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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險公司迎新規:要聚焦養老主業,非金融機構不得成為控制類股東
12月12日,澎湃新聞從業內人士處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向各監管局、各養老險公司下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要求養老險公司應當走專業化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聚焦養老主業,創新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
在股東資質上,《辦法》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成為養老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即持有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資額、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在經營門檻方面,《辦法》明確,養老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類型業務:一是具有養老屬性的年金保險、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商業養老金;三是養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險資金運用;五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養老險公司同時經營上述前兩項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億元。同時經營前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億元。養老險公司可以適當方式將上述一、二項業務與養老社區、長期護理等服務相銜接,豐富養老金領取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規定,養老險公司業務范圍超出上述規定的,應當自《辦法》印發之日起三年內完成業務范圍變更。
在公司治理方面,《辦法》要求,養老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堅守公司發展定位,根據商業養老保險、養老基金管理等業務長期性、穩健性特點,制定符合實際的發展目標、經營戰略及相關保障措施,并推動建立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與此同時,養老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以聚焦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商業養老保險和養老基金管理等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并嚴控養老基金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類型業務、公司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
而在經營上,《辦法》也強調,養老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養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和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根據《辦法》,養老險公司應當加強投資集中度風險管理,保險資金和養老基金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法人主體(交易對手)的余額占比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要求。養老險公司應當對每季度末投資集中度指標進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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