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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在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和自貿港試點有關進口稅收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國發〔2023〕9號)相關要求,現將有關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關于暫時出境修理
(一)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運營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無論其是否增值,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為:
1.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2.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條件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海事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及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動態調整,并函告海口海關。
(三)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僅限符合政策措施條件的企業運營自用,并接受海關監管;未經海關同意并補繳進口關稅,不得進行轉讓或移作他用。轉讓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條件的企業應建立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暫時出境修理貨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暫時出境修理復運進境的貨物。
(四)海南省商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制定配套管理辦法,明確符合政策措施條件企業名單的確定程序,享受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免關稅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的登記、運營自用、監管等規定,以及違規處置標準、處罰辦法等內容。
同時,海南省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并加強省內主管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條件的企業及相關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的監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措施所稱“暫時出境”的期限由海關根據企業提交的貨物修理合同及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對超過“暫時出境”期限復運進境的貨物,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
二、關于暫時進境修理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進出口管理制度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以下稱試點區域),對企業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自境外暫時準許進入試點區域進行修理的貨物,復運出境的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以修理后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本政策措施僅在洋浦保稅港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海口空港綜合保稅區,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經國務院批復同意的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
(三)開展上述修理業務的貨物范圍包括:1.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制定的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內貨物;2.按照《商務部等6單位關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試點放寬部分進出口貨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貿發〔2021〕264號)規定,可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貨物;3.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保稅維修的其他貨物。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試點區域內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修理業務,不得通過修理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四)上述維修產品目錄內的貨物,修理后經驗核許可證件允許內銷,但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和未經準許的限制進口貨物,修理后應復運出境,不得經“二線”轉內銷;屬于維修貨物在修理過程中替換的舊、壞損零部件,以及在修理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等,不得經“二線”轉內銷。
(五)試點區域內企業申請開展上述修理業務,由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會同商務、生態環境、主管海關共同研究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并報海南省商務、生態環境以及海口海關等部門備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夠實現對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蹤,對待修理貨物,修理過程中替換的壞損零部件、在修理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以及修理后的廢用料件等進行專門管理。
(七)海南省商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配套監管方案,明確入境修理貨物的管理、違規處置標準、處罰辦法等內容。
同時,海南省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并加強省內主管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條件企業及修理貨物的監管等信息。
(八)對自境外暫時進入試點區域內進行修理的貨物實施保稅,海關按保稅維修方式辦理手續,并實施監管。
三、關于暫時進境貨物
(一)對自境外暫時進入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臨時入境人員開展業務、貿易或專業活動所必需的專業設備(包括軟件,進行新聞報道或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等)。
2.用于展覽或演示的貨物。
3.商業樣品、廣告影片和錄音。
4.用于體育競賽、表演或訓練等必需的體育用品。
(二)上述所列貨物僅限在本政策規定的試點區域內使用,暫時入境期間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賃等商業目的,并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三)上述所列貨物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涉及海關事務擔保業務的,按照海關事務擔保相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公告公布前已征稅的進口貨物,不再退還相關稅款。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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