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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8次會議于2023年8月30日審議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3〕12號,以下簡稱本解釋),于2023年12月1日發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是人民法院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完善外國法律查明制度,規范外國法律查明司法實踐提供了具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本解釋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本解釋在豐富查明外國法律的途徑方面有哪些創新,這些新途徑具體如何操作?
答:一是增強傳統查明途徑的可操作性。例如,將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規定的“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修改為“通過司法協助渠道由對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供”,即在條約的基礎上增加了依據互惠請求而查明外國法律。再如,對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這一傳統途徑,明確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以真正發揮該兩種途徑的作用。
二是吸收近年來外國法律查明司法實踐的最新發展情況,拓展多項途徑。例如,將“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作為單獨一項,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具體操作上,由下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國際商事法庭協調指導辦公室提出。再如,將實踐中應用較多的“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提供”納入其中,通過接受委托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見。此外,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外國最高法院建立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最新實踐,將“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作為一項。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已經簽署《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新加坡法律的查明可以按照備忘錄確定的程序進行。
三是作了開放式規定即“其他適當途徑”查明,為查明外國法律的各類途徑留出彈性空間,鼓勵法官和當事人通過行業自律性組織、國際組織、學術機構、法律資料庫、互聯網等途徑獲取外國法律。
問: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如何參與庭審,具體要求是什么?
答: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可以出庭協助人民法院查明外國法律。從程序啟動上,包括兩種方式:一是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出庭接受詢問;二是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出庭作出說明。從參與方式上,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可以現場出庭接受詢問;二是現場出庭確有困難的,可以在線接受詢問。但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只圍繞外國法律及其理解發表意見,不參與其他法庭審理活動。
問:最高人民法院將采取哪些舉措來推動本解釋的貫徹實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將以本解釋的發布實施為契機,繼續深化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機制改革,全面加強對下監督指導,有效破解困擾涉外民商事審判的外國法律“查明難”問題。一是發布外國法律查明典型案例,加強案例篩選和報送工作,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揮案例的示范指導作用。二是落實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工作要求,建立域外法律和案例資源庫,進一步便利外國法律的查明。三是開展培訓和宣講,指導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部門,全面學習掌握和準確理解適用本解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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