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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時間|被罷免人大代表職務意味著什么
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一則公告引發輿論關注。
該公告提到,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高瑜的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郭琰的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高瑜、郭琰的代表資格終止。
高瑜是一名女性干部,出生于1985年1月,曾任包頭市昆都侖區副區長等職,2021年任包頭市固陽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2022年1月當選固陽縣縣長。
在被罷免自治區人大代表職務前,高瑜已不再擔任固陽縣縣長職務。公開報道顯示,今年10月,新一任固陽縣長侯永峰已經就位。
哪些情況可以罷免人大代表?前述公告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明確,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也就是說,罷免代表是對代表監督的重要手段。
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李伯鈞曾在理論文章中探討,在何種情況下罷免代表,法律并沒有規定。一般來說,只要代表失去了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罷免。
因此,罷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種情況,既可以是代表有違法犯罪行為、違反紀律和道德行為或者本職工作嚴重失誤、不稱職,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職責,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再適合當代表,應當辭去代表職務而沒有辭去的等。代表法還規定了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兩種情形和代表資格終止的七種情形,代表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分別中止或者終止。這也是對代表監督的重要手段,包括對代表職務的罷免。
而在代表資格終止情形中,代表辭職的原因很多,包括違紀違法和履職能力、工作變動、健康等方面的情況,在類型上又區分因公辭職、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
近年來,已有不少領導干部先被罷免人大代表職務,后被官方通報落馬。
例如,2016年1月13日,廣西梧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罷免劉志勇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劉志勇當時為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此前曾任梧州市委書記等職。
2016年1月末,中央紀委通報顯示,劉志勇因嚴重違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降為正廳級非領導職務。同年,劉志勇以自治區政協辦公廳正廳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身份退休。
另外在2022年12月末,四川眉山市彭山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罷免杜紫平眉山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杜紫平此前擔任眉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盡管當時眉山方面并未披露他被罷免市人大代表職務的原因,但在202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顯示,由四川省選出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杜紫平,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23年1月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這是杜紫平首次被披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2月,國新辦發布《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并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田培炎指出,我們的人民代表來自人民、代表人民、服務人民,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隨時隨地接受人民和各方面的監督。對不能依法履職、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大代表,選民或者選舉單位可以依法取消代表資格或者進行罷免,不需要等到換屆選舉。這樣的民主,比美國的民主更廣泛、更真實、更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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