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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關廠欠債20余萬,適用“類個人破產”獲“重生”
江蘇泰州個體工商戶劉某開辦的工廠因持續虧損倒閉,拖欠工人工資若干。鑒于劉某沒有可供處置的資產,無法還清全部債務,而其以往信用狀況良好,遂適用“類個人破產”——債務分五年還清,免除利息。
12月2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執破融合”“類個人破產”典型案例,上述案例被列入。據法院披露的案情,2019年,劉某開辦了一家鞋幫加工廠(系個體工商戶),雇傭了二十多名工人。因經營管理不善,加工廠一直虧損,工人工資無法按時發放。2022年底,劉某關閉了加工廠。
隨后,債權人向泰州市高港區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清償債務。法院判決后,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經調查,劉某名下沒有可供處置的資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劉某本人被高港法院限制高消費,在償債壓力之下對生活喪失希望。
執行法官了解情況后,對劉某的個人信用、債務類型、償債能力進行調查,認為符合“類個人破產”程序適用條件。隨后,引導劉某申請適用該程序進行債務清理。案件辦理期間,執行法官不斷與劉某及其債權人溝通和解方案細節,爭取各方債權人的理解和支持。最終,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全部債權人一致通過償債方案,21.2萬元債務本金分五年還清,利息予以免除,案件得以解決,法院解除了對劉某的限制高消費措施。目前,第一期款項已交至法院賬戶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劉某也重拾信心投入到新的工作生活中。
法院表示,劉某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雖負債較多,但個人征信情況良好,適用“類個人破產”程序,既可以避免個別清償導致受償不公,又可以防止債務人因負債而陷入絕境?!邦悅€人破產”程序給了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一次“重生”的機會,有助于促進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營商環境,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新活力。
2021年12月,江蘇省高院下發《關于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解答》,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依照有關財產調查、參與分配、執行和解、失信懲戒等法律規定,參照企業破產法相關原則和精神,促成債權人與個人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并同意對其債務在一定條件下免責,在免責考察期屆滿后終結執行。其目的是促進確無履行能力的誠信個人被執行人重新恢復正常生產、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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