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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突然接到法院傳票,百萬債務從天降?
離婚后韓女士突然接到法院傳票,才發現自己無端背上百萬債務,自己從未借過如此巨款,這百萬債務究竟從何而來?債權人又是從哪里得知自己的住址信息……
夫妻債務糾紛
案情介紹:
2020年李某和韓某結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李某未同妻子韓某商量,私自對外借款100余萬元用于投資,韓某對于該債自始至終從不知情。兩年后李某同韓某離婚也并未告知該債的相關事項。
2023年的某一天,韓某突然接到法院傳票,得知自己和前夫李某被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參加法庭審理,這才知道李某在外面欠了100多萬的巨額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欠款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承擔上的,但該欠款已經超過了正常的家庭支出,債權人也無證據證明該款項用途屬于家庭支出,或韓某知曉并同意該債,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債不屬于夫妻共同之債,韓某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案外說法:
本案的關鍵在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般而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以此標準對夫妻債務一概認定未免有失偏頗,極易損害某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除非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夫妻生活、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即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則相關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判斷是否用于夫妻生活、生產或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由舉債方承擔相應證明責任,尤其應當注意“用于”、“共同”兩方面的重要性。
“用于”強調債權人負有證明該債的實際用途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但這一證明責任需債權人達到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的程度還尚未統一,需要根據不同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案件審判的自由裁量程度進行個案判斷。
“共同”即強調夫妻共同意志,一般應從夫妻知情同意書等證據能夠明確證明夫妻雙方對該債均表示知情并認可,才能證明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李邁律師普法: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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