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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境外出口報關價高于國內進口報關價認定低報價格走私?
來函咨詢:
我司從國外關聯子公司進口一種礦產品,雙方簽訂了真實的貿易合同。由于有一些投資款需要打到國外關聯公司,但我司沒有獲得對外投資的許可,所以國外出口報關時提高了報關價格,這樣就國外關聯公司就可以收多收匯,我司通過非正常渠道付的匯。在國內申報進口時,仍然以真實的成交價格申報,這樣一來,境外出口報關價就高于國內進口報關價了。后來海關通過稽查發現了國外的出口報關單,懷疑我司實施了低報價格走私,將案件移交給海關緝私局立案刑事偵查。請問這種以國外出口報關單來證明國內進口價格低報,能成立嗎?
吳國雄律師/深圳(customsattorney ):
1、所謂低報價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指向海關申報的價格低于實際成交價格,這是一種偽報類走私,所以對比的“標準”是成交價格。查證“真實成交價格”是該罪成立的前提,如果無法查證“真實成交價格”則不能成立。
2、境外出口報關單與國內進口報關單的價格不同,不能當然就認定為低報價格走私;境、內外報關單,兩者在證據力上是一樣的,不能認為境外的報關價格就是真實的,境內的就是假的。在司法實踐中,境外出口報關價格與境內進口報關價格一致,但另外發現了真實的合同發票,仍然可以認定為低報價格走私。同樣道理,應當查證“真實成交價格”,境外申報的價格是“真實價格”還是因為企業出于其他目的(如投資)故意高報了出口價格。
3、所以,你司通過非正常渠道的對外付匯,其性質是“差額貨款”還是別的什么款,就成了判定該案是否構成走私犯罪的核心問題。
吳國雄(深圳)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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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來源:吳國雄走私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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