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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產局回應新房業主“限跌建議”:約談引導促進市場平穩
據人民網“領導留言板”12月15日消息,針對網民關于“針對南京新房期房降價,應有限跌政策出臺”的留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回復稱,受多方面因素影響,部分樓盤去化壓力持續加大,部分企業采取了打折促銷活動,針對此類情況,各屬地部門通過約談進行引導,促進市場平穩運行。
網民11月23日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向江蘇省南京市市長留言稱,針對南京新房期房降價,應有限跌政策出臺。其稱,房地產經濟下行趨勢下,房產價格下跌是市場選擇的行為,這我們都能理解,但是當初房價上漲過快時,政府能夠及時出面制止,那么房價下跌過快是否也應該有相應政策能夠干預呢?我是今年8月于南京市棲霞區西崗街道瀧悅雅頌購房的業主,3個月后的11月,我們得知開發商已經在備案價格基礎上降價接近20%出售。我們與開發商協商溝通補償并沒有成功,原因是他們覺得這屬于正常市場行為。
這位網民稱,我關注到從2021年開始全國有20多個城市陸陸續續在出臺商品房限跌政策,而南京市一直沒有相關政策。新房的過度快速降價,也導致周邊二手房市場受到更大的沖擊,例如我小區總高26層的房,17層中間戶價格甚至低于周邊10年前二手房價格。希望南京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政策進行干預。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12月15日回復稱,現階段我國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市場整體仍處于深度調整期,為有效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南京市已結合市場實際從供應端、需求端、金融端、監管端和服務端多方面優化相關政策舉措,著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尤其在穩定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方面,市區聯動統籌指導開發企業合理確定項目上市價格。但受多方面因素影響,房地產市場區域分化日益突出,部分樓盤去化壓力持續加大,部分企業為加快回籠資金,采取了打折促銷活動,針對此類情況,各屬地部門通過約談進行引導,促進市場平穩運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表示,下一步,南京市將密切監測市場運行情況,結合市情不斷優化完善相關監管服務舉措,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力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不過,南京市浦口區發改委同日在答復網民關于“南京中交錦度開發商以遠低于備案價的價格違規售賣”的投訴時則表示,企業在備案價格以下進行銷售沒有違反商品房價格調控政策。
這位網民12月2日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投訴稱,南京浦口區浦云路296號中交錦度開發商以遠低于樓盤備案價的價格,降價違規出售新盤,建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如果情節嚴重,責令停業整頓。其稱,本人是備案價正常合法購買,要求對本人進行經濟賠償,差價補償。
對此,南京市浦口區發改委12月15日回復稱,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屬市場調節價(不屬于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前期實行價格備案制,即由企業自主定價報發改部門備案,備案價格確認后不得高于備案價格銷售,但南京地區對降價銷售并無限制性規定。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在備案價格以下進行銷售沒有違反商品房價格調控政策。
澎湃新聞注意到,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屬市場調節價,目前部分地方以“建議”“溝通協調”等方式對開發商降價行為進行干預。例如,沈陽市房產局12月14日在答復沈陽市于洪區吉力湖街宏發浣花溪業主關于樓盤降價的投訴時就表示,商品房的本質是商品,其價格受到市場和金融政策影響發生波動屬于正?,F象,按照國家“房住不炒”的調控要求,沈陽市嚴格控制商品住房價格上漲,對于商品房降價并沒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降價屬于企業應對市場變化的經營手段,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行政機關無法干預。但是,沈陽市房產局已建議開發商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在解決自身經營困難問題的情況下,盡量考慮已購房業主的感受。經沈陽市房產局溝通協調,開發企業目前已暫停大幅降價銷售,同時承諾剩余未售房源不會繼續大幅降價銷售。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近期另有網友投訴四川成都東部新區保利中糧湖光錦云項目“惡意降價擾亂市場”,稱開發商項目拿證價格1.5萬-1.7萬元,現在以9000元均價銷售,降幅達到40%以上。成都東部新區管委會11月23日回復表示,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對此進行核實處理。經核實,湖光錦云項目由于價格波動過大,涉嫌擾亂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目前暫無法辦理網簽備案。
此外,大連市住建局6月30日在答復大連金地城業主關于開發商降價促銷的投訴時也曾透露,已約談相關開發企業,目前企業已經停止降價銷售行為。
據澎湃新聞8月30日報道,商品房“限跌令”的出臺最早要追溯至2021年。2021下半年,房地產市場降溫態勢凸顯,很多房企為了保去化開啟了降價潮。為了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三穩目標,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并防止降價潮所引發的市場預期下行,長春、岳陽、江陰、沈陽、唐山、昆明、株洲、張家口等超20個城市相繼出臺了“限跌令”。
直至今年3月,廣西北海市出臺的《北海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實施方案》仍規定:嚴厲打擊商品房惡意降價、惡意競爭行為。商品住房銷售的實際成交價不得低于備案價格的90%,否則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提示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后,開發企業確需重新調整備案價格的,6個月后方可申請;對低于成本價進行傾銷的行為,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約談、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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