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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3個月就離婚,106萬的彩禮還能返還嗎?法院這樣判
彩禮,是我國自古傳承已久的婚嫁習俗之一,作為中國傳統婚姻締結的必經流程,其意味著男方對女方的珍視和締結婚姻的決心。當代年輕人崇尚婚姻自由,閃婚閃離等現象也并不少見,婚姻關系轉瞬即逝,但已經支付的彩禮還能返還嗎?
彩禮
一、106萬的彩禮能否返還
劉某(男)與朱某(女)雙方于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系,兩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劉某于2020年9月向朱某轉賬80萬元現金并標明其為“彩禮”,后又轉賬20萬元標明為“五金”。
雙方在婚后曾短暫同居一段時間,但由于工作問題二人一直在不同省份分開生活工作,后二人因婚禮籌備等事發生糾紛并最終于2020年11月協議離婚,離婚后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糾紛,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劉某和朱某的婚姻關系存續不滿3個月,其婚后未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未生育子女,但彼此因親友往來、婚禮籌備、旅游出行等雙方均有費用開銷。
106萬彩禮結婚三個月離婚
二、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
判斷彩禮返還主要需要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彩禮能否返還;第二,如果構成返還彩禮的相關情形,那么可返還的彩禮金額如何計算。
(一)彩禮能否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法院支持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沒登記(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沒同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生活困難(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
本案中,朱某和劉某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不符合“沒登記”情形。但雙方當事人在婚后因工作原因長期分居,且正處于婚禮籌備階段,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婚姻生活狀態,其屬于《解釋(一)》第五條第二種情形“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因此劉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
彩禮糾紛
(二)彩禮返還金額的判斷
其次,判斷朱某返還彩禮的具體金額。本案中男方向女方共轉賬106萬元,其中80萬明確注明為彩禮,因此這部分金錢性質不難認定;剩余的26萬元為“五金”款項,五金即傳統婚嫁習俗中男方與女方訂立婚姻的信物之一,符合民眾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因此也可以認定為彩禮,綜上,上述106萬元均屬于彩禮的范疇。
但由于劉某和朱某已經登記結婚且有過短暫同居情形,且朱某在與劉某進行婚禮籌備、親友往來等過程中也存在大量共同開銷情形,因此應當對上述因素予以考量,對上述費用酌情扣除,不應全額返還106萬元彩禮。
三、總結
彩禮返還法律規定的出臺,讓作為社會風俗的彩禮歸服于法律之下,秉承保護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護婚姻雙方的合法權益,讓妄圖以彩禮斂財的不法目的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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