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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劫殺案犯人稱同案犯系其誣陷”續:最高檢決定不予抗訴
12月25日,張彬收到了最高檢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不予抗訴。
1997年,法院認定張彬與同鄉人龔昌志共謀搶劫殺害重慶摩的司機陳其友,判處其死刑;后張彬兩度上訴,最終被改判死緩。服刑期間,龔昌志改口稱張彬系其誣陷,張彬沒有參與作案,法院再審后維持原判。刑滿釋放后,張彬堅持申訴。今年6月,最高檢受理了張彬申訴案。
最高檢近日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認為,再審階段龔昌志關于殺害陳其友系其一人所為的供述,與相關證人證言、尸體鑒定意見矛盾,缺乏其他證據的印證。原審法院所作裁判并無不當,申訴人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該院決定不予抗訴。
張彬代理的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思表示,會堅持為張彬申訴。
死緩犯人稱同案犯系其誣陷
張彬是重慶九龍坡區金鳳鎮人,1996年被卷入一起劫殺案——他被指控與同鎮村民龔昌志共謀,搶劫殺害摩的司機陳其友后埋尸。1997年4月,當時的四川省重慶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張彬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死刑;龔昌志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死緩。
張彬提出上訴后,四川省高院審委會經討論后于1997年12月9日作出決定,認為原判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
直轄后的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重審了此案,仍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張彬死刑。
張彬再度上訴,重慶市高院審理后認為,鑒于本案的具體情節,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遂在2000年12月14日只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彬、龔昌志死緩。
判決生效后,張彬、龔昌志被送往重慶市監獄服刑。2001年6月,集訓期間的龔昌志自書14頁坦檢材料,稱陳其友系他獨自殺害,張彬是他因恨故意誣陷的。
龔昌志在14頁坦檢材料中寫道,1996年2月13日早上,他租乘陳其友的摩托車回家,到家后,兩人因為車費找零發生口角和打斗,之后發生命案。當晚,他帶鐵鏟到挨著河邊的空地上挖坑埋尸,還叫上了妻子。
龔昌志稱,案發后,派出所追問同案嫌犯,因為沒有同案人交代不出來,他就想先找個人抵擋一下,把公安人員穩住。他覺得張彬最可恨,被抓后,他就無故地把張彬作為同案人向派出所講了。后來張彬一度被判死刑,他心里特別不安。雖然覺得對不起張彬,但審判時他不敢講出真話,怕連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入監后,在政府干部的幫助下,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所以決定向政府道出真實的事情經過。
龔昌志今年6月14日向澎湃新聞稱,坦檢材料所講述的內容,他也跟檢察院、法院講了很多次。
申訴結果:最高檢不予抗訴
此后,張彬及其律師向重慶市高院提出申訴。重慶高院再審后于2004年作出裁定,認為龔昌志翻供稱該案系其獨自所為缺乏其他證據的印證,不予采信,遂維持二審判決。
張彬在2016年刑釋后,委托當年的代理人、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思于2018年1月向最高檢、重慶市檢察院申訴。陳思說,他們也曾分別向重慶市檢察院和最高檢提請抗訴。
最高檢今年5月10日答復稱,從現有材料看,該案不屬于最高檢管轄,將材料轉交重慶市檢察院辦理。
重慶市檢察院5月26日在中國檢察網答復稱,張彬申訴案件該院已經辦結,不予支持其訴求,如不服本結果,可備齊材料向最高檢申訴。
澎湃新聞今年6月21日報道此案后,6月25日從重慶市檢察院了解到,最高檢已于日前受理了張彬的申訴,相關后續情況,最高檢會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聯系。
陳思告訴澎湃新聞,最高檢今年6月20日通過12309發送短信稱,“張彬的信訪材料收悉,反映的事項正在審查中。”他6月25日上午也從重慶市檢察院了解到,最高檢受理了張彬的申訴。
等待6個月后,陳思在今年12月25日收到了最高檢郵寄來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他第一時間查看文末信息:“原審法院所作裁判并無不當,申訴人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本院決定不予抗訴。”
澎湃新聞從《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中看到,最高檢認為,原判認定龔昌志、張彬搶劫殺害陳其友的事實,有報案材料、相關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尸體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還有被告人龔昌志、張彬有罪供述,且該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龔昌志在偵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均穩定供述與張彬共同作案,且二人有罪供述之間在預謀、作案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內容特別是細節上相互印證。再審階段龔昌志關于殺害陳其友系其一人所為的供述,與相關證人證言、尸體鑒定意見矛盾,缺乏其他證據的印證。
最高檢還認為,對于辯護人提交的相關證人證言,原審法院審理時已經進行審查并提出認定意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申訴所提曾受到刑訊逼供問題,原審法院審理時對公安機關取證方式進行了調查,現無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且申訴人在檢察機關提訊時亦供認有罪。
最高檢表示,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所作裁判并無不當,申訴人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該院決定不予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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