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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何以自如:我們為什么需要法治?
最近,格力高管王自如在一檔訪談節目中的言論引起網絡爭議,比如,想要一間跟董大姐比較近的辦公室隨時向她匯報。還說哪怕每天什么事都不干,就看她怎么開會,聽她每天講什么做什么,都覺得很幸福。
打工一族聽聞此言都忍俊不禁,佩服王總在職場的進退自如之術。這種對領導的表白其實挺常見——比如,大學青年教師開會吐槽壓力大,而領導直接抒情:“你有咱們校長累嗎?他多辛苦啊,又搞科研,又從事教學,還要搞管理,他說累了嗎?”全場立刻肅然起敬——其實,這種話只是被網絡放大之后格外具有戲劇性。
但此事卻并不止于娛樂八卦。據說有的自媒體為了獲取流量,惡意剪輯視頻,還使用低俗污穢的語言對公司高管進行侮辱誹謗,格力電器已向公安機關報案。那么,網上吃瓜會不會吃出官司?網絡爭議是對企業和企業家的網暴嗎?法律應該如何維護公眾的言論自由呢?我們可以試著以王自如事件進行解讀。
侮辱、誹謗本是“傳統”的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犯罪,一般由受害人自訴解決。在互聯網時代,它卻呈現出“現代性”:行為人和受害人往往素不相識,而且惡意聚量而至,有時表現為蹭熱點、博流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或者通過標題黨形式誤導公眾從而降低社會評價,侵權信息傳播速度快、受眾廣,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精神壓力和負面影響。
對于網絡侮辱誹謗的治理,不管是通過民事、行政還是刑事途徑,都不那么“傳統”。治理太輕,則導致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到侵犯卻無法救濟;太重,則會造成公法對言論自由的不當介入與過度限制。“法治的細節”欄目曾經評點過多起網暴事件,伴隨著網絡謠言、侮辱、人肉搜索,受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天下“苦網暴久矣”。在此背景下,兩高一部在今年9月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可以視為對網暴的全方位治理。
在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6件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人格權保護的典型案例,這些對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大都是通過互聯網實施的,所以最高法院也提示受害主體,如果遭遇網絡謠言或者網絡攻擊,可以要求網絡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禁令,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等,這與《指導意見》的思路基本一致。在看完這幾個典型案例后會有個感慨:任你是什么大老板、什么大公司,都難逃網暴的魔爪。而最高法院打造民營企業友好法治環境的目的,也可以通過治理網暴的途徑得以實現。
因此,王自如事件本不稀奇,但值得關注的是它的后續,也就是格力電器的報案以及公安的受理并立案。按照《指導意見》的精神,如果走民事途徑,法院可以支持受害人的民事維權;如果走刑事途徑,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公安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由此可見,王自如事件中公安的立案,很可能意味著公法將介入網暴的治理。
我們常常鼓勵受害人在遭遇網暴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告他!或者報案,現在率先拿起武器的是一家上市公司,涉及的是上市公司高管的一些言論,這就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了。報案方捍衛企業聲譽或是企業高管的名譽于法有據,也屬于行使當事人的正當權利,這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是,格力電器的報案讓我們立刻要面對《指導意見》中的第10條:“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誰也沒想到,言論自由與違法犯罪的邊界劃分這么快就到來了,我們必須通過本案思考:治理網暴沒有錯,但網暴和批評如何區分?國家保護民營企業、企業家人格權值得稱道,但公眾該如何批評上市公司?還能不能戲謔、評點企業家?
傳統觀點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公共性使得他們應忍受一些非明顯惡意的質疑。如果社會公眾對公眾人物提出合理的質疑、指責甚至略顯刺耳的批評,不能簡單地認為這就是侮辱、誹謗。基于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公眾人物的容忍限度應該高于一般人。
另一方面,公眾人物的容忍限度要以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為限,劃定言論自由邊界的時候,要考慮發言人發表相關言論時是否具有明顯的惡意。在王自如事件中,話題并不涉及公眾利益,而更多的涉及王自如和格力電器的“董大姐”的人格尊嚴。如果自媒體二次剪輯加工明顯存在惡意,又直接傷害人格尊嚴的話,法律也應該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進行相關保護。
不過,是否動用刑法保護,需要考量網絡侮辱和誹謗行為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指導意見》中提到要根據侵害對象、動機目的、行為方式、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警方在立案審查過程應當謹慎,因為這關系到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它和之前的 “劉學州案”、“武漢媽媽案”都不相同。有不少學者在點評《指導意見》的相關條款時提到,要在懲治網暴和保護言論自由之間尋找平衡要靠司法實踐,要靠處理個案的智慧。
因此,立案警方在此案的處理中應當體現出智慧,而不是簡單的從嚴。此案的一方是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他們從地位和資源上看比普通人強大,但在鋪天蓋地的網暴之下又是孱弱的。而公法的介入意味著國家的暴力,它將會改寫行為人和受害人的命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需要法律的保護,因為它是可預測的并提供安全感的。我們也需要刑法的謙抑,因為它的殺傷力太大。
說到安全感和殺傷力,聯想到最近其他幾位企業家的命運。據常州通報,江蘇省常州市華立液壓潤滑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被約談后墜樓身亡,常州有關部門正在調查墜樓背后是否涉及違法犯罪。不知道他經歷了什么,但這肯定不是法治環境應該給予公民的安全感。
另外,還有媒體報道了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發生的一些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事件,內容令我這個長期研究“刑訊逼供”的人也不寒而栗。假如內容確認屬實,那本文探討的在王自如事件中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毫無疑問就是晉惠帝的“何不食肉糜”。今夕何夕,如果連基本的生命權都得不到保護,還談什么言論自由?
莊子曾經寫下一個寓言,申徒嘉斷了一條腿,他對四肢健全的子產說:人來到世間如游蕩于后羿的弓箭射程之內,被射中與不被射中全是看命,你也不要高興得太早……這個故事會讓所有人一身冷汗。可以想象,一個不講法治的社會,大概就是這樣的“羿之彀中”吧。
所以,不管是格力電器還是常州華立,不管是王自如還是某些留不下名字的人,都需要法治。而法治如此重要的原因,就是可以給每一個人可預見性和穩定性,而不是隨意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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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系“澎湃”特約撰稿人。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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