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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這不是普通的暴力執法
近日,一段交警持警棍擊倒路過電動車駕駛員的視頻在網上廣泛流傳。
據涉事交警所在的交通警察支部事后發出的情況通報稱,視頻發生的背景是某市交通警察支部正在該市某鎮開展交通違法整治,而一名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的男子欲駕車逃避檢查,警務人員為攔截該男子遂使用了警棍。使用警棍的攔截行為造成二輪車失控,男子也倒地受傷。
在情況通報中,交通警察支隊也說明,該男子受傷后,執勤人員已撥打120將其送至醫院檢查,涉事的警務人員也已被停職,之后則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紀予以嚴肅處理。
但只要看過視頻就會發現,涉事交警在攔截逃避檢查的駕駛員時,絕非像通報中寫的那樣云淡風輕,交警在看到對面駛來的速度并不很快的二輪電動車時,掏出隨身佩戴的警棍,大力向駕駛員和車身揮去,而遭到擊打的駕駛員迅即從失控的車上摔下,抱著被警棍砸中的腿倒地呻吟。
一、制止違法就能用極端手段嗎?
看到這一段視頻時,一位非法律專業的朋友問我,這就是暴力執法吧?可在我看來,這已經不是普通的暴力執法,而是構成濫用職權甚至是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
這位朋友追問道:情況通報稱駕駛員有錯在先,是他為逃避檢查而拒絕停車并強行駛離;交警執法的手段雖然有點簡單粗暴,但當事人的過錯是不是可以為交警豁免或是減輕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在面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公權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手段是不是就不設邊界了呢?
如果放在前法治時代,這個結論或許會成立;但經歷了法治觀念的基本洗禮,依法行政已成為現代行政執法的鐵律。所謂依法不僅指行政機關執法有據,同樣是指手段合法有度。而手段合法有度又不僅涉及不能用過度手段去達成行政目的,不能造成當事人權利不合比例的過度損害,其基本底線還在于,執法人員所選擇的手段必須是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而絕對不能使用一個幾乎不需要借助專業知識就可被判斷為違法的行為手段去追求執法目標。
本案中,交警攔截欲逃避檢查的當事人,既可視為是行政處罰的調查階段,也可作為制止違法、避免危險發生的強制措施行為。但無論是處罰的調查還是強制措施的實施,法律都已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方式和程序步驟。例如,《行政強制法》就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為避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為手握權力就肆意妄為,法律嚴禁其隨意逾越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行為手段。這同樣是“對公權而言,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的意涵之一。
可能又會有人問:如果情況緊急,是不是執法人員就可以突破法律所規定的既定行為和程序規范呢?這個設想看起來似乎成立,但如果將其一般化和普遍化仍舊又會引發極大危險。
首先,何謂“情況緊急”本身就是個不確定概念,需要法律予以澄清和明確,并不能交由執法人員根據自己的主觀感受裁斷,否則這個理由就可能成為執法人員豁免所有法律義務的借口。也因此,對何為“情況緊急”,具體的法規范或其實施細則一般都會予以明示。
比如,《行政強制法》規定情況緊急時,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不經機關負責人批準而當場對當事人實施即時強制,但此處的“情況緊急”,必須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明確的、緊迫的傷害他人甚至自己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危險,行政機關采取即時強制的目的也在于制止其違法行為或是避免可能的危害發生。
再比如,警察追捕逃犯通常會被我們作為最緊急的情況,但《警察法》也明確規定,唯有遇見“拒捕、暴亂、越獄、搶奪強制或者其他暴力行為時”,人民警察才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警械。
其次,在現代法治下,即使是再緊急的情況,程序約束和權利保障都仍舊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而不能被隨意放棄,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執法機關借“情況緊急”而擺脫法治約束。
例如,《行政強制法》雖然允許情況緊急時,執法人員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就對當事人采取即時強制,但為避免這種例外徹底脫逸出法治約束的框架,《行政強制法》還明確規定,“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
具體至本案,交警進行交通違法的集中整治在于維護當地的交通秩序,避免無牌號的電動車隨意行駛可能引發的交通危險。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就上路行駛的機動車主所規定的懲戒,也只是“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這種懲罰的設定其實說明,依照其社會危害程度,無號牌駕駛電動車行為只是需要警告和罰款的行政違法,并非可與《刑法》所規定的“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嚴重超員、超載駕駛”等構成危險駕駛犯罪的行為相類比的犯罪行為。既然社會危害性不大,交警無論如何也不能以可能嚴重傷及駕駛員身體甚至生命的行為對該違法行為予以制止,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最簡單的法益權衡。
翻找涉及交通執法的規范會發現,在2008年頒布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73條已經規定,“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既然“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都不被法律所允許,舉輕以明重,以警棍擊打駕駛員迫使其停車的行為更是為法律所絕對禁止。
二、交警的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罪和故意傷害罪
