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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是人還是物?來看全國首例“準胎兒”獲賠撫養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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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撫養費索賠案,這起案件的特別之處在于,提起索賠請求的是一個只有1歲半的幼兒,在他爸爸去世時,他還只是一個冷凍的“胚胎”。法官通過創造性闡釋民法典第16條,在特定情形下將體外胚胎界定為“準胎兒”,將現行法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延展至對胚胎權益保護的案件,這在國內尚屬首例。該案為體外胚胎的法律保護及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鑒。
2023年4月18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民事侵權賠償案進行了宣判。
法院判決涉案的三家公司賠償原告小壯壯生活費共計15萬余元。
小壯壯,還是一個穿著尿不濕、只有一歲半的幼兒,相比較而言,他來到人世間比其他孩子有著更多的曲折和悲歡,因為當他還是一枚冷凍的胚胎時,他的爸爸志勇就去世了。家住河南省三門峽市的志勇2015年和小文結婚,由于一直未能生育,2020年前后,經過商議,兩人決定到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做試管嬰兒手術。
夫妻二人與醫院簽署了醫療服務合同,醫生提取了雙方的精子、卵子,并將胚胎培育成功,冷凍在液氮罐里,等待小文身體合適時就做胚胎移植手術。
然而禍從天降。就在等待移植的這段時間,2020年7月3日下午,32歲的志勇因工傷突然意外身亡。經過幾番波折,小文繼續在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做完了胚胎移植手術,并于2021年11月10日剖宮產下一名男嬰,也就是小壯壯。
意外事故發生后,志勇所在企業協助家屬領取了工傷保險、商業保險以及侵權賠償款共計154萬余元。隨著兒子小壯壯的出生,小文認為,這些款項當時并不包括兒子的撫養費,因此要求涉案公司予以賠償,但涉案公司拒絕了。
協商無果后,小文以兒子小壯壯的名義提起訴訟,索賠撫養費。由于案件觸及立法空白,經提級管轄,2022年7月5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常暉:人工輔助技術條件下的胚胎,它的權益如何保護,甚至究竟是一個人還是一個物,這個(法律)都沒有相關的規定。
小文認為,依照我國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小壯壯雖然是試管嬰兒,但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
小文:他只是改變了生命發展的環境,他是在試管,但其實已經是個生命了,只是沒有在媽媽的母體里邊。
對此,涉案公司并不認可,他們認為志勇去世當天,小壯壯還只是一個冷凍的胚胎,并沒有植入母體,所以不是民法典所稱的“胎兒”,不應享有民事權利。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周蜜:他只是一名胚胎尚未解凍,在那個狀態我們認為他不屬于被認定為被撫養人的一個狀態,所以我們認為在當時他是屬于物而非認為是人,他是不具有民事權利的。
對于這樣一個事發時還沒有植入母體的冷凍胚胎,是否能被視為民法典所稱的“胎兒”享有民事權利,也成了一個擺在法官面前的難題。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常暉:對于胎兒追索撫養費我們是支持的,但是案件發生的時候,這個孩子還連胎兒都算不上,這里面就有一個立法的空白。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 李琦:在這個空白階段我們應該怎么處理?是應當把它視作物還是視作具有獨立民事權利能力的人,這個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全國首例“準胎兒”獲賠撫養費案
胚胎是人還是物?事實上這個問題已經不是首次擺在法官面前。早在2014年,江蘇無錫法院就審理了全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案,在該案中,法院將冷凍胚胎定義為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認為胚胎具有生命的潛力,比一般的物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該受到尊敬和保護。那在小壯壯這起案件中,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又會做出怎樣的認定和判決呢?
在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成員也對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進行了梳理。法官發現國內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于這個問題的觀點比較一致,那就是冷凍胚胎具有生命的潛力,是介于人和物之間的一種過渡的生命存在。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常暉:我覺得對生命的尊重應該向前延伸,向前延伸到胚胎,甚至是作為一個準胎兒這樣一個受精卵的保護,我覺得這應該是一個方向。而且現在包括以后這種情況可能在實踐當中會越來越多,所以我覺得恰恰也是這個事情的價值所在。
對此,有被告公司表示,如果這樣去延伸民法典中“胎兒”的文義的話,那是不是精子和卵子也應得到保護?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 王岳:我認為精子和卵子它和胚胎還不一樣,因為精子和卵子它還沒有真正結合形成我們說有潛在發展成自然人的胚胎。所以精子和卵子我個人認為它可能更偏向于物,而胚胎則更偏向于自然人。
公司一方還有顧慮,表示如果這次法院支持了小壯壯的請求,恐將帶來道德風險。因為現在還有幾枚胚胎冷凍在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小文會不會為了索賠撫養費而繼續生子。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周蜜:如果不加以限制,如果后續依然有第三、第四、第五個孩子,這樣都視為有民事權利的話,從定分止爭的角度來說,我認為這樣并不有利于這個問題的解決,所以我們也希望法院能對此事有一個比較好的裁量。
經過審理后,合議庭認為,小壯壯已經出生,具有了民事權利。按照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當時處于冷凍胚胎的小壯壯應被視為“胎兒”享有民事權利。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 李琦:這個孩子我們首先討論他有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話,就看他是否出生之后是一個健康的人,那么如果說他出生之后是一個活體,是一個健康的人的話,首先在民事權利上,他就應當擁有與自然受孕出生的胎兒同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對于公司方擔心小文會不會為了多要撫養費而反復生孩子的問題,合議庭充分考慮后認為,這種道德風險應該不存在。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 李琦:一個單身母親她需要把孩子單獨撫養長大,在撫養長大的過程當中,她需要付出多少的精力,付出多少的努力,付出多少的金錢、精力和汗水,比起母親所做出的犧牲,對于被告的賠償數額肯定只是一個小小的,這種道德風險的考慮,我們認為是不存在的。
2023年4月18日,合議庭綜合全案調查后對本案做出宣判,認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壯壯與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關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損,應給予全力救濟,準予小壯壯享有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終支持了小壯壯的訴訟請求,判決涉案侵權公司賠償小壯壯生活費共計15萬余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石佳友:在司法實踐中,首次對于死后輔助生殖進行的司法保護,應該說這個效果還是非常好的,符合民法典第16條對胎兒保護的這樣一個立法目的,以人為本,擴張了我們對于胎兒和胚胎非常特殊的一些法律上的概念的理解,通過這樣一種非常人性分化的判決,實現了對兒童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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