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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方挪用影片制作費,委托方能否解除合同?
【原創(chuàng)】文/汐溟
影片委托制作關系中,制作方收取委托方的制作費后,用于自己事務,并未全部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委托方能否因此主張法定解除權?
約定
甲、乙簽訂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拍攝制作影片,制作費8000萬元由甲提供,版權由甲享有,甲按影片制作費的5%向乙支付服務費。乙擬定《制作預算表》經甲確認后執(zhí)行,并由雙方加蓋公章后作為合同附件。《制作預算表》中列明影片的制作進度、支出的項目及金額。影片由乙報審,應在合同簽訂后2年內獲得公映許可證。
履行
簽約半年內,甲向乙支付制作費4000萬元。此后甲調查實際支出情況發(fā)現(xiàn),乙按照《制作預算表》支出的制作費僅有2000萬元,乙將2000萬元用于投資電影。
爭議
甲主張,乙挪用影片制作費,構成根本違約,其有權解除合同。乙認為,其雖然挪用制作費但并未造成實際損害,合同目的仍可實現(xiàn),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權。
評析
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制作費由甲承擔,影片版權由甲享有,同時甲向乙支付酬金,甲乙之間應為委托關系,案爭合同應為委托合同。
依據合同約定,乙負責影片的制作及報審,同時乙負有在簽約2年內使影片通過國家電影局的審查,獲得公映許可證的義務。據此,甲支付制作費所追求的對價是在2年內獲得通過審查的影片。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并未約定乙完成影片制作的具體期限,故而,乙完成影片的期限未受限定,其只要在2年內完片并獲得公映許可證即履行了合同義務。以此為基礎,試評析乙的履約行為是否會造成甲合同目的不達的后果。
甲行使法定解除權,應以乙存在根本違約或根本不履行為基本條件。根本違約應同時具備三項構成要件:一、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二、損害造成的后果是,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得以期待的利益;三、違約方在違約時預見到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無合理抗辯理由。
具體到該案,甲委托乙制作影片,要求乙在2年內獲得公映許可證。據此,甲在合同中期待的利益是在2年內獲得取得公映許可證的影片。乙挪用制作費造成的損害,應該是其行為將導致甲前述期待利益喪失,無法如期實現(xiàn)。
首先,盡管案爭合同并未約定制作費不得挪用只能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但是,《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依據該條規(guī)定,委托人預付費用自然是希望用于處理自己事務,該費用并非借款或其他性質的資金,受托人應該專款專用;同時,案爭合同將雙方確認的《制作預算表》作為附件,該表明確列明了制作費支出的項目,也說明制作費只能用于影片項目。故而,甲委托乙制作影片,制作費理應用于影片的拍攝制作,其用途具有限定性,乙對此應該知悉。乙擅自將甲支付的制作費用于己方事務,用其投資電影牟利。乙挪用資金的行為有違誠信,構成違約。
其次,如前所述,乙挪用資金的行為雖然不當,但基于雙方對履行期限的約定,乙需在2年內完成影片制作并通過審查,簽約半年內乙雖有挪用資金的行為,但后期乙可歸還挪用的資金,影片仍有在2年內完片并通過審查的可能。換言之,乙的違約行為可以后期補正,合同仍能履行,甲在2年內取得報審通過的影片的目的仍可實現(xiàn),其合同期待的利益并未徹底喪失。
最后,乙的違約行為并未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挪用一半的資金雖然會導致影片項目推進遲緩的后果,但該行為并非根本不履行的性質,屬于瑕疵履行行為。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是2年,乙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內存在挪用資金的行為,無法據此作出未來無法完成影片制作的結論。
案爭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適當履行應當以受托人是否完成委托事務來進行判斷,委托人所支付的費用是否全部用于辦理委托事務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是否適當履行的標準。除非合同特別約定,委托人支付的費用用于某一用途,或者該費用的挪作他用將客觀導致委托事務無法完成,若委托人沒有證據證明挪用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委托事務的正常處理,則其無權主張法定解除。
相關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終字第7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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