盡管情況通報稱,被打傷的機動車駕駛員是為了逃避檢查,但從視頻來看,其駕車經過時并未出現任何可能會傷及自身或他人的危險駕駛或競駛行為,更未涉及嚴重的暴力犯罪。交警在視頻中可從容不迫地取出警棍,并準確有力地擊打其腿部,也從側面說明,當時也并未出現需要交警采取如此暴虐的行為制止其逃避檢查的急迫危險和必要。
網友在看完視頻后紛紛評論警察太暴力,而駕駛員受傷倒地呻吟的畫面同樣讓網友感同身受。交警如此行為,早已不是簡單的暴力執法,無論是從其主觀意圖還是客觀行為后果看,都已經涉嫌犯罪。
從行為構成來看,該交警的行為涉嫌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致使國家機關的具體工作遭到破壞,并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本案中,交警使用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手段去達成所謂的“執法目標”當然屬于明顯逾越職權,其暴力執法行為不僅對當事人的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涉案視頻在網上廣泛傳播后同樣引發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些都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又從主觀認識看,任何一個具有一般常識的成年人都能夠意識到,用器械擊打一個正在行駛的電動車及其駕駛員,極大可能會導致電動車徹底失控進而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死亡。也因此,該交警的行為同樣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傷以上的傷害后果,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并應擇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咨詢刑法老師后,他指出從交警的主觀故意來看,類似行為甚至有致人重傷死亡的高度危險性,故可能也會涉嫌故意重傷的未遂。
三、警察和普通公眾的平等保護
反復觀看這段交警用警棍襲擊當事人的視頻,總會讓人聯想到近年來無論是刑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都在不斷加重的對襲警行為和妨害警察執行公務行為的處罰。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襲警罪規定為獨立罪名。以暴力方式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相比妨害其他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會被施予更嚴厲的刑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2款同樣將“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作為妨害公務行為的從重處罰情節。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襲警或是妨害警察執行公務作為從重處罰的原因在于,警察職責多與公共安全相關,因此與其他職權行使相比,在危害防止的不可延遲性和使用強制力的必要性上會有所區別,妨害警察執行公務對法益侵犯的程度明顯高于其他公務,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也更大。
為對警察執行公務予以特別保護,很多地方司法機關甚至會通過指導意見擴大所謂“暴力襲擊”的范圍。例如,2022年浙江省公檢法《辦理襲警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就認為“撕咬、拳擊、肘擊、踢踹、掌摑、掐頸、抱摔、拖拽、沖撞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的肢體動作的”均屬于暴力襲擊,這個規定已突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 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屬于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規定,將“掌摑”也列入襲警的范圍之內。今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中,同樣將“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等方式”都列入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雖然“侮辱、謾罵”是否屬于妨害警察執行公務和“掌摑”是否就屬于襲警一樣都引發重大爭議,但這些規定都至少都體現了一種趨向,即法律對于警察履行職務會給予特別保護。
法律對警察給予特別保護有其合理理由,但法律上的特別保護又必須符合平等原則,即對警察的保護并不能逾越一般民眾,否則就相當于將本來手握強制性權力的警察反而視為弱勢群體而給予了特別的優待。
試想本案是如果那個駕駛員在交警騎摩托經過時,用器械擊打其車輛或是身體,這個案件毫無疑問會被認為是襲警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有襲警行為的,就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此類犯罪還不能適用緩刑。那么鑒于平等保護的原則,有同樣行為的交警就不能只是對其予以停職和紀律處分,而應交由刑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此,才能平復很多公眾在傳看該視頻后對警察暴力執法的憤懣,也才能排除公眾對于警察濫用職權甚至故意傷害他人都可被輕縱的質疑。
寫下這篇文章的上午,我去參加一個“如何在法治基礎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論壇,論壇的主辦方設想通過經濟學家和法學家的對話,來為低迷的經濟增長尋找出口。在論壇上,無論是法學家還是經濟學家都出奇地一致地指出:法治更重要的功能是,防止那些社會秩序的維護者因為手握權力而異化為社會秩序的破壞力量。
相比要求公眾普遍守法,法治更重要的使命在于對公權力予以限制,尤其使那些有權者不至恣意妄為。而本案中交警用警棍擊打電動車駕駛員,無疑是公職人員手握權力恣意妄為的一例典型。也因此,嚴格追究這些失職者的法律責任,而不是在輿情褪去后任由他們繼續扮演執法者的角色——這既是對受傷者和圍觀群眾的交代,也是同樣約束有權者的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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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宏,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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