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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強奸罪的悖論:都是酒后亂性,為何不平等對待?
最近,羅翔老師出了新書《法律的悖論》,看目錄就很有意思,比如“因果關系:不可假設但又必須假設”、“禁毒:既是限制自由,又是保護自由”、“司法:要糾正錯誤,又要容忍錯誤”。這種“既要又要”甚至是“左右手互搏”的折中路徑,在法律中并不罕見。我們經常發現輿論場有雙標,但細研讀法律條文也不得不承認,讓立法者保持首尾一貫的自洽也是困難的。
上周,我和學生在課堂上討論了一個強奸案,它凸顯了刑法在打擊強奸犯罪中的悖論和有限理性:是不是一個徹底“無能力”的無辜女性形象,才能讓法律的拯救顯得更具正當性?與此同時,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如何在強奸案件中體現無罪推定?某些強奸案件的認定是不是在保護女性的同時也在矮化女性和抹殺眾多女性的主體性呢?這些都值得深思。
一、熟人強奸中的迷思
第一個案件案情很簡單,張三是一個60多歲的有錢人,在飯局上認識一位30出頭的漂亮女生。二人頻頻舉杯雙雙醉酒,摟抱進入酒店房間。次日受害女生報警,聲稱遭到醉酒后強奸。
傳統的暴力強奸,在大眾的想象中,應該是一個陌生人把受害人拖到無人的角落,威脅要殺了她、打死她或者給她毀容,導致她不能反抗、無法反抗,然后發生性行為,執法機關基本都會承認這就是強奸。但這個案件的強奸行為發生在熟人之間,雖然二人剛認識,但屬于經人介紹已成為朋友。這種強奸有個特點:幾乎沒有使用暴力或者沒有造成明顯的人身傷害。
此前人們對強奸受害人還有幾種刻板印象:其一,受害人也有錯——誰讓你穿成這樣?誰讓你喝那么多酒?這種問責受害人的方式,加重了受害人的痛苦和自責。另一種常見的刻板印象是對強奸受害人的蕩婦羞辱,比如性生活隨便,作風豪放,這種污名化進一步導致強奸案件的黑數增高。不過,隨著女性法律意識和主體意識的增強以及女性社會地位的提高,這兩種刻板印象正在逐漸動搖。
但還有一種刻板印象在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并未消除,那就是懷疑強奸受害人陳述的真實性。她們可能受到質疑,被認為撒謊、尋求特殊待遇或試圖破壞他人名譽。這種質疑在熟人強奸中尤為常見。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在立案前的初查階段,會盡可能地去排除“事發后尋找托詞”、“出于報復心理”或者“謀求同情和關注”等幾種不實控告的情況。為什么初查要查這些呢?實踐中,警察肯定見過哭得一把鼻涕一把淚的人其實是報假案;又或者受害人這邊剛報了案,轉頭又跟“強奸犯”和解,然后一臉抱歉地來撤案說自己當時糊涂了。
但立案不是小事,刑事訴訟的戰車一旦啟動就是危險的,即便這個男人在受害人面前是強者,但在國家權力面前又是絕對的弱者。他的名譽、財產、工作、人身自由都將岌岌可危。由于大部分強奸報案中確實發生了性行為,女性是否性同意又難以在那個時點查明,一旦立案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到后期有其他相反證據或者受害人撤案,此時嫌疑人可能已經被羈押了數周甚至數月??紤]到在封閉環境下當事人一對一的行為確認起來確有難度,所以法律必須選擇傾向于保護誰,在權力關系中孰強孰弱還并不好說。
在中國語境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和婦女權益是符合刑事政策導向的。但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能擁有的權利保護相當有限。“可別搞出冤假錯案來……”相信這也是每一個參與辦案的人內心的聲音,所以一概指責辦案人員站在男權的角度為男性辯護也是不公道的。
所以強奸罪,特別是在熟人強奸中的第一個悖論產生了:既要保護受害人,要及時立案,又要防止嫌疑人遭到不當追究。
二、醉酒型強奸的悖論
強奸罪保護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具體而言,就是一個成年女性在清醒理智的狀態下同意或者不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權利。請注意條件,既要成年,又要理智,還要清醒。這就排除了未成年的女孩、智力存在障礙的女性以及醉酒狀態下的女性。
前述案件中的受害人在性關系發生時屬于醉酒狀態,她當時可能沒有反抗、沒有說不,甚至還有摟抱親密的挑逗動作,但你能說她同意么?換句話說,醉酒后的同意是同意么?她清醒后不認可此事,向警方報案,那么法律就會認為她的醉酒狀態意味著她不具備性同意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張三就得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張三也很郁悶,因為他也處于醉酒狀態,他也是在不清醒的狀態下與受害人發生了性行為。他是否可以用“醉酒狀態”作為自己的辯護理由呢?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喝醉酒是你的選擇,是你自己把自己置于危險境地。刑法上的術語叫做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時雖沒有責任能力,但使之陷于這種無責任能力狀況的原因行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責任能力狀態下之所為。因此,你自己要喝醉的,酒后亂性,你就自作自受吧。
此時,你可能發現了強奸罪中的第二個悖論。同樣處在醉酒狀態,如果發生性關系的話,女性的醉酒狀態導致的是喪失性自主權;而男性的醉酒狀態導致的是,即使是在失去判斷力完全斷片的情況下,也要承擔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同樣醉酒狀態,女性無能力,男性被嚴懲,這是否屬于對女性的強保護立場呢?法律在此處給男性施加了更嚴苛的責任,這也許是基于性行為的發起者是男性,但這也來源于男權社會的刻板印象——女性永遠是性行為的客體。
此時還存在一個機械設定,就是成年女性在醉酒狀態下被視為一個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沒有性同意權。換言之,即使她當時表現為同意,法律也要將之“無效”。所以問題就變成了:刑法是否為了替醉酒女性討回公道而一概否定女性的能動性?在這種情況下,全體成年女性是否被矮化或者“童化”,保護倒是保護了,但這種保護是否就具有相當性呢?
