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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進一步完善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機制:納入北交所相關業務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機制進一步完善。
12月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表示,為進一步做好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深化注冊制改革,充分發揮激勵約束作用,督促投行歸位盡責,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整體來看,此次主要從四方面進一步修訂了《辦法》:一是擴大評價范圍,在股票保薦業務基礎上,進一步納入債券承銷、并購重組財務顧問、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基本實現投行業務全覆蓋。
二是突出功能導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評價加分項,引導投行更好發揮服務科技創新功能。
三是強化結果運用,評價結果將報送中國證監會,供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白名單、行政許可等監管工作使用,同步強化聲譽約束和行政約束。
四是做好評價銜接,充分利用現有的其他投行業務單項評價結果,保持監管標準統一,盡量不增加行業機構負擔。
修訂后,《辦法》形成了“1+4+1”的評價指標體系。其中,第一個“1”是指內部控制評價,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4”是指執業質量評價,反映證券公司4類投行業務即股票保薦、債券承銷、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和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的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情況。第二個“1”是指調整項,主要反映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
具體而言,內部控制評價方面,基礎分為25分,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沿用原《辦法》中的“內部控制”指標,基礎分15分。二是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沿用并整合原《辦法》中的“業務管理”指標,基礎分10分。
《辦法》顯示,在評價方式上,由于擴大評價范圍后,項目數量大幅增加,內控制度執行情況評價采用項目抽樣方式。
執業質量評價方面,基礎分共計75分。其中,股票保薦業務35分、債券承銷業務20分、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10分、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10分。
《辦法》強調,每類投行業務的執業質量評價進一步區分為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兩部分。如證券公司只開展了部分類型投行業務,則對未開展的業務類型按照開展該業務的證券公司得分的中位數賦分。
調整項方面,《辦法》指出,打分方式為在前述評價總分基礎上加分,現階段以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為主,最高10分,根據投行服務科技創新企業情況進行評價。其他需要納入調整項考慮的內容,經投行質量評價專家4評審會通過后實施,最高5分。
“總體來看,行業對《辦法》的修訂比較理解和認同,認為調整后的評價思路有利于綜合評價證券公司的投行業務質量,進一步發揮評價結果的導向作用,督促行業機構提升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能力,也結合實際考慮了各單項評價的銜接,減少重復報送工作。”中證協稱。
中證協進一步指出,征求意見過程中,合計收到監管部門和行業機構電話、書面意見60余份,相關意見主要還是集中在不同類別投行業務指標之間的分值權重、履職盡責與業務規模指標之間的權重、評價結果分類(A、B、C)之間的比例等方面。
“協會已會同監管部門統籌考慮了不同類別投行業務的市場影響和業務規模情形,暫不考慮予以調整,但后續可以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監管要求,在征求行業和監管意見的基礎上,履行相應程序,適時對評價指標、分值權重、評價方法等予以評估調整。”中證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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