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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從學校弱電井墜落傷殘,法院判學校擔責七成
職校學生馬某在學校彩排節目休息期間,出于好奇進入弱電井,不慎從三樓墜落致粉碎性骨折。學校認為事故由馬某自身過錯造成,不同意賠償,馬某訴至法院。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11月29日從江蘇靖江市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判決校方對馬某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擔責70%,計賠償30余萬元。
2021年6月的一天,靖江某職校16歲的學生馬某在參加校園文化藝術節彩排休息時三次自行進入弱電井,踩斷木地板從三樓掉落至一樓,被診斷為腰2椎體爆裂性骨折,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在醫院接受手術,后又進行腰椎內固定裝置去除術,共用去醫療費7萬余元。經司法鑒定,傷殘等級八級。
馬某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藥費、車旅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計49萬余元。學校稱,馬某從高處墜落摔傷系其自身過錯造成,參加彩排活動在室內,本身不存在危險,也有老師在現場巡視。馬某在休息期間擅自打開弱電井的門進入,事發時已近18周歲,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學校平時也多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出事后立即組織送醫搶救。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對在校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在未盡到的管理職責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馬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事發時滿16周歲,已具備一定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減輕學校的賠償責任。但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未在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志,弱電井也未落鎖,對安全隱患未盡管理責任。馬某雖接近成年,但心智發育尚未成熟,不完全具備辨識和控制行為的能力,自我保護能力不強。綜合主客觀因素,酌情確定馬某因事故導致的損失由學校承擔70%,其余由馬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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