與此相關的另一種聲音認為,14歲甚至16歲的未成年人擁有性同意權都太早,應該繼續上調。這種調高性同意年齡標準的聲音和醉酒狀態下的女性保護基于相同的邏輯,認為未成年人和醉酒女性是結構關系中的弱勢一方,應該給予保護??墒牵偃缌⒎ò迅嗟娜死揭环N沒有同意能力的境地,把更多人的“同意”無效掉,就可能把更多人的主體性扼殺掉。這種一心為女性爭取正義的努力,通常被稱為“為你好”,可能也否定了女性的主體性。
又有人指出,男權社會已經壓迫女性太長時間了,所以大可不必因為占了男權社會的便宜得到更多的保護而不安。但我們仍然需要反思這種保護可能也將女性視為絕對弱者。這種擔心可能為時尚早。畢竟在我國,女性的獨立之路才啟程不久,社會還存在著對婚內強奸的合理化、存在對強奸中受害者的責任歸咎或對職場性暴力的掩蓋,光譜里還有更多女性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全面保護沒有做到之前,談性平等和主體性就如同給浮腫之人開瘦身藥。
在此背景下,我當然支持對法律對待女性應當保護優先于平等。但真正的獨立意味著承擔與自由相當的義務,免除那些多余的保護。不想被男權社會壓迫又想被男權社會保護,這似乎并不能真正打碎枷鎖獲得自由,神奇女俠們終要直面這一議題。
三、強父權主義之下的法律適用困境
刑法中的父權制本身就很復雜,對于受害女性和未成年人而言,可能有時候是壓迫者角色,有時候是保護者角色。當女性不滿14歲時,無論怎樣飽含深情的性同意都會給男友帶來刑事責任,而年滿14歲不到16歲,性同意也會給有照護職責的男人帶來牢獄之災,這就是父權的強保護態度。
同樣,當強奸迷思出現時,受害女性是一種弱勢身份,處于被壓迫的狀態;當未成年受害人或者無同意能力受害人出現時,作為犯罪嫌疑人的男性在某種程度上也成了弱勢,成為被壓迫的對象。所以我們必須以流動變化的視角來看待強奸案件中男女的權力關系。
但標準的變化會使事情變得更加復雜,這就形成了悖論,也就是從同一個前提出現了兩個相反的命題:要保護弱者,如何保護?誰是弱者?弱者的形象是不是被法律塑造的呢?是否因為保護弱者出現對真相的犧牲、對另一些人權利的侵犯?假如立法出現雙標,司法智慧能不能彌補立法的不足?
這些反思又帶來更多的疑惑,但即便我們暫時無法得出確定的答案,思考本身也帶我我們探索認知和邏輯邊界的機會。
再回到本文討論的案例,熟人強奸常常面臨犯罪嫌疑人權利和受害人權利的平衡問題,很難兼顧。尤其在醉酒強奸案中,即便男性以自己與涉事女性同樣處于醉酒狀態無法正確認知自己的行為作為辯護理由,仍然無法得到一個從輕的可能。
同樣是酒后亂性,為什么不平等對待呢?答案就在于男權社會對于性行為的設定就是男性的主體視角的,刑法也同樣基于這個設定。但意識到存在悖論,或許在此類案件的處理上,我們就既要警惕男權社會對于受害者的刻板印象,也要顧及犯罪嫌疑人在國家機器面前的弱勢地位。
這一悖論可能永無完美解決的方案,但它提醒我們,理性有瑕疵,手持公器的人不能陷入偏見和獨斷。能夠避免最壞的情況發生,就是一種更好的選擇。
所以,我們討論本案倒不是格外同情這個犯罪嫌疑人,而是從此案可以看到父權主義下刑法保護的選擇指向——其傾向于保護醉酒女性。但這也使無罪推定原則變得暗淡無光,經驗法則同樣無力主張。所以,此類案件的現實意義可能在于,其提醒男性高度重視成年女性的性同意條件。假如將求歡建立在酒精基礎上,既不紳士,還很危險,甚至可能成為刑法傾向性保護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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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系“澎湃”特約撰稿人。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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