機,大大降低冤枉無辜者的概率;同時通過分析查證毒物的去向,在相互印證的情況下,可以從毒物出發,收集從毒物的準備到投放,再到毒物去向的相關證據,形成一個完整、閉合的證據鏈。
這樣的證據鏈,可以提交法庭,它經得起所有的“合理懷疑”。律師當然也可以千方百計為投毒者辯護,比如“毒藥早就失效”、“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行為人追求的是傷害后果而不是死亡后果”,當一個案件這樣被控辯討論時,它就是法治的題中之義。就像康德所言,一個人選擇了殺人,那他就理應配得上一個這樣的審判,他也配得上死刑;如果不給他,那就是沒有把他當作人來看待。
但是,朱令案走到這一步了么?沒有。它都沒有機會讓我們去啃啃這個硬骨頭。眾所周知的基本事實是這是一個投毒殺人案,但案件在立案后匆匆撤案,完全沒有經歷立案監督、提起公訴、一審、二審、死刑復核等環節。犯罪嫌疑人,她因為某些原因逃逸了。就像質譜儀用電子轟擊那些氣體,把毒物變成電子碎片,毒物呈現出來,而背后的那個人逃逸了。
本案有機會程序用盡,即便警方撤銷案件,被害人還可以要求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警方不立案的,被害人還可以委托代理人自行起訴;應當立案而沒有立案的,追兇可以沒有時限,可以到天涯海角?;蛘邠Q了角度說,犯罪嫌疑人本來有機會在法庭上主張自己的無辜,提出各種“合理懷疑”,甚至獲得一個法律給予的證據不足的無罪處理結果。但這些,都沒有發生。
是什么力量讓這個案件迅速在司法上畫上了句號?這是人的問題還是法的問題?當有人說這樣的結果是因為“無罪推定”的時候,這是不是把臟水潑向了法治?在程序用盡的情況下,是不是才合適討論“不枉不縱”?答案,應該不言自明。
假如程序用盡,仍然無法對某些人定罪怎么辦?法律人常說“法律事實”不同于“客觀事實”,刑事審判中的事實認定可能導致“縱案”,即開釋有罪者或輕判罪重者。但那是之后的事情,那是法治使出渾身解數之后的事情。
而朱令案,完全沒有走到這一步。
所以,“無罪推定”絕對不應該背這個鍋。人大,還是法大?我們要怎么選?期待老天開眼或是集體吶喊的力量創造的奇跡?其實,對此案痛心疾首并還在期待重啟的同時,我們要知道,法治的慣常才能帶給普通人安全感和生活的可預測性。
四、并非尾聲
朱令是一個美好的靈魂。這樣一個美好的靈魂承擔了一場不該由個人負責的災難,而這場災難我們親眼目睹。我們深知這災難是人為的,而她就在這樣的一場災難中完全被毀滅,明明可以有現世的法律去還她公道,卻一定要去等彼岸的審判嗎?
在這樣的案件中,正義缺席了。但是,如果正義那么容易實現,百分百不出意外,不需要經歷曲折和付出代價,那么我們對正義的理解就不可能如此復雜,也不會如此珍惜正義了。因此她的痛苦,就是我們集體的痛苦。我們通過此案,會更加理解了人之為人的尊嚴和價值,會知道,有的東西是任何權力都無法奪走的。
所以對于此事,不應該沉默,也不應該遺忘。如果有人試圖逃避懲罰,不僅用人治羞辱了法治,還拿法治作為擋箭牌,那就理應永遠掛在恥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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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系“澎湃”特約撰稿人。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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