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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給朋友61萬4年后無法要回,法院:債權訴訟時效已過
借給朋友61萬四年未還,這錢竟然要不回來了?
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號“江西法院”近日消息,2018年,老張因做生意需用資金,向朋友老陳借款61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間,老張以自己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物對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后來兩人長期沒有聯系,且老陳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張權利。2023年,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陳配合其辦理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老陳要求老張先還錢。
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張和老陳之間的借款行為發生在2018年,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老陳未舉證證明借款的訴訟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等情形,故其債權的訴訟時效于借款期滿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屆滿。本案中,老陳未在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現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故老張訴請老陳協助其辦理注銷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并向其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情形,但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其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本案中老陳自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其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老張也未主動聯系其還錢,可以證實其主張債權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且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亦未行使抵押權,故法院對老陳的抗辯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如何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借條“過期”即是債務超過訴訟時效。對于借據中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的,債權人要在借款期限屆滿后三年內通過積極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主張的方式包括:當面提出還款要求、制定還款協議或通過郵寄催款函、發送催款信息、撥打電話索要欠款、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同時注意在索要過程中要保留相應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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